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法律規定
《刑法》第188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認定要義
1、本罪與偽造、變造信用證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信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2、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3、金融票證的含義與特征
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1)貨幣性,是指它們可以用來作為貨幣,或者很容易轉換成貨幣,如現金和存款。(2)流動性,是指金融工具在短期內可以變賣為現金的能力。(3)收益性,是指買進的金融工具能夠使主體的資金增長,增加收入。(4)風險性,是指用于買進金融產品的資金存在因金融產品市值蒸發而減少的風險。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中的金融票證由刑法明文規定為五種類型,根據發行者的性質來看,其屬于間接金融工具。間接金融工具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或簽發的,其實質上征表的是一種信用關系,金融票證實質上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一種公共信用類文書。相較于廣義的金融工具而言,如股票、期貨等,其具有如下獨特的特征:1、有體性,本罪中的金融票證必須記載于一定的物體之上,一般來說是紙張。金融票證所要表達的內容,票面所記載的事項都要通過視覺感官能見的方法記載于紙張上,將其透過票證所要表達的思想或意思固化,從而準確而長久地呈現于有體物上。2、有意性,金融票證的有意性是指金融票證從形式上來看就是一種紙質文件,但是其承載著豐富的內涵,一般人可以通過票證上的文字表述得出其所蘊含的意思表示,所以金融票證是具有一定內涵的,表達了票證關系主體的思想。3、名義性,名義性是指金融票證必須具有一定的制作名義人,才能視為有效的金融票證。金融票證的制作名義人一般為開立票證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該業務分部負責人。
4、金融票證的種類
根據《刑法》第188條的規定,本罪中的金融票證主要分為以下五類: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
信用證,是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申請,請求開證行給受益人開立的一定期限內憑合格的單據結算貨款的書面文件。信用證一般多用于國際貿易結算支付體系,信用證業務比較復雜而且獨立于基礎的經濟合同,這無疑加重金融行業的信用風險以及金融監管的難度。由于合同雙方之間可能互不信任,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就需要一個與合同無關的第三方來作為擔保人,眾所周知銀行信用程度較高,通過銀行信用來保障商業交易的進行,由銀行來代為收受款項交付單據,無疑是最好的選擇,信用證也應運而生。其具體運行過程為:買賣雙方簽訂商品交易合同,并注明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買方向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并將合同款存入保證金賬戶→開證行依申請開出信用證(銀行將支付貨款時所應審查的單據列明在信用證上),通過代議行通知賣方信用證正本,副本留存買方→賣方核對信用證條款后準備單據,貨物→賣方將信用證與單據交給議付行請求付款→代議或議付銀行審查后墊款或付款→代議或議付銀行向開證行寄送單據,并要求開證行償還應付款項→開證行核對單證無誤后付款并通知買方付款贖單→進口方憑單據到港口提貨。信用證以經濟合同的生效為基礎,但又獨立于基礎合同,銀行在付款時僅作形式上的審查,即檢查單據是否一致,而不問經濟合同實質內容和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單據一致才能付款,所以信用證是一種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在信用證的相對方完成了合同條款的規定內容而且處理完畢有關單據手續后,銀行信用證就類似于一種擔保性質的憑證而保障了信用證的受益人獲得相應的合同款項。
信用證由于缺乏完備的制度支持,開證行無法控貨,合同的真實性無法得知,不可控因素較多,所以具有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單據風險和操作風險。為了防控銀行風險,保證金融市場交易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就開證行資格、開證申請人資格、保證金、反擔保等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行為人違反這些規定擅自開立信用證,造成較大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程序和要求,我國一些金融法規如中國銀行《關于信用證開證申請書上列明權責條款的通知》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等各大商業銀行都對此下發了具體的操作文件,必須嚴格依照規定進行。
保函,在本罪中具體指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交易機構應申請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開出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其旨在保證根據合同的約定,申請方若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其義務或者責任時,由保函開具主體對受益人履行合同項下的經濟賠償責任。意在保障受益人根據合同履行完義務后能獲得相應的價款。銀行保證,若申請人違約,受益人可依據保函所規定的索賠文件向銀行要求支付賠償。所以保函能夠起到監督申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作用,在申請人違約時,銀行依保函向受益人負賠償責任。銀行保函根據不同的劃分依據可分為:加工貿易稅款保付保函、履約保函、租賃保函等。
目前各國間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各國之間的商業往來越來越頻繁,日益多樣化的交易內涵與成交方式使得保函迅速大量地得到應用。保函作為銀行信用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銀行因開具保函負有而賠付責任。銀行在依申請開具保函后,即對申請人具有保證責任,在申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時,銀行作為保證人應當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責任。第二,保函具有獨立性,其是為開證申請人的信用度和履約能力作出擔保。保函根據基礎交易合同而開具,但是又獨立于該合同,且銀行保函本身并不具有支付款項的功能,而是通過自身資信來擔保申請人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度,在申請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形下由銀行來承擔責任。一般來說,銀行給出的賠償付款的條件內容包括,具體的保證金額、保函的有效期限,委托人簽章、受益人簽章等明確化的要求,銀行一般在委托提供的保證金額度范圍內承擔責任。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出具保函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操作,認真審查申請人的資質條件,若有不慎將給銀行帶來損失。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者在票載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是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屬于金錢債權證券,最突出的特征就是無因性。票據一經出票開出,票據行為成立后,票據關系就脫離于票據原因關系,票據原因關系的無效或者瑕疵不會對票據關系的有效性產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與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相互關聯,每一個票據行為根據其在票面上的記載獨立的發生效力,各不干涉。同一張票據上的數個票據行為相互獨立,一個票據行為的無效(除開票外)并不會對其他環節產生影響。票據法明文規定,存在本票、匯票、支票三種票據形式。出票人簽發匯票,以此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從實質上看,匯票實際上是一項委托付款的命令。匯票是要式證券,匯票的出票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記載一定的票面事項(也就是絕對記載事項),包括:標注“匯票”的注明,沒有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票面金額,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的名稱,出票人的簽章以及出票日期。這些屬于出票人在出票的時候一定要寫明的事項,如果沒有記載,將會導致出票行為無效。本票也是屬于見票后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款項的票據,其由出票人簽字蓋章后發出,但與匯票不同的是,本票是自付證券,即是出票人自己在見票后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是持票人。對于本票而言,需要記載的絕對事項有:“本票”的字樣,收款人的名稱,確定的金額,無條件支付的承諾以及出票人的簽章和出票日期。本票從實質上看,是種無條件的支付承諾。支票是銀行的存款客戶與銀行簽發的授權銀行對持票人或指定對象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支票與匯票一樣,都屬于委付證券,但是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且支票是見票即付,沒有即期和遠期之分。開出支票需要記載的絕對事項有:“支票”的字樣,明確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出票人的簽章。
