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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時間:2021-03-12 17:11 點擊: 關鍵詞:貸款詐騙罪,上海貸款詐騙罪律師,上海鋼材貸款詐

      條文內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罪名釋義

      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并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展。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并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并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后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并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余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于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采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占就應以職務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處之。如采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認罪要義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 “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 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后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夸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后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于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于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 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 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 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于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 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征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 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 1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本罪與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區分

      《刑法》第175條之一規定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之所以《刑法修正案(六)》增設此罪,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的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資產的正常監管、使用秩序往往使金融資產處于無法收回的風險之中,嚴重危及金融安全,無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種行為本身有必要動用刑罰手段予以規制;

      二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要件存在困難,而證據上一旦無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則這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就會做無罪處理,容易導致放縱犯罪。

      因此,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無法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這種騙用貸款的行為單獨規定犯罪,可以起到補漏作用,有利于嚴密刑事法網,充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金融安全。據此,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有充分、確實的證據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上述目的,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反之,如果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具有這樣的目的,則可視情形以騙取貸款罪論處。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參照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對于行為人通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本罪與高利轉貸罪的區分

      《刑法》第175條規定的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這里“套取”貸款的行為,對金融機構來講具有欺騙的性質即未將貸款用于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時約定的用途。這種套取貸款的行為與貸款詐騙罪有明顯不同。高利轉貸罪套取貸款的目的是高利轉貸他人,最終是要歸還貸款。由于貸款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不歸還貸款的故意,即使因種種原因客觀上最終沒有歸還貸款的,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處罰。而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的目的是要非法占有金融機構的貸款,不再歸還。可見,兩的本質區別在于犯罪目的不同。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詐騙本單位貸款的行為性質

      對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詐騙本單位貸款的行為,應區別情況作具體分析:

      (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如果未利用職務之便騙取本單位貸款,則應以盜竊罪論處。例如,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劉某利用熟悉本單位環境的便利條件,在下班后趁人不備,利用平時獲悉的某客戶賬號、密碼,先從銀行貸款5萬元劃到該客戶賬上,再從該客戶賬上將5萬元取出。對于本案,行為人雖然屬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但其騙取貸款的行為未利用職務之便,僅利用了工作之機,不構成貪污罪,而應以盜竊罪論處(盡管使用了欺詐方法,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2)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之便用冒名貸款等方式騙取本單位貸款,意圖非法占有,則應以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論處。具體定哪一個罪應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及該金融機構的所有制性質而定。

      (3)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出于挪用的目的騙取貸款,挪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了3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應視行為人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及金融機構的所有制性質而分別以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資金罪論處。

      ①無論動機如何,構成本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只要貸款到期后能夠償還,就不構成本罪。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多表現為,行為人不完全具備申請貸款所要求的條件,為了解決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困難等問題,編造貸款理由申請貸款。貸款到手后,積極投人生產使用,并按期償還貸款。對這種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有貸款的目的,所以不宜作犯罪處理,可由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或者經濟處罰。

      ②構成本罪必須是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然是以非法占有貸款為目的,但是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法發〔2017〕22號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發布日期 :2017-08-04

      實施日期 :2017-08-04

      頒布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金融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科學回答了我國金融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具有很強的思想性、指導性、實踐性,為做好新形勢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為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會議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形勢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上來,牢牢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統一領導,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積極穩妥開展金融審判工作,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二、以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和規范金融交易

      1.遵循金融規律,依法審理金融案件。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價值本源,依法審理各類金融案件。對于能夠實際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護。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

      3.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拓寬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豐富和拓展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外,應當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權法有關擔保物權的規定的,還應當依法認定其物權效力,以增強中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4.規范和促進直接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方式,拓寬金融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5.優化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法治環境,滿足多樣化金融需求。依法審理證券、期貨民商事糾紛案件,規范資本市場投融資秩序,引導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6.準確適用保險法,促進保險業發揮長期穩健風險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妥善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利益。充分發揮保險制度的核心功能,管理和分散實體經濟運行中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等風險。依法規范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保險中介等各類市場主體行為,防范不同主體的道德風險,構建保險誠信法治體系。

      7.依法審理互聯網金融糾紛案件,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系,據此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準確界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規范和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8.加強新類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應對,統一裁判尺度。高度關注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產管理等新類型金融交易的案件,嚴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法律規范,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布指導性案例,通過類案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9.依法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防范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10.依法打擊資金掮客和資金融通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規范金融秩序。對于民間借貸中涉及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進行高利轉貸、利益輸送,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以及公司、企業在申請貸款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貸款、實施貸款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

      11.依法處置“僵尸企業”推動經濟去杠桿。加強破產審判工作和體制機制建設,充分發揮破產程序在依法處置“僵尸企業”中的制度功能。對于已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僵尸企業”,及時進行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切實減少無效供給、化解過剩產能、釋放生產要素、降低企業杠桿率,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12.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促進有價值的危困企業再生。健全完善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對于雖然喪失清償能力,但仍能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要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手段進行拯救,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再生。破產重整程序要堅持市場化導向,更加重視重整中的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

      13.積極預防破產案件引發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審慎處理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的破產案件,特別是涉及相互、連環擔保以及民間融資、非法集資的企業破產案件,避免引發區域性風險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特定主體的破產制度設計,預防個案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嚴格審查破產程序中的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依法適用關聯企業合并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對于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賬冊、會計憑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提升金融債權實現效率。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范圍,切實保護金融債權。根據具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分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提高審判效率。有效發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的作用,降低金融債權實現成本。

      15.依法審理票據糾紛案件,妥善化解票據風險。認真研究應對因違法票據融資行為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準確適用票據法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有效防范和遏制票據風險,促進票據市場安全穩定發展。

      16.依法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債權依法處置。加強研究新形勢下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標準,促進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市場化、法治化進程。

      17.持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針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波及面廣、行業和區域相對集中的特點,加強與職能機關、地方政府的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提升處置效果,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18.依法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防范房地產市場的金融風險傳導。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波動對金融債權的影響,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有效防范房地產市場潛在風險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傳導與沖擊。統一借名買房等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標準,引導房產交易回歸居住屬性。

      19.依法嚴厲懲治證券犯罪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依法審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件,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內幕交易案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件,防范和化解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20.加強投資者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維護投資者的財產安全。依法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案件,保障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以訴訟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資者委托提起訴訟或者提供專門法律服務,拓展投資者維權方式。探索建立證券侵權民事訴訟領域的律師調查令制度,提高投資者的舉證能力。依法充分運用專家證人、專家陪審員制度,擴充證券案件審理的知識容量和審理深度,提高證券案件審判的專業性和公信力。引導金融產品提供者及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和最大損失揭示義務,依法維護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21.規范整治地方交易場所的違法交易行為,防范和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切實加強涉地方交易場所案件的行政處置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銜接,有效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

      22.依法審理涉地方政府債務糾紛案件,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依法認定政府違法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規范政府行為。依法認定地方政府利用平臺公司融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舉債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簽訂的行政協議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明確裁判規則,劃出責任邊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集聚。

      23.依法審理涉外投資案件,加強外部金融風險的防范應對。加強對“一帶一路”戰略下跨境投資的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問題的研究應對,準確認定規避國家外匯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資行為的法律效力。

      四、依法服務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適應金融審判工作需要的新機制

      24.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職,監督和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緊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監管機構調整的要求,維護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審理涉及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行政許可和審批、作出行政處罰和處理、公開政府信息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的各類行政案件,積極推動、監督和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

      25.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配合,推動完善金融法治體系。探索建立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機制,定期通報涉及金融風險防范與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況,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審判的銜接配合,推動形成統一完善的金融法治體系。

      26.有效引入外部資源,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廣證券期貨行業、保險行業的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成功經驗,聯合相關金融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護機構,發

