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走私淫穢物品罪、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走私入境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分三款。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走私淫穢物品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這是構成本罪的一個必備條件。以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出賣、出租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潤;以傳播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在社會上傳播、擴散。如果行為人攜帶少量的淫穢物品入境,目的是為了自己使用,則不宜按走私淫穢物品罪處理。2.行為人在客觀上有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的行為。本條所說的淫穢物品,主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這里的“其他淫穢物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除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以外的,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物品。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對于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處罰,本款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實踐中辦理走私淫穢物品的案件,涉及具體的數額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內容辦理。
本罪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是否“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判斷是否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不能只憑行為人的口供或者辯解,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各種證據,加以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走私大量淫穢物品,顯然超出了自用的范圍,就可以認定是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至于“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本條第三款是對單位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罪的處罰規定。本款也由刑法修正案(四)作了修改,雖只是文字修改,但修改后的內容也有了實質的變化。原來只規定對單位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處罰,現在增加了單位犯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罪的處罰。對單位犯上述罪行的,采用雙罰制原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一、概念
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二、走私淫穢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淫穢物品,所謂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1988年12月新聞出版署發布實施的《關于認定淫穢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對淫穢出版物提出了一個比較具體的認定標準,即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七種內容之一,挑逗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穢出版物: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寫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根據上述“淫穢物品”的定義和認定標準,淫穢物品分為以下幾類:
1.淫穢音像制品,如電影膠片、電視片、錄像帶、幻燈片、激光視盤或者淫穢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等;
2.淫穢讀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穢書刊畫報,境內出版社出版的外國、港澳臺淫穢色情小說,境內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臺淫穢小冊子以及翻印的中國古代淫穢書籍、淫穢抄本;淫穢宣傳品;
3.淫穢圖照,如誨淫的裸體男女或男女性交、變態性行為的圖片;
4.淫穢實物,即實物本身就是淫穢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圖畫的實物;
5.淫藥,參見衛生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嚴格查禁淫藥的通知》附件《淫藥品種表》;
6.淫穢游戲軟件、它是以計算機和游戲機作為演示和傳播媒介的;
7.其他淫穢物品。司法實踐中,還可以根據一定的司法程序對難以認定是否淫穢物品的進行認定。對此, 198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新聞出版署、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局聯合頒布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關于淫穢物品的鑒定問題,與會同志一致同意鑒定淫穢出版物時,司法機關應委托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專門知識和一定政治素養的人進行鑒定。淫穢出版物的鑒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出版主管部門指派,經司法機關聘請的人進行,鑒定后,應寫出鑒定書;鑒定人、指派鑒定的單位應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者加蓋印章,鑒定書應當具體地寫明鑒定結論的根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所謂違反海關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了《海關法》及國家其他有關禁止淫穢物品進出口的規定,如 1982 年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及海關總署的《關于查禁淫穢物品進出口的實施辦法》等法規。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取各種不正當的方式,躲避海關對其所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淫穢物品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有的采取繞過關口形式,不經過海關或邊防檢查站,而將淫穢物品非法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有的剛采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不如實申報等手段欺騙海關檢查人員,蒙混過關;還有的則企圖通過海、陸、空等運輸線郵寄而逃避海關監管。如果行為人沒有逃避海關監管,即使違反了海關法規,并且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所攜帶物品進行如實申報的。就不應以該罪論處。
此外,對于那些直接向走私淫穢物品的罪犯收購淫穢物品的;或者在領海、內海收購、販賣、運輸淫穢物品的;以及與走私淫穢物品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條件的也應以走私淫穢物品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依本條第 2 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屬故意犯罪,而且必須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所謂以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出賣、出租、放映或通過其他方式而獲取錢財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謂以傳播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不僅是為了自用而是意圖在社會上進行擴散。行為人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為個人使用,夾帶少量淫穢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穢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淫穢物品而運輸、攜帶或者郵寄其進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穢物品的故意,則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為了自用、贈友、受他人委托代買而攜帶、夾帶少量淫穢物品人境的,因其沒有牟利或傳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認定,而是走私淫穢物品的一般違法行為。
審判實踐中,淫穢物品的數量既是確定走私行為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的主要標準,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目的的標志。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淫穢物品罪與非罪、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觀方面,走私淫穢物品罪須具有故意和牟利或傳播的目的才能構成。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其所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是淫穢物品,而認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因為這種故意內容不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故意內容,故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淫穢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數量又較小,只能認定為一般走私行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但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牟利或傳播,也不能認為其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2.在客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穢物品,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調不高,對人們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體上看不屬于淫穢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構成犯罪。
3.從數量上看,盡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數量限制,但如果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微不足道,且從整個案情來看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所謂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它與走私淫穢物品罪在犯罪對象以及主觀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等行為表現,所以兩罪有相似的地方。但兩罪所侵犯的客體有很大的差異,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于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風尚,而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客體的差異是兩罪區別的關鍵。所以,凡是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淫穢物品的;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淫穢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關檢查進人國內以后,自己出賣淫穢物品的;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對上述這些行為,因為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所以應認定為走私淫穢物品罪。
