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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時間:2021-03-12 12:00 點擊: 關鍵詞:變造貨幣罪,上海變造貨幣罪律師

      條文內容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變造貨幣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人民幣或外幣的基礎上或者以真貨幣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接、涂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貨幣改變數量、形態和面值的行為。

      一般來講,廣義的偽造貨幣是包含變造貨幣的行為,因為就本質而言,經過變造的貨幣已不再是起初的貨幣。因此,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只對偽造國家貨幣的犯罪行為作了處罰規定,對變造貨幣的行為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予以明確的規定。對實際發生的變造貨幣的行為也是作為偽造貨幣罪處理的。考慮到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的行為在行為特點、社會危害等方面存在著差異,97年修改刑法將變造貨幣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加以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變造貨幣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必須具有變造貨幣的行為。變造貨幣的行為表現為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等各種不同方式。不論行為人以其中何種方式變造貨幣,都可構成本罪。變造貨幣的行為與偽造貨幣的行為是不同的,變造貨幣的行為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的加工處理,以增加原貨幣的面值,偽造貨幣的行為則不是對貨幣進行加工處理,而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后偽造成為貨幣,有的偽造貨幣的行為要利用貨幣,如采用彩色復印機偽造貨幣的。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等。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原貨幣的成分。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有的出于好奇等原因對貨幣進行了涂改,改變了貨幣的金額,但并未進行使用,且不具有使用的意圖,不能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變造貨幣的數額要達到一定的標準,即“數額較大”。這里所說的“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變造貨幣的數額是衡量該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標準。一般來說變造貨幣的數額小,其社會危害性也比較小,變造貨幣的數額大,社會危害性也大。本條以“數額較大”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同時還對變造貨幣數額巨大的,規定了較重處罰。本條所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和標準,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并總結處理這類案件的經驗作出具體的規定。行為人變造貨幣的數額不大的,如剪貼了幾張小面額的貨幣等,不構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罰款。

      根據本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即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即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對變造貨幣罪規定了較之偽造貨幣罪較輕的刑罰,主要是考慮這類犯罪由于受到行為方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變造的貨幣的數額要遠遠小于偽造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犯罪分子還需要先投入一部分真的貨幣才能進行這種犯罪活動,從這個角度上講,這類犯罪所能牟取的非法利益也要相對小于偽造貨幣的犯罪,而偽造貨幣的犯罪有的則是成批、大量的生產“貨幣”,對國家的金融秩序的危害要比變造貨幣嚴重,為了體現區別對待、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本法對變造貨幣的犯罪和偽造貨幣的犯罪規定了不同的刑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部門在辦案涉及上述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案件時,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除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應當以發案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發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構成要件

      一、概念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變造貨幣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為。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為,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則是仿照真幣制造假幣的行為,完全是以假充真。變造行為的手段、特點決定了其變造貨幣的數量是有限的,不可能與偽造貨幣的數量相提并論,因此變造貨幣的社會危害性也遠小于偽造貨幣罪。盡管如此,變造貨幣也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因而變造貨幣行為同樣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在客體要件這一間題上,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無實質上的差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開值的行為。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涂改變為100元面額的人民幣,或把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后變為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等,就都是變造貨幣的行為。變造貨幣,從廣義上來講,應屬于偽造貨幣的一種方式,因為經過變造的貨幣已不會再是起初真正的貨幣,而是一種以假充真的假幣,但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兩者的行為方式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變造的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對其所進行的加工與改造而使其增加數量、面值的行為,無論其如何加工處理,變造后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著原貨幣即被加工對象的成份,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顏色、圖案等。其是一種在貨幣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貨幣變為多量的貨幣的行為。而偽造貨幣則不同,它是從無貨幣到有貨幣的行為。采用將一些非貨幣的物質材料經過一系列的諸如復印、影印、描繪等方法而使其變成貨幣的行為,有的偽造不需要使用貨幣,如利用報紙、繪畫、凹縮印本剪裁粘貼假幣就可不利用貨幣;有的雖然要利用貨幣,如用彩色復印機復印,用照相機拍攝而制成假幣等,但無論是利用貨幣還是不利用貨幣偽造貨幣,偽造后的貨幣都不會有原有貨幣的成份。再從產生和后果看,偽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進行,但變造就難以做到,因此,前者產生的數量常常要比后者大得多,并且由于偽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進的技術設備,而變造行為則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偽造的要比變造的象得多。為此,將兩種行為分別規定為不同的犯罪,并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規定不同刑罰,顯然有著其內在的必然性。