      揮專業資源優勢,防范和化解金融糾紛。進一步暢通當事人的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通過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后委托調解等方式,促進金融糾紛依法、公正、高效解決,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7.建立金融審判信息平臺,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信息化水平。結合“智慧法院”建設,探索建立金融審判信息平臺,研究建立以金融機構為當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反映金融機構涉訴信息。建立重大金融案件的信息專報制度,及時研究應對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傳導和擴大。充分挖掘運用司法大數據,加強對金融案件的審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審判大數據分析報告,研究解決具有普遍性、趨勢性的法律問題,為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重大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

      28.根據金融案件特點,探索建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機構。根據金融機構分布和金融案件數量情況,在金融案件相對集中的地區選擇部分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探索實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轄。在其他金融案件較多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設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庭或者金融審判合議庭。

      29.加強金融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為金融審判提供人才保障。充實各級人民法院的金融審判隊伍,完善與金融監管機構交流掛職、聯合開展業務交流等金融審判專業人才的培養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金融審判專題培訓,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質金融審判隊伍,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

      30.加強金融司法研究,推動金融法治理論與金融審判實踐的深度融合。加強與學術機構、高等院校的合作,圍繞金融審判實務問題,深入開展金融審判的理論研究,為金融審判提供智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法發[2010]9號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發布日期 :2010-02-08

      實施日期 :2010-02-08

      頒布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為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切實貫徹執行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見。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2、要正確把握寬與嚴的關系,切實做到寬嚴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義思想影響,防止片面從嚴,也要避免受輕刑化思想影響,一味從寬。

      3、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準確定罪量刑。從寬和從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

      4、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尤其要根據犯罪情況的變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對象、范圍和力度。要全面、客觀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以及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注重從嚴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利益的犯罪。對于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5、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確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時,必須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于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是否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裁判理由,尤其是從寬或從嚴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認罪服法,注重教育群眾,實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

      6、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嚴”,主要是指對于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地判處重刑或死刑;對于社會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嚴懲處。在審判活動中通過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和社會不穩定分子,達到有效遏制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

      7、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方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嚴重危害國家政權穩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奸、綁架、拐賣婦女兒童、搶劫、重大搶奪、重大盜竊等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從重處罰。尤其對于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該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8、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制售偽劣食品藥品所涉及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在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災后重建、企業改制、醫療、教育、就業等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在經濟社會建設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嚴重商業賄賂犯罪等,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范圍廣、影響面大的,或者案發后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拒不認罪悔罪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對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數額不大,但對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也應依法從嚴懲處。

      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與減輕處罰的幅度,嚴格控制依法減輕處罰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范圍,切實規范職務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

      9、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對于集資詐騙、貸款詐騙、制販假幣以及擾亂、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等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嚴重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重大環境污染、非法采礦、盜伐林木等各種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等,要依法從嚴懲處,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10、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對于事先精心預謀、策劃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慣犯、職業犯等情節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嚴懲,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功能。

      11、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于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被判處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2、要注重綜合運用多種刑罰手段,特別是要重視依法適用財產刑,有效懲治犯罪。對于法律規定有附加財產刑的,要依法適用。對于侵財型和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過依法適用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要切實加大財產刑的執行力度,確保刑罰的嚴厲性和懲罰功能得以實現。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不能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作為重要情節予以考慮,體現從嚴處罰的精神。

      13、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要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做到不枉不縱。要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特別是對于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引起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要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抓緊審理,及時宣判。

      三、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寬”的政策要求

      14、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15、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的較輕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節,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做好善后、幫教工作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16、對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其中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同時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加強教育、感化、幫教、挽救工作。

      17、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對于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為自首的,原則上都應當依法從寬處罰;有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認罪、悔罪,在決定對被告人具體處罰時,也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18、對于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的,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不是十分惡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嚴重的被告人立功的,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更大。

      19、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20、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對于偶爾盜竊、搶奪、詐騙,數額剛達到較大的標準,案發后能如實交代并積極退贓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罪行較輕的,可以依法適當多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21、對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22、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4、對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且不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羈押措施。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被告人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險性或者可能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不決定逮捕被告人。

      四、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

      25、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相濟”,主要是指在對各類犯罪依法處罰時,要善于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區別對待,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

      26、在對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還要注意寬以濟嚴,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依法應當或可以從寬的,都應當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慮。

      27、在對較輕刑事犯罪依法從輕處罰的同時,要注意嚴以濟寬,充分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屢教不改、嚴重滋擾社會、群眾反映強烈等酌定從嚴處罰的情況,對于不從嚴不足以有效懲戒者,也應當在量刑上有所體現,做到濟之以嚴,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處罰,切實增強改造效果。

      28、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總體從嚴,或者總體從寬。

      29、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0、對于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進行走私、詐騙、販毒等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在處理時要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對受欺騙、脅迫參加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或只是一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群體性事件中發生的殺人、放火、搶劫、傷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點打擊其中的組織、指揮、策劃者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參與者;對因被煽動、欺騙、裹脅而參加,情節較輕,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31、對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對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進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準確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以做到區別對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一律判處重刑。

      32、對于過失犯罪,如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等,主要應當根據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被告人主觀罪過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發后的表現等,綜合掌握處罰的寬嚴尺度。對于過失犯罪后積極搶救、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要依法從寬。對于造成的危害后果雖然不是特別嚴重,但情節特別惡劣或案發后故意隱瞞案情,甚至逃逸,給及時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組織搶救造成貽誤的,則要依法從重處罰。

      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檢舉、揭發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犯罪分子構成立功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協助抓獲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則上應予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從犯或犯罪集團中的一般成員立功,特別是協助抓獲主犯、首要分子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4、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等嚴重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等有組織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嚴重犯罪者;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積極主動繳付財產執行財產刑或確有履行能力而不積極主動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在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累犯減刑時,應當從嚴掌握。拒不交代真實身份或對減刑、假釋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不得減刑、假釋。

      對于因犯故意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嚴重殘疾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要嚴格控制減刑的頻度和每次減刑的幅度,要保證其相對較長的實際服刑期限,維護公平正義,確保改造效果。

      對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殘疾罪犯、過失犯、中止犯、脅從犯、積極主動繳付財產執行財產刑或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罪犯、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判處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從寬掌握。對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確有悔改表現的,依法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假釋條件的,應當依法多適用假釋。

      五、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

      35、要注意總結審判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量刑規范化工作。要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逐步把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實現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不斷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36、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通過總結審判經驗,制發典型案例,加強審判指導,并制定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的規范性文件,推進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案例指導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37、要積極探索人民法庭受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法庭便民、利民和受案、審理快捷的優勢,進一步促進輕微刑事案件及時審判,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8、要充分發揮刑事簡易程序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的功能,進一步強化簡易程序的適用。對于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要依法進一步強化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力度,以保障符合條件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時高效的審理。

      39、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事案件審理機制,寓教于審,懲教結合,通過科學、人性化的審理方式,更好地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歸社會。要積極推動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管理的各項制度建設。對公安部門針對未成年人在緩刑、假釋期間違法犯罪情況報送的擬撤銷未成年犯罪人的緩刑或假釋的報告,要及時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做出決定,以真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戒和預防工作。

      40、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要盡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調解工作,促進雙方自行和解。對于經過司法機關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由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對于可公訴、也可自訴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依法定罪處罰。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訴至法院后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予以準許并記錄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此類案件嘗試做一些促進和解的工作。

      41、要盡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結案的積極因素,多做促進當事人雙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結事了。要充分發揮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單位、社區基層組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近親屬在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協調各方共同做好促進調解工作,盡可能通過調解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的諒解,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42、對于因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存在特殊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由有關方面給予適當的資金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在黨委、政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指導下,落實好、執行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43、對減刑、假釋案件,要采取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一律開庭審理。對于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響案件罪犯的減刑、假釋,原則上也要開庭審理。書面審理的案件,擬裁定減刑、假釋的,要在羈押場所公示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廣泛監督。