依照《刑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
1.正確理解和適用本罪的“情節較輕”
根據《走私解釋》第13條第1款的規定,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152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1)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2)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3)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4)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5)走私其他淫穢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2.正確理解和適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與一般犯罪的基本刑從低往高的順序排列不一樣,也與故意殺人罪從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樣。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節特別重的,再列情節較節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釋明確列為“情節較輕”的情形外,對構成犯罪的,首先考慮在基本刑范圍內考慮,然后再考慮是否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較輕的情形。根據《走私解釋》第13條第2款的規定,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在該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最高數量五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以走私淫穢物品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即:
(1)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100盤(張)以上至500盤(張)的;
(2)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200盤(張)以上至1000盤(張)的;
(3)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200副(冊)以上至1000副(冊)的;
(4)走私淫穢照片、畫片1000張以上至5000張的;
(5)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3.嚴格把握本罪的“情節嚴重”
根據《走私解釋》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應當依照《刑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以走私淫穢物品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在該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的,①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500盤以上的;②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1000盤(張)以上的;③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00副(冊)以是的;④走私淫穢照片、畫片5000張以上的;⑤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2)走私淫穢物品在該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即單純論數量來說,屬于本罪的基本刑范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達到情節別嚴重的,財產刑可以判處罰金也可以判處沒收財產。這是我國刑法規定中對判處有期徒刑也可以附加適用沒收財產的幾個少有的規定之一。也就是說,即使主刑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附加并處沒收財產。主刑為無期徒刑的,更加必須附加并處沒收財產。
4.武裝掩護走私淫穢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處理
依照《刑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淫穢物品的,在《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行為人所攜帶的武器無論是否使用,均應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
依照《刑法》第157條第2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5.關于量刑規范化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走私淫穢物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規定,這主要是由于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發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機關還未能總結出一套比較完整的量刑范化方案,有待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作出詳細的規定。在此之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的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制定適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的量刑規范化標準。在有關規定出臺前,司法人員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刑罰。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9月10日施行 法釋〔2014〕10號)
【延伸閱讀】《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三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十五條[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圖片五百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 證據規格
走私淫穢物品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走私淫穢物品的動機目的、預謀情況時間、地點、參與人、經過、后果等;
3.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特征、種類、價格、存放的地點、去向、有無知情人;
4.是否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采取隱瞞、偽報、蒙混等手段,逃避海關監督、檢查,擅自銷售的貨物、物品是否海關監管的保稅、特定減免稅的貨物、物品;
5.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證人證言
1.偵查、海關、緝私、邊卡等人員的證言;
2.知情人、會計、出納、銀行、信貸人員的證言;
3.收購、販賣、運輸、保管人員的證言;
4.單位犯罪的,收集參與人員、單位領導的證言。
(三)物證、書證
1.作案工具,如汽車、船、郵件、集裝箱、包裝物等實物和照片;
2.淫穢物品的實物、照片;
3.收據、發票、帳簿、支票、匯票、書信、電話記錄等;
4.淫穢物品的商檢單證、進出口許可證、包裹單、托運單、郵寄憑證等。
(四)鑒定意見
1.淫穢物品的鑒定結論;
2.會計鑒定、審計鑒定等;
3.文檢鑒定;
4.價值評估鑒定。
(五)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照片。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監控錄像、錄音、電子數據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
3.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馬榮春:“主觀的超過要素”——一個不適合的域外刑法學命題(下)
鐘某1走私淫穢物品案(2017)鄂01刑初51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鐘某1以牟利為目的,走私淫穢畫冊170冊,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被告人鐘某1歸案后能夠配合公安機關收集定案證據,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鐘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被告人鐘某1宣告緩刑。
鐘某1走私淫穢物品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鐘某1在其注冊的“雙子星娛樂”淘寶網店接受客戶委托,從亞馬遜美國、德國、英國等境外網站代購同性戀題材的畫冊,并在該淘寶網店銷售牟利。2016年1月20日至同年4月13日,被告人鐘某1從國外網站訂購的同性戀題材的畫冊,在入境時,有170本被武漢海關查獲。其中,武漢海關駐郵局辦事處在首次查獲被告人鐘某1從境外網站訂購的3本畫冊時,要求其辦理通關手續。被告人鐘某1向海關申報《進境個人郵遞物品報關委托書》,聲明郵件內畫冊為“本人個人自用,非為商業貿易或代購牟利”。經申報后海關將該郵件包裹中的2本畫冊放行,另1本不予放行。隨后,被告人鐘某1將海關放行的2本畫冊(書名為《DieuxduStade》,譯名《弗瑞德·剛頓攝影作品集》)通過淘寶網店銷售牟利。上述被武漢海關查獲的涉及18種170本畫冊經湖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鑒定,均屬淫穢出版物。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鐘某1在家中被偵查機關抓獲。被告人鐘某1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偵查機關在網絡上調取其從國外網站訂購淫穢畫冊的記錄、在國內銷售淫穢畫冊牟利的記錄等證據。
【法院認為】
被告人鐘某1以牟利為目的,走私淫穢畫冊170冊,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鐘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1歸案后能夠配合公安機關收集定案證據,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鐘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被告人鐘某1宣告緩刑。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鐘某1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鐘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七十五元四角五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武漢天河機場海關緝私分局扣押的淫穢畫冊168冊及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臺、iPhone手機1部、IPAD1臺,均予以沒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走私貨物或物品必須追繳和沒收 上 | 走私嫌疑人到了看守所和誰關押在 |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 |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 |
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 |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