      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未達到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貨幣數額應讀是指變造后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為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并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為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有的變造后還作為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于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對于本罪與非罪的認定,應注意變造貨幣殘缺、污損貨幣的區別。殘缺、污損貨幣是指票面撕裂、缺損,或因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征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貨幣。對于殘缺、污損貨幣,公眾可以向有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兌換。如果行為人使用殘缺、污損貨幣,或者為了兌換、使用方便,進行了必要的粘貼等行為,不屬于變造貨幣。但是如果為人對完整的貨幣或殘缺、污損貨幣進行了變化改造,使其價值發生改變的,則屬于拼湊變造,可以構成變造貨幣罪。

      二、變造貨幣罪與偽造貨幣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以貨幣為犯罪對象,都要制造加工后的偽幣達到足以使般人誤以為真的程度。其最大的區別在于行為方式不同:偽造不以真幣為改造對象,而是無中生有,仿照真貨幣的特征,利用各種手段,制造出足以使人誤以為真的假貨幣;而變造則是在真幣的基礎上加以加工、改造,使面值、含量改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仿照真貨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0條規定的“偽造貨幣”;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刑法》第173條規定的“變造貨幣”;如果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三、變造貨幣罪的罪數形態的認定

      從實踐看,由于行為人變造貨幣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行為人變造貨幣以后,一般都會繼續實施出售、使用、運輸等行為。由于出售、使用、運輸所變造的貨幣是變造貨幣罪的后續行為,應按照變造貨幣罪一罪定罪處罰。對于他人明知是變造的貨幣而繼續使用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因為刑法明確區了“偽造”和“變造”,而且規定“使用偽造的貨幣”構成使用假幣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此類行為不能認定為使用假幣罪,如果使用變造的貨幣騙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以詐騙罪論處。

      立案標準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23條的規定,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標準

      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0年11月3日施行 法釋﹝2010﹞14號)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0〕14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和近一個時期的司法實踐,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

      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

      第二條 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四條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10年2月8日印發 法發〔2010〕9號)

      二、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

      9.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對于集資詐騙、貸款詐騙、制販假幣以及擾亂、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等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嚴重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重大環境污染、非法采礦、盜伐林木等各種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等,要依法從嚴懲處,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2009年9月15日 公通字〔200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全國公安司法機關始終把嚴厲打擊假幣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依法查處了一大批假幣犯罪案件,打擊了一大批假幣犯罪分子,為維護人民幣信譽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保護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當前假幣犯罪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發案量居高不下,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查處難度越來越大。為了依法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有效遏制假幣犯罪活動的蔓延,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假幣犯罪嚴重影響國家金融秩序和經濟安全,侵害群眾利益,破壞社會穩定,影響國家形象。世界各國無不對假幣犯罪特別重視,嚴厲打擊。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不斷加深加劇,人民幣國際化已經邁出實質性步伐的背景下,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意義特別重大。各地公安司法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認識到假幣犯罪的嚴重危害性,把反假幣工作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始終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

      二、密切配合,強化合力。在辦理假幣犯罪案件中,各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形成打擊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公安機關要主動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重大案件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需要補充偵查的,要根據檢察機關的要求盡快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假幣犯罪案件,要及時介入,參加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證據的收集、固定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人民法院對于重大假幣犯罪案件,要加強審理力量,依法快審快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假幣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遵循以犯罪地管轄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假幣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預謀地、行為發生地,也包括運輸假幣的途經地。假幣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也包括其臨時居住地。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假幣犯罪案件,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要及時提出相關建議。經審查需要指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轄。

      三、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各地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假幣犯罪案件要始終堅持依法嚴懲的原則,堅決杜絕以罰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輕判、降格處理,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力。公安機關對于涉嫌假幣犯罪的,必須依法立案,認真查證;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要盡快提請批準逮捕并抓緊偵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假幣犯罪案件,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要依法盡快予以批捕、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雖然有同案犯在逃,但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批捕、起訴;對于確實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要制作具體、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人民法院對于假幣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假幣犯罪累犯、慣犯、涉案假幣數額巨大或者全部流入社會的犯罪分子,要堅決重判;對于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保障依法及時正確審判假幣犯罪案件。

      四、強化宣傳,營造聲勢。各地公安司法機關要選擇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假幣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法律后果,自覺抵制并積極檢舉揭發假幣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嚴厲打擊假幣犯罪的強大輿論聲勢。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迅速傳達至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并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販賣偽造的澳大利亞法定貴金屬紀念幣有關問題的批復》(2009年6月15日答復 公經金融〔2009〕184號)

