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釋義
構成要件
1.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及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票據的產生,對于減少現金使用,加速資金周轉速度,促進流通,提高銀行資產質量和宏觀調控能力等都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票據管理法規,如《票據法》、《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這些法規對于包括金融票據在內的各種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使用和保管、發票的檢查以及違法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票據詐騙犯罪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嚴重干擾國家對票據的管理,破壞金融票據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調整的匯票、本票和支票。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地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有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之分。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地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僅指銀行本票。所謂“支票”,是指由存戶作為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地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本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包括:(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5)匯票、本罪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本節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票據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票據詐騙的前后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票據詐騙共犯論處。這是因為,進行票據詐騙活動實現其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意圖,往往離不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內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犯罪分子提供企業帳號、聯行行號及密押等信息。還應注意的是、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不能一概而以票據詐騙共犯而論。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職務之便的主要行為,造成了本單位的經濟損失的,此時應當按照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幫助行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吞、詐騙的,才以本罪共犯處罰。但無論以何罪處罰、都應從重處罰。如果在進行此種犯罪的過程中還有其他犯罪行為如受賄的,則按牽連犯從重處罰。
4.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認罪要義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后得出結論。對于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簽空頭支票或者誤簽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于,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往往又是聯系在一起的,表現為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然后使用該偽造、變造的票證進行詐騙活動,這種情形實際上屬于一種牽連犯的情形,應當從一重罪,即按票據詐騙罪論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法[2004]118號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發布日期 :2004-06-21
實施日期 :2004-06-21
頒布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及時依法懲處了一大批各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要求,進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緊緊抓住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以開展食品衛生專項整治、打擊“血頭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為重點,扎扎實實推進今年的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5月13日國務院召開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審理好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懲處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當前一項重要的審判工作。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把審理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各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不但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而且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今年以來,安徽省阜陽市發生的劣質奶粉致多名嬰兒死亡事件和廣東省廣州市發生的有毒白酒致死人命事件,一再提醒我們,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抓緊抓好,常抓不懈。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把依法及時審理好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安排得力審判力量,保證起訴到法院的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案件及時依法審結,有力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保障食品安全等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突出重點,依法懲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各級法院要堅定不移地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對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判刑。當前,要重點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械犯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以及其他偽劣產品的犯罪;強迫賣血、非法組織賣血和非法采集、制作、供應血液及血液制品犯罪;假冒注冊商標、銷售侵權復制品以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對起訴到法院的走私、偷稅、抗稅、騙稅、合同詐騙、金融詐騙、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要繼續依法從嚴懲處。各地法院要根據實際確定打擊重點,注重實效。要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特別是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者包庇縱容的案件,作為大案要案,抓緊及時審理,依法從嚴判處。依法應當重判的,要堅決重判。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必須充分適用財產刑。法律規定應當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要堅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規定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一般也要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要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要依法予以沒收。
三、依法妥善處理涉及眾多受害人的案件
對于涉及大量受害群眾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嚴格依法辦事,妥善慎重處理;做好群眾工作,確保社會穩定。被害人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并審理;如果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受害群眾較多的,應當依靠當地黨委并與有關部門及時協調,依法通過公訴案件審理程序處理。要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注意最大限度依法挽回受害人和受害單位的損失。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積極、主動賠償受害人和受害單位損失的,可以酌情、適當從輕處罰。
四、通過審判活動積極參與市場經濟秩序的綜合治理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既要治標,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在治標和治本上都能發揮重要的作用。各級法院要精心做好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通過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庭審直播等形式,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在辦案的同時,要注意發現在市場管理制度和環節上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防止發生犯罪;要注意選擇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到案發當地公開宣判,并通過新聞媒體,采取就案說法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法律,教育廣大群眾,提高全體公民運用法律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要注意通過審判活動,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和誠信觀念,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守法和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商業道德風尚。