      44、要完善對刑事審判人員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監督機制,防止寬嚴失當、枉法裁判、以權謀私。要改進審判考核考評指標體系,完善錯案認定標準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法官考核機制。要切實改變單純以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的高低來衡量刑事審判工作質量和法官業績的做法。要探索建立既能體現審判規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又能準確反映法官綜合素質和司法能力的考評體制,對法官審理刑事案件質量,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刑事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進行全面、科學的考核。

      45、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建立經常性的工作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要根據“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法律原則,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既各司其職,又進一步形成合力,不斷提高司法公信,維護司法權威。要在律師辯護代理、法律援助、監獄提請減刑假釋、開展社區矯正等方面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和協調,促進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有效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的通知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法[2001]8號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發布日期 :2001-01-21

      實施日期 :2001-01-21

      頒布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對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對金融犯罪的有關規定,更加準確有力地依法打擊各種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做了重要講話。

      座談會總結交流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況和經驗,研究討論了刑法修訂以來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關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意見。紀要如下:

      座談會認為,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我國金融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革,金融業務大大擴展且日益多元化、國際化,各種現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應用,金融已經廣泛深刻地介入我國經濟并在其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系統”,是市場資源配置關系的主要形式和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穩健運行,對于經濟發展、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如果金融不穩定,勢必會危及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影響改革和發展的進程。保持金融的穩定和安全,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依法強化金融監管,規范金融秩序,依法打擊金融領域內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近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了一大批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金融犯罪的情況仍然是嚴重的。從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看,金融犯罪的數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額越來越大;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作案和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的現象突出;單位犯罪和跨國(境)、跨區域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趨向專業化、智能化,新類型犯罪不斷出現;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揮霍、轉移贓款或攜款外逃的情況時有發生,危害后果越來越嚴重。金融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信用制度,侵害公私財產權益,造成國家金融資產大量流失,有的地方還由此引發了局部性的金融風波和群體性事件,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經濟體制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困難已經或正在向金融領域轉移并積聚,從即將到來的新世紀開始,我國將進入加快推進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我國金融業在獲得更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維護金融穩定更加嚴峻的形勢。依法打擊各種金融犯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

      座談會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過去雖已取得了很大成績,但由于修訂后的刑法增加了不少金融犯罪的新罪名,審判實踐中遇到了大量新情況和新問題,如何進一步提高適用法律的水平,依法審理好不斷增多的金融犯罪案件,仍然是各級法院面臨的新的課題:各級法院特別是法院的領導,一定要進一步提高打擊金融犯罪對于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安全,對于保障改革、促進發展和維護穩定重要意義的認識,把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作為當前和今后很長時期內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提高審判業務水平,加大審判工作力度,以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要求。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金融犯罪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審理金融犯罪案件要繼續貫徹依法從嚴懲處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的方針。修訂后的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對危害嚴重的金融犯罪規定了更加嚴厲的刑罰,體現了對金融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為人民法院審判各種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各級法院要堅決貫徹立法精神,嚴格依法懲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的犯罪單位和犯罪個人。

      第二,進一步加強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促進金融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各級法院要切實加強對金融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調整充實審判力量,確保起訴到法院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案件依法及時審結。對于針對金融機構的搶劫、盜竊和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貪污、侵占、挪用、受賄等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也要抓緊依法審理,及時宣判。對于各種專項斗爭中破獲的金融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緊審理,依法從嚴懲處。可選擇典型案件到案發當地和案發單位公開宣判,并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形成對金融違法犯罪的強大威懾力,教育廣大干部群眾增強金融法制觀念,維護金融安全,促進金融制度的不斷健全與完善。

      第三,要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審判水平。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而且涉及很多金融方面的專業知識。各級法院要重視對刑事法官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等靈活多樣的形式,組織刑事審判人員認真學習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和公司法、擔保法、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學習有關金融政策法規以及一些基本業務知識,以確保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處理好金融犯罪案件。

      第四,要結合審判工作加強調查研究。金融犯罪案件比較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多,審理難,度大,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尤為必要。各級法院都要結合審理金融犯罪,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對辦案中發現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法院的工作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實踐中遇到的適用法律上的新問題,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明確的,要及時逐級報請最高法院研究。

      座談會重點研究討論了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有關適用法律問題。與會同志認為,對于修訂后的刑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相應的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原有司法解釋與現行刑法不相沖突的仍然可以參照執行。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又亟需解決的一些問題,與會同志結合審判實踐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并形成了一致意見:

      (一)關于單位犯罪問題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1.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2.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主從關系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

      3.對未作為單位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如檢察機關不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理,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根據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并應引用刑罰分則關于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

      4.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理。兩個以上單位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根據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確定犯罪單位

      (二)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活動案件的處理

      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8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對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政策措施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各地根據整頓金融“三亂”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對于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但是根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文件設立并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等機構和組織,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限期進行清理整頓。超過實施方案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上述非法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組織只要在實施方案規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不應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處理;對其以前從事的非法金融活動,一般也不作犯罪處理;這些機構和組織的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個人犯罪,如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等,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分別依法定罪處罰。

      2.關于假幣犯罪

      假幣犯罪的認定。假幣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出售、購買、運輸、使用假幣行為,且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偽造貨幣的,只要實施了偽造行為,不論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構成偽造貨幣罪;對于尚未制造出成品,無法計算偽造、銷售假幣面額的,或者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不認定犯罪數額,依據犯罪情節決定刑罰。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假幣犯罪罪名的確定。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實施數個相關行為的,在確定罪名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行為,按相關罪名刑法規定的排列順序并列確定罪名,數額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2)對不同宗假幣實施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并列確定罪名,數額按全部假幣面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3)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如偽造貨幣或者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偽造貨幣罪或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4)對不同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罪并罰。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后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偽造的臺幣行為的處理。對于偽造臺幣的,應當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臺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3.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客戶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以牟利為目的,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本單位或者個人牟利,不具有這種目的,不構成該罪。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于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秘密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

      審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件,要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行了《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貨幣,走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以及相關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關于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關于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于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四)死刑的適用

      刑法對危害特別嚴重的金融詐騙犯罪規定了死刑。人民法院應當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擊金融詐騙犯罪。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依法該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堅決判處死刑。但需要強調的是,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后,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五)財產刑的適用

      金融犯罪是圖利型犯罪,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應當注重同時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對金融犯罪都規定了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法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對于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對于本應并處的罰金刑原則上也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單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適用罰金刑,應當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罰金刑,并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條款處罰的,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低于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數額;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處罰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法釋〔2010〕18號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發布日期 :2010-12-13

      實施日期 :2011-01-04

      頒布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 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 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 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 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 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 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 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 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公通字[2010]23號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發布日期 :2010-05-07

      實施日期 :2010-05-07

      頒布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第五十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的批復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公經[2008]214號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發布日期 :2008-11-05

      實施日期 :2008-11-05

      頒布機關 :公安部

      云南省公安廳警令部:

      《云南省公安廳警令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金額、挽回經濟損失數等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警令[2008]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虛報注冊資本案按照虛報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按照虛假或抽逃的出資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二、貸款詐騙案按照詐騙的貸款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三、走私假幣案、偽造貨幣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持有、使用假幣案、變造貨幣案,按照已經查證屬實的偽造、變造的貨幣的面值統計涉案總價值。

      偽造、變造的外國貨幣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貨幣的面值,按照立案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后統計。

      四、危害稅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統計涉案總價值:

      (一)偷稅案按照偷稅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二)抗稅案按照拒繳稅款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三)逃避追繳欠稅案按照欠繳稅款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四)騙取出口退稅案按照騙取稅款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按照價稅合計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六)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發票已經填開或打印金額的,按照價稅合計額統計涉案總價值;發票未填開或打印金額的,不統計涉案總價值。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發票已經填開或打印、印刷金額的,按照票面金額統計涉案總價值;票面既有價款額又有稅款額的,按照價稅合計額統計涉案總價值;發票未填開或打印、印刷金額的,不統計涉案總價值。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非法出售發票案,發票已經填開或打印、印刷金額的,按照票面金額統計涉案總價值;發票未填開或打印、印刷金額的,不統計涉案總價值。