存單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儲蓄人辦理存款存入后開具給儲蓄人的,憑此辦理賬戶存款取款手續的一種信用憑證和結算憑證。存單需要詳細記載存款人的姓名、存款金額、存期、利率和到期日,在存款期限到期后,行為人憑存單到銀行等金融機構取款,銀行等金融機構見單即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具有絕對的付款責任。存單的時間一般較長,且金額有零有整,包括現金存款單、存款卡、存款折、對賬單、進賬單、存款合同等書面憑證。存單表現為收據,屬于有價的債權證券、有因證券。存單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自身信用為基礎,信用高,安全可靠,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非法出具存單,就可能使行為人有機可乘實施詐騙等犯罪,擾亂社會秩序。
解釋性文件
199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廳《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銀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和造成損失征求意見的函>的復函》
同意你局關于“承諾書”具有擔保性質應視為“保函”的意見。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條第十項規定,工商銀行可提供擔保。《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必須是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因烏XX的身份是工商銀行分理處主任,其行為違反了當地工商銀行關于擔保的哪些“規定”,貴局告當地公安機關就此問題向當地工商銀行查證。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銀行內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本部門與他人合辦的公司為受益人開具信用證是否屬于“為他人出具信用證的問題”的復函》
刑法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規定的“為他人出具信用證”中的“他人”,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銀行內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本部門與他人合辦的公司為受益人,違反規定開具信用證, 屬于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證。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安部關于對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問題的批復(公經[2003]88號)
一、關于損失的認定問題
對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借款不能歸還的,應認定為損失:
(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產,已清算完畢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
(三)借款人雖未被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的;
(四)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公司、企業已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損失的情形。
關于損失的認定時間,應分為定罪損失和量刑損失兩種情形來考慮:定罪損失是立案損失、成罪損失,應以公安機關立案時為標準;量刑損失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實際損失,以確定最終量刑幅度。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民間借貸合同加蓋金融機構公章能否視為保函有關問題的批復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托人的申請而向受益人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按照與委托人簽訂的《保函委托書》履行擔保責任……單純公章印章本身不具備保函的形式要件,不能視為保函。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認定“5.15”案件性質的答復》(公經[2000]722號,20000704)
刑法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規定的“為他人出具信用證”中的“他人”,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銀行內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本部門與他人合辦的公司為受益人,違反規定開具信用證,屬于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證。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性質的批復》
“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 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只是不能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12.24”票據詐騙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
二、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不可撤銷)保證函、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函屬于銀行履約保函的一種。根據我局2006年12月1日《關于偽造銀行履約保函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編造金融票證罪的批復》(公經[2006]2769號),銀行履約保函是保函的一種,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列的金融票證的范疇。但只有在經濟活動中具有肌膚貨幣和資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銀行與客戶之間已受理或已辦結相關支付結算業務的憑證,才能認定為銀行結算憑證。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規定的金融票證種類中并未包括銀行履約保函。
立案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188條規定,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精選
典型案例:
鐘杰、宋勇、楊小玲挪用資金,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
相關閱讀
1、知網文獻
直接損失的認定對犯罪構成的影響 張浩; 郭芳芳 中國檢察官 2015-07-20
金融法治建設的刑法途徑——以銀行職務犯罪為例 許鶴 金融法學家(第二輯) 2010-10-16
2、經典好文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客觀要件界說(上)》——知更鳥刑辯(李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概念、構成要件、認定、量刑》——河南平頂山律師
《金融犯罪系列之十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法制天平
《陳興良:金融犯罪若干疑難問題的案例解讀》——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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