近年來,最高法院在指導各級法院審理好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關案件的同時,選擇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各高級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有關督辦案件的指導,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的要求,確定聯絡員,加強信息溝通,隨時了解審理進度,及時報送審判信息,對最高法院掛牌督辦的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即應將受理情況層報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確定為宣傳報道的案件,有關法院要積極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辦和通過中央新聞媒體公布判決結果的工作。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據200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信用證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法函[2003]60號),在辦理信用證詐騙案件中,是否必須查明虛假議付單據、文件的來源和議付款項的最終流向不能一概而論,應當視案件的證據情況決定。對屬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不可少的證據,則應當查清。
關于委托境外執法部門協助提供的證人證言可否作為證據使用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2018年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條編者說明)的規定,依照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委托境外執法機構詢問證人的情況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境外執法部門所取得的證言上加蓋有“不得作呈堂證供”的印章,應當經過適當形式的轉換后使用。
——《刑法一本通》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公通字[2010]23號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發布日期 :2010-05-07
實施日期 :2010-05-07
頒布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第二條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條 [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五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七條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一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二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四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第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七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八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九條 [偽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第二十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第二十一條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三條 [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十一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二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四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六條 [逃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七條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八條 [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一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七條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九條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條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一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四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五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九條 [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假冒專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一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三條 [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侵犯財產案
第八十四條 [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第八十六條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四、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 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銀行進賬單、支票存根聯、支付系統專用憑證、轉賬貸方傳票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的批復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公經金融[2008]116號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發布日期 :2008-07-22
實施日期 :2008-07-22
頒布機關 :公安部
廣東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局:
你局《關于銀行進賬單、支票存根聯、支付系統專用憑證、轉賬貸方傳票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的請示》(廣公(經)字[2008]878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人民銀行意見,銀行進賬單、支付系統專用憑證、轉賬貸方傳票屬于銀行結算憑證,而支票存根聯是出票人自行留存、用于核對賬務的內部憑證,不屬于銀行結算憑證。
此復
2008年7月22日
公安部關于對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問題的批復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公經[2003]88號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發布日期 :2003-01-27
實施日期 :2003-01-27
頒布機關 :公安部
四川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4.20”案等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問題的請示》(公廳經發[2002]9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損失的認定問題
對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借款不能歸還的,應認定為損失:
(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產,已清算完畢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
(三)借款人雖未被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的;
(四)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公司、企業已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損失的情形。
關于損失的認定時間,應分為定罪損失和量刑損失兩種情形來考慮:定罪損失是立案損失、成罪損失,應以公安機關立案時為標準;量刑損失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實際損失,以確定最終量刑幅度。
二、關于用資人行為的定性問題
在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動中,用資人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金融詐騙犯罪,首先應當考察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對此,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中的有關內容,即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二)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四)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拒不說明資金去向,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2003年1月27日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性質的批復
法律狀態 :現行有效
發布文號 :公經[2000]1329號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發布日期 :2000-12-19
實施日期 :2000-12-19
頒布機關 :公安部
江蘇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的請示》(蘇公經偵[2000]426號)收悉。經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現批復如下:
“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只是不能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此復。
地方司法文件
見文件夾
證據規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含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預備情況(①票據詐騙起意的時間;②為詐騙所做的準備;③擬用的詐騙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的方式)。
(2)犯罪嫌疑人與第一手受票人之間的關系(債務關系或業務往來),票據的類型(①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②本票;③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