      五、挽回經濟損失額按照實際追繳的贓款以及贓物折價統計。

      公安部辦公廳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銀辦函[2002]377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出口押匯墊款認定事宜的復函

      進、出口押匯屬于貿易融資業務。進口押匯是銀行根據客戶要求在進口結算業務中給予客戶資金融通的業務活動。出口押匯是銀行院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單據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活動。押匯墊款是貿易項下融資的一種方式,其性質應屬于貸款。

      【法研[2003]110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關于征求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意見的函》 的復函

      對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實施以前發生的單位涉嫌貸款詐騙的行為,應當參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理。

      【公經[2008]214號】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的批復

      二、貸款詐騙案按照詐騙的貸款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五、挽回經濟損失額按照實際追繳的贓款以及贓物折價統計。

      地方法規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節錄)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2012-12-22

      實施日期 :2012-12-22

      頒布機關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依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3條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二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三十萬元以上。

      浙江省高院刑事審判庭關于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一)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浙高法刑〔1999〕1號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1999-04-12

      實施日期 :1999-04-12

      頒布機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60、 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以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2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蘇高法[2017]243號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2017-12-22

      實施日期 :2017-12-22

      頒布機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

      2017年12月14日,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了關于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省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周繼業、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蔣永良及省法院刑二庭、省檢察院公訴一處、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經偵總隊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形成了會議紀要,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逐級向省法院刑二庭、省檢察院公訴一處、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反映。

      特此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

      2017年12月22日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于2017年12月14日召開了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座談會總結交流了近年來全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的情況和經驗,重點研討了部分常見經濟犯罪定罪處罰標準問題,對明確司法標準、統一司法認識,加強經濟犯罪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現紀要如下:

      一、統一我省部分經濟犯罪定罪處罰標準的意義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刑法規定,結合實踐需要,先后就非法集資、妨害信用卡管理、盜竊、詐騙等刑事案件的辦理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統一了定罪及各刑檔的量刑情節標準,但實務中仍有不少經濟犯罪尤其是部分常見罪名,對是否認定犯罪數額巨大、特別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等量刑情節缺乏統一適用標準。少數罪名雖曾規定過省內參照標準,但與當前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及新近頒布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同類犯罪的處罰標準失衡。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為依法準確打擊犯罪,公正、高效辦理好經濟犯罪案件,進一步落實好中央、省委關于全面、平等、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有必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確定部分常見經濟犯罪定罪處罰標準。

      二、部分常見經濟犯罪定罪處罰標準

      (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含單位)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特別重大損失”。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含單位)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

      (三)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四)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犯罪行為,上述數額標準一般按個人標準的二倍掌握。

      (五)信用證詐騙罪(含單位)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七)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保險詐騙犯罪行為,上述數額標準一般按個人標準的五倍掌握。

      (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含單位)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虛開稅款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三萬元以上的,應予刑事處罰;虛開稅款數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三十萬元以上的,一般應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虛開稅款數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一般應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九)合同詐騙罪

      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上述數額標準一般按個人標準的二倍掌握。

      (十)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被害人輕傷的;

      2.造成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強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十一)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十二)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三、定罪處罰標準的適用原則和要求

      與會代表認為,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要正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上述定罪處罰標準是我省司法實踐中的參考標準,在具體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對被告人的定罪處罰既要考慮犯罪數額,也要考慮案發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活動習慣及其他犯罪情節,在綜合評價被告入主觀惡性和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準確裁量刑罰,避免簡單執法、機械執法。對于侵害產權的經濟犯罪,犯罪數額達到參考標準百分之八十,且行為人具有在案發前后采取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追責、歸案后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給被害人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等情節的,可綜合全案認定構成上一量刑檔的犯罪情節;犯罪數額剛剛達到參考標準,但行為人具有案發前后積極籌款退贓、挽回被害人經濟損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也可綜合全案不認定構成上一量刑檔的犯罪情節。

      本紀要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相關數額標準如遇法律、司法解釋頒布或修改,執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借款、擔保合同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若干問題的紀要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6〕2號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2016-04-28

      實施日期 :2016-04-28

      頒布機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5次審判委員會,對民間借貸、借款、擔保合同案件涉及經濟犯罪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現將討論意見紀要如下:

      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民間借貸、借款、擔保合同案件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債權人起訴主債務人,或者單獨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二、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的,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的,無論刑事案件是否審理終結,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刑事案件尚未審理終結前,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一)涉嫌刑事犯罪系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犯罪的;

      (二)主債務人因涉嫌犯罪被相關部門接管清盤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三)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可能對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效力、當事人過錯程度等認定產生影響的。

      三、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債權人起訴擔保人的,主合同、擔保合同不因行為涉嫌或構成犯罪而當然無效。主合同、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四、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借款行為與公安、檢察機關正在處理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屬于同一批次的,應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已經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拒不申報,導致該起案件沒有納入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偵查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并向債權人釋明,刑事程序終結后,其向擔保人等其他當事人主張債權的數額,應當扣減其如申報債權所應獲得清退份額。

      五、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紀要施行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前下發的意見與本紀要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作出與本紀要不一致的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紀要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2016年4月28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1998-04-15

      實施日期 :2001-01-01

      頒布機關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

      十六、刑法第193 條規定的貸款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個人為 1 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個人為 5 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個人為 20 萬元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 1 )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 2 )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 3 )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 4 )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 5 )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 1 )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 2 )攜貸款潛逃的;

      ( 3 )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行賄“數額較大”為 1 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 10 萬元以上。

      十七、刑法第194 條第一款規定的票據詐騙罪和第二款規定的金融憑證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個人為 5000 元以上,單位為 10 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個人為 5 萬元以上,單位為 30 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個人為 10 萬元以上,單位為 100 萬元以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滬高法[2011]241號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2011-07-21

      實施日期 :2011-07-21

      頒布機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為依法懲治詐騙類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司法實踐需要,現對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提出如下意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

      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不滿l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

      貸款詐騙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現將《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從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刑二庭。

      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省法院于2002年6月下發了《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常見經濟犯罪的量刑標準及審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指導意見》的部分內容已與司法實踐不相適應,個別條款還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沖突。為此,省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至16日在廣州召開了全省中級法院危害國家安全、經濟、職務和涉外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對常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裁判標準問題進行了重點討論,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并達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關于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行為人實施上述幾類詐騙行為,數額不滿4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關于刑法部分罪名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津高法發[2016]18號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2016-01-01

      實施日期 :2017-01-01

      頒布機關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7.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進行貸款詐騙活動,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貸款詐騙活動,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為準確適用刑法,嚴格依法審判金融犯罪案件,提高審判工作水平,貫徹落實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的精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00年11月13日至14日和2001年2月20日召開了天津市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以及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北京軍區天津軍事法院、天津鐵路運輸法院、部分金融機構等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會議結合我市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實踐,就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現紀要如下: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的問題

      (四)關于貸款詐騙罪

      審理貸款詐騙案件,要特別注意三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取得貸款是否采取了欺騙的手段,二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貸款到期后是否歸還以及不能歸還的原因。但是,在處理案件時,上述三方面內容是否同時具備才能定罪需具體分析,如行為人未采取詐騙手段,合法取得貸款,但得款后即攜款潛逃的,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1.行為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私自將貸款抵押物變賣或重復抵押,導致貸款不能歸還的,符合貸款詐騙罪的犯罪特征,應依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在實施貸款詐騙犯罪過程中,其手段又觸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印章、印鑒等罪名,或將貸款用于其他犯罪活動的,應從一重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3.銀行工作人員幫助行為人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其主觀上可能具有為單位收回原貸款的動機,但同時也具有幫助行為人騙得新貸款的故意,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處罰。

