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guī)定處罰。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本條共分四款。
本條第2款是對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國家禁止出El的文物”,是指國家館藏一、二、三級文物及其他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主要有大熊貓、金絲猴、白唇鹿、揚子鱷、丹頂鶴、白鶴、天鵝、野駱駝等。珍貴動物的“制品”,是指珍貴野生動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其他貴重金屬”,是指鉑、銥、銠、鈦等金屬以及國家規(guī)定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
立法理由
走私犯罪直接侵犯國家的外貿監(jiān)管制度,嚴重影響國家的關稅征收、資金積累,沖擊國內市場,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刑法都有關于走私罪的規(guī)定。1997年《刑法》在第151條中以具體列舉的方式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guī)定,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shù)額定罪量刑。
1997年《刑法》實施后,有關部門提出,除了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國家還根據(jù)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規(guī)定了其他一些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禁止進口來自疫區(qū)的動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對走私這類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應直接定為犯罪,不應也無法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樣,按其偷逃關稅的數(shù)額定罪量刑。為適應懲治這類危害較大的走私行為的需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的規(guī)定作適當修改,增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法律規(guī)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各有關方面反復研究,一致認為,我國的刑罰結構總體上能夠適應當前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需要通過修改刑法適當調整。
一是,刑法規(guī)定的死刑罪名較多,共68個,從司法實踐看,有些罪名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可以適當減少。
二是,根據(jù)我國現(xiàn)階段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jīng)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我國社會穩(wěn)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針對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jīng)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l3個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總數(shù)的19.1%。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本條作了兩處修改:
第一,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死刑規(guī)定。
第二,對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取消死刑后,相應調整了這類犯罪的處刑,將原“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修改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原“無期徒刑”的規(guī)定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構成要件
一、概念
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
二、走私貴重金屬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制品、工藝品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行為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于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為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為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于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為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qū)分二者首先要看行為人對于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貴重金屬有無明確的認識,如果不知道是貴重金屬,即使有攜帶、運輸、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不可認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其次,要看走私貴重金屬的數(shù)量,盡管走私貴重金屬原則上都構成犯罪,但這也不可絕對化,加果走私貴重金屬數(shù)量極小,而且綜合全案來看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可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擁緝私行為的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jù)本法第157條規(guī)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
對于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本款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規(guī)定了三個量刑檔次:
第一檔刑,對于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guī)定,本款處刑主要有以下情節(jié):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兩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15的文物達到本條第l款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并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jié)的。
第4條第3款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處本檔刑: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l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雖未達到本款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同等惡劣情節(jié)的。
第二檔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3款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屬于走私文物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9件以上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并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jié)的。
第4條第4款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20萬元以上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并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的;
(4)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jié)的。
第三檔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規(guī)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兩件以下的,屬于走私文物罪“情節(jié)較輕”。第4條第2款規(guī)定,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10萬元以下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jié)較輕”。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9月10日施行 法釋﹝2014﹞10號)
【延伸閱讀】《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八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證據(jù)規(guī)格
走私貴重金屬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走私貴重金屬的動機目的、預謀情況時間、地點、參與人、經(jīng)過、后果等;
3.走私貴重金屬的數(shù)量、特征、種類、價格、存放的地點、去向、有無知情人;
4.是否故意違反海關法規(guī),采取隱瞞、偽報、蒙混等手段,逃避海關監(jiān)督、檢查,擅自銷售的貨物、物品是否海關監(jiān)管的保稅、特定減免稅的貨物、物品;
5.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聯(lián)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證人證言
1.偵查、海關、緝私、邊卡等人員的證言;
2.知情人、會計、出納、銀行、信貸人員的證言;
3.收購、販賣、運輸、保管人員的證言;
4.單位犯罪的,收集參與人員、單位領導的證言。
(三)物證、書證
1.作案工具,如汽車、船、郵件、集裝箱、包裝物等實物和照片;
2.被走私的貴重金屬的實物、照片;
3.收據(jù)、發(fā)票、帳簿、支票、匯票、書信、電話記錄等;
4.被走私貴重金屬的的商檢單證、進出口許可證、包裹單、托運單、郵寄憑證等。
(四)鑒定意見
1.被走私貴重金屬的鑒定結論;
2.會計鑒定、審計鑒定等;
3.文檢鑒定;
4.價值評估鑒定。
(五)勘驗、檢查筆錄
1.現(xiàn)場勘查圖、現(xiàn)場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和照片。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監(jiān)控錄像、錄音、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七)其他證據(jù)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業(yè)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
3.抓獲經(jīng)過、出警經(jīng)過、報案材料等。
林屏走私貴重金屬案(2017)粵刑終207號——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裁判要點】
上訴人林屏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黃金出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上訴人林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林屏走私黃金出境積極主動,不屬于從犯,原判不認定其為從犯,并無不當。但上訴人林屏走私黃金總重量為4000.091克,價值人民幣896240元,原判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量刑過重。
林屏走私貴重金屬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14日,上訴人林屏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經(jīng)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經(jīng)海關官員將其帶入海關人身檢查室進行人身檢查,在林屏身體腰部兩側發(fā)現(xiàn)用布帶綁藏的黃金塊4塊。經(jīng)深圳國藝珠寶藝術品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鑒定,上述4塊黃金塊為金條,金含量≥999.9‰,總重量為4000.091克,市場價格為人民幣896240元。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屏犯走私貴重金屬罪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粵03刑初45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林屏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屏的行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按情節(jié)較輕對被告人進行量刑。被告人林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林屏犯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查扣在案的黃金4000.091克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上訴人林屏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林屏所攜帶的金條并非其本人所有,因此,應認定其為從犯;上訴人林屏家庭經(jīng)濟困難,受人蒙騙及擔心受到打擊報復及向其索賠黃金而供述涉案金條系其本人所有;對比同類案件,本案量刑過重;上訴人林屏家庭困難。基于上述理由,請求二審法院在一年以內量刑或者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上訴人林屏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經(jīng)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經(jīng)海關官員將其帶入海關人身檢查室進行人身檢查,在林屏身體腰部兩側發(fā)現(xiàn)用布帶綁藏的黃金塊4塊。經(jīng)深圳國藝珠寶藝術品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鑒定,上述4塊黃金塊為金條,金含量≥999.9‰,總重量為4000.091克,市場價格為人民幣896240元。
上述事實,有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交寄郵件收據(jù)、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收押回執(zhí)、檢查(查驗)記錄表及照片、當事人提供情況(陳述)記錄表、檢查人身記錄、查獲經(jīng)過、拘留決定書、拘留清單、扣留現(xiàn)場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倉儲憑證、上訴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復印件及照片、上訴人2015年6月14日至12月14日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上訴人購買金條的收款收據(jù)、出庫單、抓獲經(jīng)過、上訴人林屏的供述與辯解、深國藝評字(2016)第1008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皇關緝偵二鑒通字(2016)049號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林屏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黃金出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上訴人林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林屏走私黃金出境積極主動,不屬于從犯,原判不認定其為從犯,并無不當。但上訴人林屏走私黃金總重量為4000.091克,價值人民幣896240元,原判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量刑過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上訴人林屏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刑初45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屏的定性部分及第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刑初45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屏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屏犯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一審法院繳納)。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 |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走私國家禁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珍貴動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走私假幣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