(3)使用票據的具體過程(①使用票據的時間、地點;②當事人之間溝通協商的經過、具體內容;③票據的背書轉情況)、用途(履行債務、購買貨物等)及、票面金額。
(4)作案手段(①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②冒用他人的票據;③簽發空頭支票;④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⑤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⑥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
(5)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詐騙的情況(①票據系犯罪嫌疑人偽造、變造的,偽造、變造票據的過程;②票據非犯罪嫌疑人偽造、變造的,犯罪嫌疑人取得票據的過程,是否明知為偽造變造的票據)。
(6)冒用他人票據詐騙的情況(①票據的來源,如通過欺詐、偷盜、委托保管、拾得等方式獲得票據;②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的方式;③票據所記載的內容;④后手受票人對票據的審查情況及結果)。
(7)簽發空頭支票詐騙的情況,(①支票的票面金額;②出票時犯罪嫌疑人在付款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處實有的存款金額;③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時從銀行兌付支票金額的原因;④是否存在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匯款等業務中“壓單”、“壓票”,致使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的情況)。
(8)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詐騙的情況(①支票的票面金額;②出票時犯罪嫌疑人在付款人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處留有的財務公章、支票簽發人的名章的情況;③與犯罪嫌疑人預留印鑒不符的具體情況,如財務公章不符,或支票簽發人印章不符,或兩者均不符;④不符印章的來源、去向)。
(9)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詐騙的情況(①簽發的匯票、本票的票面金額,②犯罪嫌疑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如自有資金情況、在金融機構預留資金的情況、其他可靠的資金來源情況)。
(10)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詐騙的情況(①匯票、本票記載的具體內容;②記載的虛假內容的情況;③犯罪嫌疑人是否出于過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匯票、本票記載的內容為虛假)。
(11)被害人對詐騙行為的認識(①如何陷入錯誤認識;②是否自愿交付財物)。
(12)被騙財物的種類(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數額、去向。
(13)犯罪嫌疑人獲取被害人財物后的表現(①逃匿、中斷與被害人的聯系;②揮霍財物;③利用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④隱匿財產拒不返還)。
(14)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情況。
(15)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2)推定的主觀狀態,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沒有償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②逃匿、中斷與被害人的聯系;③揮霍財物;④使用騙取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⑤隱匿財物拒不返還)。
(3)犯罪原因、動機(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騙過程及遭受損失的情況。包括:
(1)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之間的關系,
(2)被害人獲得票據的具體過程(①被害人獲得票據的時間、地點;②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溝通協商情況及約定的具體內容;③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出具或背書轉讓票據的用途,如履行債務、購買貨物等)及票據的類型、票面金額。
(3)被害人對詐騙行為的認識(①是否陷入錯誤認識;②是否自愿交付財物)。
(4)被害人獲得票據后,票據的兌付過程及結果。
(5)被騙財物的種類、數量。
(6)犯罪嫌疑人騙取財物后的行為表現。
(7)造成財產損失的情況。
(三) 證人證言
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證言。包括:
(1)出票人在金融機構的資金信用情況(①開戶情況;②存款或預留資金情況;③其他往來資金情況)及預留的相關票據印簽情況。
(2)持票人兌付票據的過程。
(3)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票據的審查情況及結果。
(4)金融機構不予兌付票據的原因(①票據已過兌付期限;②出票人在金融機構沒有資金或預留資金不足;③票據記載的信息為虛假的信息;④票據上的印簽與預留的印簽不符;⑤票據系偽造、變造的等)。
2.現場證人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票據被背書人及被害人獲得票據的過程;
(2)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出具或背書票據的用途,及與被害人溝通協商的過程及具體內容。
(3)票據系偽造、變造,或被冒用的,票據失控的時間、種類、票據記載的內容,偽造、變造或冒用票據的過程。
(4)出票人在金融機構的資金信用情況。
(5)犯罪嫌疑人利用票據詐騙的手段及具體過程。
(6)被害人對詐騙行為及涉案票據的認識情況。
(7)被害人被騙財物的種類、數量。
(8)犯罪嫌疑人騙取財物后的行為表現。
(9)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情況。
(10)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四)物證
1.被詐騙的財物、資金、財產性收益及照片。
2.利用贓款所購買的物品(含不動產)及照片。
3.作案工具(與案件有關的印章,銀行信用卡等)及照片。
(五)書證
1.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支票、匯票、本票)。
2.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文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記錄)、往來傳真等。
3.被騙貨物的出庫單、運輸單據等。
4.被騙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及相關票據。
5.犯罪嫌疑人的賬本、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等。
6.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退票憑證。
7.有關部門、個人出具票據作廢、過期的證明材料。
8.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9.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
(六)鑒定意見
1.相關印章、票據、證明文件的文檢鑒定。
2.被騙財產的價格鑒定等。
3.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會計鑒定(涉案單位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被騙財產藏匿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概貌(空間、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財產種類、數量及具體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被騙財產藏匿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頻資料(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的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涉案各方商談合同過程的錄像資料等)。
2.電子數據。包括: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網上聯系、交易記錄,及犯罪嫌疑人將所騙錢款消費、揮霍的交易記錄等。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單位犯罪的,單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5.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
立案標準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三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量刑標準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廢止)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根據《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參照《解釋》規定: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金額達30萬元以上。至于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進行票據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進行票據詐騙、惡習不改的;因其詐騙造成受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的;詐騙票據款項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個人詐騙數額達到l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l00萬元以上的,參照《解釋》規定,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至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票據詐騙為常業的,因其詐騙造成他人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屬于慣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嚴重情節的,等等。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案例精選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案例
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并冒用他人空白轉賬支票騙取公款的,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票據詐騙罪數罪并罰
王金秀、孔繁麗、王金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玩忽職守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1997.10.23 / 一審