      4.以騙取他人提供擔保的方式進行貸款,是當前貸款詐騙罪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擔保人在被騙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應屬無效,對于以這種無效擔保取得貸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一種手段,到期貸款不能歸還的,對行為人應以貸款詐騙罪處罰。

      5.假冒他人名義進行貸款詐騙的,被假冒人在明知他人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提供一定的幫助或采取默認態度的,符合貸款詐騙罪的共犯條件,以貸款詐騙的共犯定罪處罰。

      6.與貸款詐騙行為人事先預謀或明知他人實施貸款詐騙行為而為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提供虛假擔保,貸款詐騙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對幫助人以貸款詐騙罪共犯論處。

      7.公安機關立案前行為人將所詐騙貸款本息全部歸還的,可視數額按情節顯著輕微或情節輕微處理。一審法院宣判前將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歸還的,可視犯罪情節從輕處罰。

      8.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屬于非法占有的行為,仍應依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9.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導致不能歸還貸款,仍應依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川高法〔1999〕142號

      效力級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1999-06-09

      實施日期 :1999-06-09

      頒布機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并征求了檢察、公安、工商、國稅、地稅、銀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對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案件中如何具體執行數額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二十、刑法第193條規定的貸款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以行為人詐騙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為標準;“數額巨大”,以詐騙的數額在5萬元以上為標準;“數額特別巨大”,以詐騙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為標準。“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因抗稅受過刑事處罰的;

      (3)侮辱、報復稅務人員的;

      (4)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5)抗稅手段特別惡劣的;

      (6)抗交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證據規格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預備情況(①貸款詐騙起意的時間;②為詐騙所做的準備;③擬用的詐騙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的方式)。

      (2)申請貸款的時間、地點、數額、理由及承諾的貸款用途。

      (3)犯罪嫌疑人與貸款單位工作人員的溝通、協商時間、地點及溝通、協商的具體情況。

      (4)貸款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的條件。

      (5)犯罪手段(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⑤其他手段)。

      (6)使用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手段的,引進資金、項目的具體內容。

      (7)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手段的,虛假經濟合同的形成過程及具體內容。

      (8)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貸款手段的,證明文件的來源、種類(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具體內容。

      (9)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手段的,虛假產權證明的形成過程、具體內容、形式上可擔保的數額。

      (10)使用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貸款手段的,抵押物的權屬、價值、可以擔保的數額、已擔保的數額。

      (11)犯罪嫌疑人獲得貸款的數額及貸款合同規定貸款資金的用途。

      (12)貸款資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賬務情況及資金流向關聯賬戶的情況。

      (13)貸款單位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管及貸款催收情況。

      (14)犯罪嫌疑人獲得貸款后的表現(①攜帶貸款潛逃;②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③)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④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

      (15)犯罪嫌疑人歸還貸款的情況,不能歸還貸款的具體數額。

      (16)是否通過行賄方式獲得貸款。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即犯罪目的(將貸款占為己有或使第三者不法所有)。

      (2)推定的主觀狀態,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貸款后攜帶貸款潛逃;②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③)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④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⑥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

      (3)犯罪原因、動機(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被害單位工作人員)陳述

      1.被害單位工作人員基本情況。

      2.被騙過程及遭受損失的情況。包括:

      (1)被害單位放貸審查、審批程序。

      (1)商談、簽訂貸款合同的時間、地點、過程及貸款合同的內容。

      (2)犯罪嫌疑人騙取貸款的方式、手段及承諾貸款資金的用途。

      (3)被騙貸款的數額、被害單位對詐騙行為的認識(①是否陷入錯誤認識;②是否自愿交付貸款資金)。

      (4)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履行情況。

      (5)貸款資金的流向及貸款單位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管及貸款的催收情況。

      (6)犯罪嫌疑人騙取財物后的行為表現。

      (7)犯罪嫌疑人歸還貸款的情況,不能歸還貸款的具體數額。

      (三)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知情人、關系人、中間人、參與人等,調查了解:

      1.犯罪嫌疑人為騙取貸款所做的準備。

      2.犯罪嫌疑人騙取貸款的手段及具體情況(①引進資金、項目的具體內容及真假性;②虛假經濟合同的形成過程及具體內容;③虛假證明文件的來源、種類、具體內容;④虛假產權證明的形成過程、具體內容、形式上可擔保的數額;⑤抵押物的權屬、價值、已擔保的數額、可以擔保的數額)。

      3.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及償還貸款的能力。

      4.犯罪嫌疑人獲得貸款后處理、使用資金的情況。

      5.犯罪嫌疑人已償還貸款及未償還貸款的情況。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節等。

      (四)物證

      1.用騙取的貸款購買的財物(①動產;②不動產;③準不動產等)及照片。

      2.作案工具(①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印章;②銀行信用卡;③虛假擔保物等)及照片。

      3.涉案資金及照片。

      (五)書證

      1.與案件有關的貸款申請報告、貸款合同文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記錄)、往來傳真、貸款審批材料等。

      2.被騙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及相關票據(支票、匯票、本票)。

      3.犯罪嫌疑人的賬本、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等。

      4.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5.變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文本。

      6.虛假的經濟合同文本、產權證明。

      7.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手續、材料、合同、信件等。

      8.犯罪嫌疑人利用騙取的貸款揮霍、消費、購買物品(含不動產)產生的消費憑據、票據、產權證明等。

      (六)鑒定意見

      1.相關印章、票據、證明文件、產權證明的文檢鑒定。

      2.與案件有關的筆跡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會計鑒定(犯罪嫌疑人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被騙貸款及其他涉案財產藏匿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概貌(空間、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資金及其他涉案物品的種類、數量、具體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被騙貸款藏匿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頻資料(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的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合同各方商談合同過程的錄像資料)。

      2.電子數據。包括:

      (1)犯罪嫌疑人獲得貸款的網上交易記錄。

      (2)犯罪嫌疑人將所騙貸款消費、揮霍的網上交易記錄。

      (3)與案件有關電子賬本等。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報案材料: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資料;

      2.控告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貸款的原始合同和復印件,被控告人貸款時留下的文件、證明材料等資料;

      4.被控告人開戶資料,開戶時留下的文件資料;

      5.騙取貸款后資金流向的票據、憑證、銀行帳頁等相關證據。復印資料應由提供單位加蓋印章并注明出處。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的通知

      (二)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行了《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貨幣,走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以及相關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 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 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 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 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案例精選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行為人在財產狀況差,還貸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但在案發前所貸款項均未到期,且案發后歸還了所有款項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倪鐘宇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7.02.14 / 二審

      要旨:被告人在財產狀況差,還貸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采用虛構貸款人、房產證明、抵押他項權證明、身份證明的手段在信用社高額貸款,后將所貸款項的大部分用于個人揮霍、還債,甚至賭球的違法活動,符合貸款詐騙罪主客觀構成要件,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實施騙取貸款的行為并在案發后歸還所有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倪鐘宇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7.02.14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在還貸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采用虛假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進行抵押騙取貸款的,主觀上具有貸款詐騙罪的故意,自以故意心態獲取貸款時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案后歸還不能認定行為人不具貸款詐騙罪的故意。故此行為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冒用他人身份申請貸款但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王雯琦貸款詐騙宣告無罪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2006.10.30 / 二審

      要旨: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請貸款,但主觀上并非要非法占有該項貸款,不能認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行為人在申請貸款過程中雖然使用了冒名的欺騙手段,但事后積極償還利息及本金,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屬貸款中的民事欺詐行為,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冒用他人身份申請貸款并積極還貸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王雯琦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2006.10.30 / 二審