      (一)澳大利亞法定貨幣(含貴金屬紀念幣)的官方造幣廠只有澳大利亞皇家造幣廠和澳大利亞珀斯造幣廠,兩造幣廠均未生產過“五牛圖”純金紀念幣。

      (二)所謂“五牛圖”純金紀念幣不是澳大利亞法定貨幣。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在澳名稱為澳大利亞金幣總公司)是在澳注冊的私人公司,并不具有生產和發行澳大利亞法定貨幣資格。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關于對進口黃金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通知》(銀發〔1998〕 363 號)、《關于重申對進口金銀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銀發〔1989〕 244號)有關規定,國外金銀紀念幣進口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按照國務院有關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從2003年3月21日起,人民銀行已停止審批白銀進口(含銀鑄幣),進口白銀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目前,金質紀念幣的進口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四)對北京xx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仿制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標、包裝銷售“五牛圖”純金紀念幣的行為,有侵權的嫌疑,而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本身也有混淆視聽的行為,其如何處理,請你處依據已掌握的證居,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予以處理。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的批復》(2008年11月5日答復 公經〔2008〕214號)

      三、走私假幣案、偽造貨幣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持有、使用假幣案、變造貨幣案,按照已經查證屬實的偽造、變造的貨幣的面值統計涉案總價值。

      偽造、變造的外國貨幣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貨幣的面值,按照立案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后統計。

      五、挽回經濟損失額按照實際追繳的贓款以及贓物折價統計。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馬黨權變造貨幣案中變造貨幣數額認定問題的批復》(2003年11月12日 公經〔2003〕1329號)

      犯罪嫌疑人以貨幣為基本材料,采用挖補、撕揭、拼湊等方法,改變貨幣的外在形態,變造貨幣的數額應以實際變造出的貨幣的票面數額計算,包括被因挖補、撕揭而改變了外在形態的貨幣,但已滅失的貨幣除外。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3年6月19日 公經〔2003〕660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以及《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對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行為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2010年5月7日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施行 公發﹝2001﹞11號)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4日施行 法釋﹝2000﹞26號)

      ……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于“變造貨幣”問題的研究意見(《司法研究與指導》 2012年第2輯)

      有關部門就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于“變造貨幣”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我室經研究認為: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的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所涉情形較為復雜,應當區分情況處理:對其中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進行重新拼裝,加工修復的,可以認定為“變造貨幣”;對分揀出的外國硬幣進行清洗、挑選,或者對扭曲變形的外國硬幣進行敲打、壓平,不應認定為“變造貨幣”。

      證據規格

      第一百七十三條 證據規格

      變造貨幣罪

      (一)犯罪嫌疑人陳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變造貨幣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實施經過、結果等;

      3.是否明知變造貨幣;

      4.變造貨幣的來源、數量、面值、特征、去向、牟利情況;

      5.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陳述( 證人亦可參考)

      1.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2.案發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過、手段、結果,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等。

      (三)物證、書證

      1.變造的貨幣實物和照片;

      2.存款單據、取款單據、記帳憑證等。

      (四)鑒定結論

      假幣鑒定、文檢鑒定等。

      (五)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等。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監控錄像、錄音等。

      (七)辨認筆錄

      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地方規定

      重慶市政法部門第一屆“五長”聯席會議紀要(2000年7月4日 渝檢﹝2000﹞7號)

      ……

      2.關于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及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數額標準

      ……

      (3)實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以變造后的總面值500元或幣量50張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變造后的總面值3千元或幣量300張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實務指南

      劉為波:偽造貨幣的法律適用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在入罪門檻和法定刑配置上均存在明顯不同,準確區分兩者的界限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對“數額較大”的要求不同。構成變造貨幣罪,法律明確要求“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但對于偽造貨幣罪刑法則無此要求;(法定最高刑不同。變造貨幣的犯罪由于受到行為方式的限制,其變造的貨幣的數額一般遠遠小于偽造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行為人事先還需要投人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這種犯罪活動,從這個角度講,變造貨幣罪所能牟取的非法利益也要相對小于偽造貨幣的犯罪。正因為如此,刑法對變造貨幣罪規定的刑罰要輕于偽造貨幣罪。從法定最高刑上看,偽造貨幣罪最高可判處死刑;而變造貨幣罪最高只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偽造貨幣罪和變造貨幣罪的根本不同在于,前者表現為仿照真幣,從無到有;后者表現為以真幣為基礎改變其形態。實踐中能否準確區分兩者的界限,關鍵在于把握兩個“同一”:一是假幣的用材與真幣同一。變造貨幣的基本材料必須完全取自于真幣,這一點在前面關于變造貨幣行為的論述中已有詳細說明,從偽造貨幣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變造貨幣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為十年有期徒刑可以得到部分驗證,在后面關于真偽拼湊幣的性質認定的論述中還將進一步展開說明。二是假幣的性質與真幣同一。對真幣形態的改變,必須確保不損害真幣同一性質。比如,將金屬幣溶解后制成其他貨幣外觀,則屬偽造而非變造。