      要旨: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請貸款,但主觀上并非要非法占有該項貸款,不能認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行為人在申請貸款過程中雖然使用了冒名的欺騙手段,但事后積極償還利息及本金,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屬貸款中的民事欺詐行為,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在無力還貸的情況下偽造一系列證件用以編造合理的貸款用途以騙取銀行貸款的,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王志強等貸款詐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5.10.26 / 一審

      要旨:對于無力償還貸款的行為人偽造相關證件編造購房理由騙取貸款的行為,從主觀上看行為人認識到無力還款并借貸,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并通過虛構貸款用途騙取貸款希望達到騙取貸款的結果,具有貸款詐騙罪的故意,可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采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的行為不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張福順被控貸款詐騙宣告無罪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3.11.05 / 二審

      要旨:構成貸款詐騙罪,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價值重復擔保;(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而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目的

      劉云武等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 2001.06.28 / 一審

      要旨:借款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目的實施法律規定的行為才能構成此罪。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后大部分用于非貸款目的及揮霍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劉云武等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 2001.06.28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使用虛假房產證作為擔保向銀行多次騙取數額巨大的貸款,獲取貸款后除歸還其中小部分外,大部分貸款用于非貸款目的及揮霍,可認定行為人對大部分貸款實施了騙貸不還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且提供虛假的擔保證明材料騙取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張宏亮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2000.11.21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虛假的擔保證明材料騙取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在于是否采用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貸款的目的

      張宏亮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2000.11.21 / 一審

      要旨: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都是因貸款行為發生了糾紛,其界限在于在客觀上獲取貸款時是否采用欺詐手段,獲取貸款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行為人采用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該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文木連貸款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8.10.17 / 死刑復核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公司證明文件、公章等對存款存單進行故意掛失。在獲得了新的存款存單后,利用該新的存單與銀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騙取銀行貸款,數額巨大的,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

      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公章,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文木連貸款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8.10.17 / 死刑復核

      要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公章,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貸款的,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的貸款詐騙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共同實施了貸款詐騙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系共同犯罪。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按舊《刑法》構成詐騙罪,按新《刑法》構成貸款詐騙罪

      于映航等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8.08.13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該行為發生在新《刑法》修訂前,審判在新《刑法》修訂后,按照舊《刑法》構成詐騙罪,按新《刑法》構成貸款詐騙罪。依據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依照舊《刑法》認定為詐騙罪是合適的。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夏震遠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7.09.02 / 二審

      要旨:貸款詐騙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法,騙取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集資款歸入自己賬戶用以擔保的,獲取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夏震遠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7.09.02 / 二審

      在不能還債的前提下,將他人集資款歸入自己賬戶用以擔保的,獲取貸款的,系使用虛假擔保騙取貸款的行為,屬于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該類行為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實施了欺詐以及侵吞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代開雄貸款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5.12.21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其公司經營飲食業需要流動資金等虛假理由申請貸款,并簽訂根本無意履行的貸款合同、協議,而一支取到貸款便立即潛逃,并將全部貸款歸個人使用花光,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案發后未退出分文贓款,且無法追回,應從重處罰。

      (2)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采用欺騙手段進行貸款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王雯琦貸款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2006.10.30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擴大經營為目的,采用欺騙手段進行貸款,但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取得貸款后未按時歸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孫聯強欺詐貸款不構成貸款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 / 2004.12.14 / 一審

      要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貸款欺詐行為,要看其取得貸款后是否按貨款用途使用及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行為人在獲取貸款時有欺詐行為,獲得貸款后又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就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斷,主要是通過查明貸款的用途來實現的。如果貸款確實被用于所規定的項目,并且正在設法償還,最終不能償還貸款是由于行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那么,應該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采用化名、冒用他人名義并虛構貸款用途的方式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陳宜銓貸款詐騙、職務侵占、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縣人民法院 / 2002.02.04 / 一審

      要旨:行為人通過采用化名、冒用他人名義并虛構貸款用途的方式進行貸款詐騙活動,盡管該行為人采用了多種行為方式,但只能構成一個貸款詐騙罪,多個行為方式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他人的存折作抵押,私刻他人私章并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的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

      耿昌連貸款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8.03.06 / 二審

      要旨: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虛構用他人的存折作抵押,私刻他人私章并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的貸款的,屬于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3)刑事審判參考案例

      為騙取貸款在銀行安插內線并犯罪預備階段至犯罪完成數人分工實施不同行為的,各行為人均構成貸款詐騙罪,系共同犯罪

      張北海等人貸款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6.08.07 / 二審

      要旨:為騙取貸款數行為人分工實施犯罪活動。誘騙被害人存款到內線所在金融機構并有內線提供相關資料,并派人偽造資料,由專人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參與犯罪的各行為人均具有共同實施貸款詐騙的故意,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以非法侵占物進行抵押貸款、逾期不還貸行為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潘勇、王偉職務侵占、虛報注冊資本、貸款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2.02.07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侵占物進行抵押貸款、逾期不還貸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不能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吳曉麗貸款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11.17 / 二審

      要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貸款欺詐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貸款為目的利用含有虛假項目的財務報表申請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郭建升被控貸款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00.09.30 / 二審

      要旨:利用含有虛假項目的財務報表申請貸款,能否認定為“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而構成貸款詐騙罪,關鍵在于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來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單位與自然人共同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自然人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犯罪單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馬汝方等貸款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案

      刑事審判參考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刑法未將單位規定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對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單位與自然人共同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從自然人的角度,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從犯罪單位角度,則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本案實施貸款詐騙過程中,被告人屬于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應視為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職務行為,且所騙貸款大部分均被該公司使用,被告人實施的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該公司只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全案被告人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合同相對方財產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貸款詐騙罪

      秦文虛報注冊資本、合同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并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對此種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偽造財務報表、虛假擔保騙取貸款的,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張畏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貸款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經營、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枸禁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貸款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可以體現為采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其中采用偽造的財務報表、虛假擔保的行為屬于采用貸款人資信能力的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這類行為的,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4)人民司法案例

      貸款詐騙罪中數額認定應細化分析

      許顯忠貸款詐騙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 2005.05.25 / 一審

      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貸款詐騙罪中的數額應以所得額為認定的標準,且所得額僅限于本金,不應包括利息。對由贓款轉化而來的財物的處理,應具體加以分析。

      貸款詐騙罪中數額僅限于本金,并應當細化

      許顯忠貸款詐騙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 2005.05.25 / 一審

      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貸款詐騙罪中的數額應以所得額為認定的標準,且所得額僅限于本金,不應包括利息。對由贓款轉化而來的財物的處理,應具體加以分析。

      區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應當以主觀上是否構成非法占有為標準

      上海金源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等騙取貸款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以欺騙手段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是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區分外,判斷的主要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的,構成騙取貸款罪。

      將實施貸款詐騙所得資金用于操縱證券市場的,應按貸款詐騙罪與操縱證券市場罪數罪并罰

      朱耀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牽連關系的成立需要兩方面的因素:主觀上的牽連意圖和客觀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牽連犯,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從一重處外,一般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虛構貸款用途及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的,均屬于騙取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陸新騙取貸款、侵占案

      人民司法案例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貸款詐騙的行為是采用欺騙手段騙得金融機構放貸的行為,對于虛構貸款用途和冒用特定人的名義均能使金融機構因受騙而放貸,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可認定為貸款詐騙行為,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審理涉貸款詐騙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

      王某貸款詐騙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二審

      要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某一行為同時構成民事不法與刑事犯罪時,能夠分開審理的,應當分開審理。如果一案的審理結果必須以另案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先刑后民”。對于行為人涉嫌貸款詐騙罪,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騙與其行為是否屬于民事上的欺詐不具有必然關系,法院對此可以分別審理,不必等待行為人刑事部分的審理結果再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

      以單位名義,偽造經濟合同及相關單證騙取貸款并逃逸的的,對行為人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王某貸款詐騙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二審

      要旨: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對于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論是否為了單位利益,均不影響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因此對于以單位名義偽造經濟合同及相關單證騙取貸款并逃逸的的,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人民法院報案例

      冒用他人支付寶賬戶騙取螞蟻“借唄”貸款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曹國慶、徐文廠貸款詐騙案

      人民法院報案例 / 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螞蟻“借唄”平臺性質上屬于網絡小額借貸公司,已被中國人民銀行納入其他金融機構范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寶賬戶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犯罪行為,依法構成貸款詐騙罪。

      信用社職工利用職務上便利,冒用他人名義從信用社貸款自用或借貸給他人使用被發現后承諾全部歸還的的以挪用資金罪而非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或職務侵占罪認定

      信用社職工楊某挪用資金罪

      人民法院報案例

      要旨:信用社職工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被發現后承諾貸款由其償還的行為性質的認定涉及到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四項罪名的區分問題。 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客觀表現方面并不需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行為人僅僅表現為采取編造虛假理由等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貸款手段,其騙出的貸款是據為己有。 職務侵占雖然亦是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的對象也是本單位的資金,但其主觀故意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信用社職工利用職務上便利,冒用他人名義從信用社貸款自用或借貸給他人使用并承諾償還全部貸款的行為不具有法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編造貸款用途騙取貸款的,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饒某貸款詐騙、合同詐騙案

      人民法院報案例 / 一審

      要旨:貸款詐騙罪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騙取貸款的行為,其中虛構貸款用途的行為系編造其他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有這類行為的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地方法院案例

      行為人為騙取銀行貸款而利用他人名義實施犯罪,構成貸款詐騙罪,而非普通詐騙罪

      錢波詐騙案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5.03.24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利用他人名義騙取銀行貸款,其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銀行對貸款的所有權及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騙取銀行貸款而非騙取他人的財產,應認定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郭宏貸款詐騙案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被告人雖以公司的名義實施貸款行為,但該公司實質上由被告人獨自經營,且并未實際進行商業運作,從銀行所貸款項并未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而是由被告人本人占有使用,因此不應該認定為單位犯罪,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出版案例

      冒充存款企業虛構質押貸款騙取銀行款項構成貸款詐騙罪

      張北海等貸款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

      出版案例 /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6.08.07 / 二審

      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拉存企業款項、偽造存款企業資料、印鑒并改變企業存款方式,冒充存款企業虛構質押貸款的手段和方法騙取銀行款項,構成貸款詐騙罪。采取拉存企業款項,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私刻存款企業、銀行印鑒,偽造存款企業網上銀行轉賬授權書的手段,騙取銀行資金,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隱瞞真相,使用房產重復抵押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的,應分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蔣公標、陳蓉貸款詐騙、集資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2.04.10 / 二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隱瞞真相,使用房產重復抵押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的,其行為分別構成貸款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且系共同犯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開的發票作為產權證明,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虛假擔保,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金融機構錢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應分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汪海波貸款詐騙、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1.12.28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開的發票作為產權證明,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虛假擔保,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金融機構錢款,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分別構成貸款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實施于刑法修訂前的單位貸款詐騙行為,不以單位貸款詐騙罪論處

      俞輝合同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01.12.10 / 二審

      要旨:根據修訂前刑法的規定,單位利用經濟合同實施貸款詐騙的,單位不構成犯罪,只能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1997年刑法,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只要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應按相應的犯罪定罪處罰。《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貸款理由,提供虛假擔保的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戴海華貸款詐騙等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1.08.21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貸款理由,提供虛假擔保的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的,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行為人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虛構經濟實力,夸大公司發展前景,騙取銀行信任和農業開發專項貸款后,并未將該貸款用于公司開發建設,而歸還自己所欠的債務,在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又采取私下低價轉讓、注銷公司,企圖逃避債務,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王容明貸款詐騙等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1.02.25 / 一審

      要旨:行為人采取涂改存款余額等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騙取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的,其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虛構經濟實力,夸大公司發展前景,騙取銀行信任和農業開發專項貸款后,并未將該貸款用于公司開發建設,而歸還自己所欠的債務,在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又采取私下低價轉讓、注銷公司,企圖逃避債務,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又構成貸款詐騙罪,應予以數罪并罰。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僅限定為自然人

      陳玉泉、鄒臻榮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 2001.02.21 / 一審

      要旨: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以貸款詐騙罪處罰,也不以此罪追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若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貸款理由、編造財務報表等手段,騙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騙貸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朱有根、杜鑫芽貸款詐騙、集資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11.27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貸款理由、編造財務報表等手段,騙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騙貸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依法應予嚴懲。

      當事人從信用社貸款后因為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而將抵押物賣掉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吳曉麗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11.17 / 二審

      要旨:當事人在貸款時沒有采取欺詐手段,只是因為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而在還貸的過程中將抵押物賣掉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滿足欺詐手段、到期未還款以及實施某種特定行為三個構成要件

      吳曉麗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11.17 / 二審

      要旨: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客觀事實:(1)行為人是通過欺詐手段來取得貸款的;(2)行為人到期沒有歸還貸款;(3)行為人貸款時即明知不具有歸還能力或者貸款后實施了某種特定行為,如攜款逃跑,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貸款等。若借款人所實施的行為欠缺上述條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引存返貸”協議,以高額利息吸儲,私刻儲戶印章,偽造抵押借款協議,騙取信用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魏成彬等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2000.10.17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引存返貸”協議,以高額利息吸儲,私刻儲戶印章,偽造抵押借款協議,騙取信用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從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制公章、偽造擔保文書,騙取中國農業銀行宣威市支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張慶敏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09.29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制公章、偽造擔保文書,騙取中國農業銀行宣威市支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造成國家資金嚴重損失的,依法應予嚴懲。

      行為人私制公章、偽造擔保文書,騙取銀行資金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并罰

      張慶敏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09.29 / 二審

      要旨:行為人私制公章、偽造擔保文書,騙取銀行資金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并罰;行為人用偽造的印章、印鑒制作了申辦匯票提供擔保的文書,與銀行簽訂了兩份銀行承兌協議,騙取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貼現占有該款,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構成貸款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

      郭建升貸款詐騙抗訴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00.09.28 / 二審

      要旨:利用含有虛假項目的財務報表申請貸款,能否認定為“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而構成貸款詐騙罪,關鍵在于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來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經濟合同、編造抵押物價值超值抵押擔保或重復抵押擔保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且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劉華治、劉華國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9.19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經濟合同、編造抵押物價值超值抵押擔保或重復抵押擔保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且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從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張繼紅、向前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8.11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從犯,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名義、提交偽造的申辦汽車貸款附隨票據、證照等手段騙取銀行巨額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

      馬某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義、提交偽造的申辦汽車貸款附隨票據、證照等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巨額貸款,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將騙取的貸款肆意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不具有償還能力,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徐某、沈某貸款詐騙罪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將騙取的貸款肆意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不具有償還能力,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應當定為從犯。本案通過分析貸款人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具體表現以及其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來認定貸款詐騙罪的構成,進一步提醒金融消費者在從事金融交易活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作為,勿因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疏忽大意而使自身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處罰。同時,本案判決對于規范金融市場運行具有積極作用。

      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在于金融憑證詐騙在手段上主要是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

      周某某、衣某某等金融憑證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與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的區別主要在于被告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在于金融憑證詐騙在手段上主要是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

      以單位名義實行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陳某某、鄒某某合同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以單位名義實行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以含有虛假內容的購銷合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數額較大,后又隱匿、銷毀賬冊,以企業虧損為由拒絕還款,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間,目的轉化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實施欺詐行為,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的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殷某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為人在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間,其目的轉化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實施欺詐行為,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的,成立貸款詐騙犯罪。