      此外,實踐中還需要注意變造貨幣罪與故意毀損人民幣行為之間的區分。《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給予警告,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故意毀損人民幣行為屬于一般行政違法刑事法判解行為。對于以變造為目的實施的故意毀損人民幣行為,其中尚未作進一步變造加工的,一般不應計人變造貨幣罪的犯罪數額。

      案例精選

      楊偉業等變造貨幣案(2014)濟刑二終字第92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楊偉業、楊奮業、梁家駒、XX枝、阮志航、梁幸華、鄧錦堅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的貨幣,數額較大,原判認定其行為均構成偽造貨幣罪是正確的。關于各上訴人及上訴人梁家駒、阮志航的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其犯偽造貨幣罪不當,應當以變造貨幣罪對其定罪處罰的問題。經查,各上訴人系采取將真幣裁剪后粘貼上相應假幣,拼湊的手段制造假幣,所制造的假幣在用材上與真幣不具有同一性,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中關于偽造貨幣犯罪的構成要件。

      楊偉業等變造貨幣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底,被告人楊偉業聯系購買了第五套人民幣的百元面額的假幣,伙同被告人楊奮業、梁家駒、XX枝、阮志航、梁幸華、鄧錦堅預謀采取將百元真幣、假幣進行剪貼拼湊的方式制造假幣使用。隨即,楊偉業、阮志航、梁幸華來到山東省泰安市,楊奮業、梁家駒、XX枝、鄧錦堅來到山東省濟南市,交叉結伙使用用上述方法制造的假幣。同年8月2日下午,楊偉業、阮志航、梁幸華攜帶部分制造的假幣來到濟南市與楊奮業等人會合。當晚,阮志航使用上述百元假幣11張(面額共計1100元)、梁家駒使用上述百元假幣3張(面額共計300元)竄至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山師北街等處的攤點、超市內購物。此后,楊偉業、楊奮業、梁家駒、XX枝、阮志航、梁幸華、鄧錦堅又一起在濟南市市中區共青團路靜鑫商務賓館租住的房間內,使用鐵標尺、固體膠、打火機、刀片、銼刀等工具,采取上述真假拼湊的方式,制造百元假幣124張(面額共計12400元)。同年8月3日1時許,公安人員根據工作中掌握的線索,在靜鑫賓館將上述七名被告人抓獲,并從阮志航、楊奮業、梁幸華處分別扣押制造的百元假幣28張、13張、1張,從租住房間的天花板處查獲制造的百元假幣96張及作案工具鐵標尺、固體膠、打火機等一宗,從被害人處追回阮志航使用的百元假幣11張、梁家駒使用的百元假幣3張。經鑒定,上述查獲的152張百元紙幣均為假幣,變造方式為真假拼湊。綜上,楊偉業參與偽造貨幣152張(面額共計15200元)、楊奮業、梁家駒、XX枝、鄧錦堅參與偽造貨幣140張(面額共計1.4萬元),阮志航、梁幸華參與偽造貨幣136張(面額共計13600元)。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偉業、楊奮業、梁家駒、XX枝、阮志航、梁幸華、鄧錦堅的行為均構成偽造貨幣罪。七被告人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楊偉業、楊奮業、梁家駒、XX枝、阮志航、梁幸華、鄧錦堅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的貨幣,數額較大,原判認定其行為均構成偽造貨幣罪是正確的。關于各上訴人及上訴人梁家駒、阮志航的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其犯偽造貨幣罪不當,應當以變造貨幣罪對其定罪處罰的問題。經查,各上訴人系采取將真幣裁剪后粘貼上相應假幣,拼湊的手段制造假幣,所制造的假幣在用材上與真幣不具有同一性,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中關于偽造貨幣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各上訴人及上訴人梁家駒、阮志航的辯護人提出的此條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各上訴人在共同犯意的支配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僅系分工不同,并無主次之別,上訴人鄧錦堅提出的其系從犯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鑒于各上訴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原判對各上訴人均酌情從輕處罰也是適當的。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楊偉業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奮業、梁家駒、XX枝、阮志航、梁幸華、鄧錦堅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從被告人阮志航、梁家駒處扣押非法所得中的1100元、300元分別發還盧某某、王某某、周永浦、張某、萬某某、許某某、楊某甲、楊某乙、劉某甲、馬某某、周某乙、李某某、顏某某、魏某某各100元;從被告人楊偉業、楊奮業、XX枝、梁幸華、鄧錦堅處扣押的全部非法所得共計4449.1元、從被告人梁家駒、阮志航處扣押的剩余非法所得共計2918.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交作案工具鐵標尺、固體膠、打火機、指甲刀、銼、刀片等予以沒收。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http://www.iseeip.com/zhuanti/4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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