      案涉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行為并沒有體現出利用犯罪人職務之便的基本特征,反而更多地體現了貸款詐騙罪的特征;貸款詐騙行為在共同行為中占主導地位,起到主要作用,故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黃某、許某和徐某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以共同犯罪所體現出來的基本特征來認定共同犯罪的罪名,既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防止特殊主體介入反而造成罪名變輕的不合理現象;案涉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行為并沒有體現出利用犯罪人職務之便的基本特征,反而更多地體現了貸款詐騙罪的特征;貸款詐騙行為在共同行為中占主導地位,起到主要作用,故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可認定為觀有非法主占有的目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季某定貸款詐騙、高某某騙取貸款案

      出版案例

      要旨: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均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客觀方面也均表現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但在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入罪標準等方面都有顯著差異。區分要點在于,貸款詐騙罪中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若行為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而騙取貸款罪中行為人雖有騙取貸款的目的,但有之后還款的意向,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馬汝方等合同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使用虛假的貸款證明文件簽訂借款合同,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虛假的房屋產權證明為擔保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任某等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的房屋產權證明為擔保,騙取銀行貸款且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證明文件、制作虛假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梁某某以偽造的存折作抵押向銀行貸款案

      出版案例

      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域者超出抵押物價重復擔保;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以法定犯罪目的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構成要件

      王某被控貸款詐騙宣告無罪案

      出版案例 / 二審

      要旨:在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某個法定目的犯的客觀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關鍵是要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該種犯罪的法定目的,如果不具有該種犯罪的法定目的,則不構成該罪。貸款詐騙罪是以法定犯罪目的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構成要件的,如果行為人在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過程中,盡管有一定的欺詐行為,但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則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盜得的房產證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騙取銀行貸款,且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宋某、羅某貸款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盜得的房產證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騙取銀行貸款,且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其他案例

      使用偽造的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轉讓、貼現的,可構成貸款詐騙罪

      高永峰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4.12.02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使用偽造的購銷合同騙取貸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需要明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使用偽造的購銷合同騙取承兌匯票后用于轉讓、貼現,轉讓、貼現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揮霍致的,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利用虛假經濟合同等文件騙取銀行貸款用于償還高利借貸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劉霞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4.04.29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產權證明等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對行為人明知無償還能力還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用于償還高利借貸的,應認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無力償還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王鑫明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貸款詐騙,舒金華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8.09.08 / 一審

      要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任套取金融機構大量資金,隱匿貸款去向并逃匿,造成數額特別巨大的資金不能歸還,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虛假的房屋產權證明作抵押,騙取銀行貸款,數額巨大的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齊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虛假的房屋產權證明作抵押,騙取銀行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虛假合同、提供虛假的產權證明,騙得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王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虛假合同、提供虛假的產權證明,騙得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構成坦白,依法從輕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銀行數額巨大的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

      楊風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屬共同犯罪。鑒于行為人認罪態度好,可對其從輕處罰。

      以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為目的,以騙取他人房產證作抵押為手段獲得銀行貸款,定貸款詐騙罪

      羅新雙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通過騙取他人房產證作抵押為手段,詐騙銀行貸款并非法占有,構成貸款詐騙罪,其詐騙他人房產證的行為是犯罪手段,并非犯罪目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產權證明,詐騙銀行貸款,惡意揮霍,拒不歸還,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貸款詐騙罪

      陳某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原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產權證明,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揮霍,以致剩余貸款無法歸還;在貸款逾期期間,銀行工作人員多過電話、上門催收,陳某某找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接聽銀行的催收電話,避而不見,構成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貸款詐騙罪

      楊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貸款詐騙罪。

      冒用他人身份證,并偽造名章和簽名,騙取農村信用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貸款詐騙罪

      范兆賀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在鹽湖區冒用24個他人身份證,并偽造名章和簽名,騙取農村信用社貸款48筆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私刻公章,偽造合同和財物收據,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劉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縣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私刻公章,偽造合同和財物收據,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單位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虛構鋼材質押,騙取銀行貸款,大部分貸款無法償還,構成騙取貸款詐騙罪

      天津某貿易公司、周某騙取貸款案

      其他案例 /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通過虛構事實,提供虛假貸款資料的方式騙取銀行的貸款,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構成騙取貸款詐騙罪。

      行為人通過冒充辦理信用卡的方式,竊獲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并利用該信息從銀行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

      張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冒充辦理信用卡的人員獲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遂偽造身份信息的人員簽字辦理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證件作擔保騙取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張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大學生身份證、學生證等證件,編造虛假信息,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行為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向貸款公司申報貸款后套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王漢青、陳海旺等手機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給好處費為誘餌,隱瞞貸款購買手機的還款責任和風險,虛構個人信息,向貸款公司申報貸款后套現的行為,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行為成立貸款詐騙罪。

      冒用他人名義大額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成立貸款詐騙罪

      姜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行為人非法占有金融機構資金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義的手段,且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構成貸款詐騙罪

      趙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獲取貸款并全部揮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趙某實施了詐騙信用社貸款的行為,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騙取銀行發放貸款至個人賬戶并使用,構成貸款詐騙罪

      陳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為人偽造駕校財務報表、建筑施工合同,將代表人簽名掃描在建筑合同上并加蓋駕校公章,使用上述材料申請銀行放貸。銀行將貸款轉入駕校對公賬戶過賬后,劃入行為人指定的他人的賬戶,使用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

      行為人修改購車發票金融來達到從銀行多貸款的目的,與銀行審批人員勾結,欺騙銀行,構成貸款詐騙罪。銀行審批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騙取貸款罪,從一重處罰

      徐某、朱某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為人通過修改購車發票上的金額達到從銀行多貸款的目的,雖然銀行審批人員對此明知,未被欺騙。但對銀行而言,行為人存在欺騙行為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行為人騙取貸款的數額巨大,同時存在多次騙取的情節,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因此,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銀行工作人員因與行為人存在特殊關系,明知其存在騙取貸款的行為,仍然予以審批通過,屬于銀行工作人員與貸款人內外勾結的情形。其中違法發放的數額巨大,同時還與行為人存在騙取貸款的共同故意,既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又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應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

      行為人為公司經營以公司名義申請貸款,且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屬于公司行為,后公司改變貸款用途導致貸款無法歸還,行為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郭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為人申請貸款及使用貸款的行為是單位行為。其為解決企業資金問題,以企業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為了順利取得貸款夸大企業的銷售和盈利規模,產生的利潤及損失均與行為人無關,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銀行沒有遭受損失,不具社會危害性,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虛構事實并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他人貸款擔保后,騙得銀行貸款,并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主要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貸款到期后本人逃匿,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故意,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顧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為人虛構事實并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他人貸款擔保后,騙得銀行貸款,并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主要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貸款到期后本人逃匿,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故意,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區分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關鍵在于犯罪主觀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崔某貸款詐騙、鄧某、韓某、嚴某、王某騙取貸款案

      其他案例

      要旨:區分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關鍵在于犯罪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即貸款詐騙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騙取貸款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區別在于是否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潘某貸款詐騙案

      其他案例 / 一審

      要旨:行為人明知無法償還,編造虛假事由、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并于其后逃匿,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但認定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應當以騙取貸款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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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刑法應設立單位貸款詐騙罪

      《政治與法律》 / 2009年 / 第1期 / 第51頁 / 盧勤忠 / 華東政法大學

      7. 貸款詐騙罪若干疑難問題的刑法分析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 2008年 / 第4期 / 第1頁 / 劉憲權 / 華東政法大學

      8. 略論貸款詐騙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 2008年 / 第2期 / 第104頁 / 莫洪憲 周恒陽 / 武漢大學

      9. 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詐騙罪刑事司法認定的差異

      《人民檢察》 / 2006年 / 第15期 / 第58頁 / 張金海 /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

      10. 貸款詐騙罪應增設單位主體

      《人民檢察》 / 2006年 / 第13期 / 第60頁 / 劉曉倩 / 山東省蒼山縣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http://www.iseeip.com/zhuanti/4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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