要旨: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騙取、侵吞挪用公款用于個人營利活動,偽造虛假事實,冒用他人空白轉賬支票騙取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應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票據詐騙罪數罪并罰。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公司的直接責任人明知自己公司的財務狀況已經嚴重惡化,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仍然同其進行兌換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黃旭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 2006.05.28 / 一審
要旨:公司的直接責任人明知公司銀行賬戶資金不足、財務狀況已經嚴重惡化,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仍然同其進行兌換交易,并以公司的名義簽發無資金保障、無兌現能力的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為他人偽造印鑒、轉賬支票的票據詐騙行為提供幫助,構成票據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楊肖燕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05.03.23 / 一審
要旨:成立共同犯罪須有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行為人從事了多年金融信貸工作,對于票據詐騙行為的危害性行為人具有明確的認識,但是仍然為票據詐騙犯罪分子提供幫助,可見行為人對該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觀心理。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行為人同犯罪分子就共同犯罪進行過共謀,但是行為人肯定認識到了自己在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同時,犯罪分子也知道行為人在為自己提供幫助。因此,即使他們沒有明確在一起就共同犯罪的事實進行共謀,他們主觀上也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默契。行為人與犯罪分子的行為相互補充、協調,正是這種共同行為的作用最終導致了危害結果的實現。因此,行為人與犯罪分子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并且各自實施了部分行為共同促成了共同犯罪的成立,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構成共犯。
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得空白現金支票偽造后并使用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周仁兵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 / 2001.08.10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票據詐騙罪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偽造票據后用其進行詐騙的,成立牽連犯罪,按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羅華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01.04.24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偽造匯票、支票后,使用偽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偽造票據與使用票據詐騙的行為成立牽連犯罪,應按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使用假匯票行騙而提供資金且事后參與分贓的行為構成共同票據詐騙罪
謝文榮等票據詐騙,鄭時雍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李文川銷贓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12.05 / 二審
要旨:第三人在使用假匯票詐騙時,行為人為獲取高額回報向第三人提供資金。行為人在共同詐騙犯罪中并沒有實施針對被害人的具體行為,但是明知第三人使用匯票行騙而提供購買匯票資金且事后參與分贓,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行為人為了同一犯罪目標而根據具體分工的不同而實施的,符合共同犯罪中各共同行為人“事先通謀,事后分贓”的特征。
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應數罪并罰
謝文榮等票據詐騙,鄭時雍票據詐騙、 金融憑證詐騙,李文川銷贓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12.05 / 二審
要旨: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雖是刑法同一條文里規定的罪名,但不屬選擇性罪名,其在認定數額及處罰原則上與選擇性罪名是不同的,我國《刑法》依此分別確定為不同的罪名,體現了將兩者予以區分的立法意圖。行為人分別實施了票據詐騙和金融憑證詐騙兩種行為,也符合兩罪的構成要件,不屬于刑法理論上所指的想象競合犯等按一罪處罰的情況,應按數罪并罰的原則予以處罰。
故意使用偽造的匯票騙取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謝文榮等票據詐騙,鄭時雍票據詐騙、 金融憑證詐騙,李文川銷贓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12.05 / 二審
要旨:犯罪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的匯票而使用,從而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利用偽造的票據進行金融詐騙活動詐騙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伊瑪努爾·考費·特溫納布阿一庫都阿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1999.07.19 / 一審
要旨:外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變造的他國護照,冒用他人的銀行匯票,騙取銀行錢款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冒用他人的銀行匯票騙取銀行巨額錢款的行為成立票據詐騙罪
伊瑪努爾·考費·特溫納布阿一庫都阿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1999.07.19 / 一審
要旨: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經變造的外國護照冒用他人的銀行匯票,騙取有關銀行錢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侵占罪相較于票據詐騙罪的特點是特定主體利用特定手段對特定對象的一種侵犯
顏思永等侵占、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9.06.21 / 一審
要旨:侵占罪和票據詐騙罪區別體現在:第一,犯罪對象和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復合對象,分別是金融票據和騙取的財物。而侵占罪是簡單客體,即公司財產的所有權。第二,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同。構成票據詐騙罪必須是行為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并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起點。而侵占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將本公司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行為人可能采用侵吞、盜竊、騙取等多種手段侵占本公司財物,而不僅僅限于采取欺詐手段。第三,犯罪主體不同。票據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侵占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凡是公司的董事、監事、職工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行為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存款憑證騙取國家錢財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刀劍等金融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8.08.12 / 一審
要旨: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是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之一。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簽發空頭支票騙購貨物數額較大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中武公司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 1998.01.05 / 一審
要旨:行為單位明知是空頭支票而予以簽發,利用金融票據騙購貨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使用偽造的金融票據騙取財物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楊祁等偽造金融票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7.06.06 / 二審
要旨: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該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人構成票據詐騙罪。
明知是偽造的承兌匯票而用其進行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楊祁等偽造金融票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7.06.06 / 二審
要旨:被告人明知是偽造的承兌匯票,仍故意使用,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成立票據詐騙罪。
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的匯票,偽造假身份證,委托別人到銀行查詢匯票的真偽,企圖占有該款的,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
胡新華金融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7.05.14 / 二審
要旨: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的匯票,偽造假身份證,委托別人到銀行查詢匯票的真偽,企圖占有該款,其行為已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數額巨大。但系為犯罪作準備、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且又自動中止犯罪,屬于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犯罪人私自偽造并使用虛假的銀行轉賬支票去繳納電費,騙得供電部門對其廠繼續供電的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
酈丹紅金融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浙江省紹興市諸暨市人民法院 / 1996.07.23 / 一審
要旨:犯罪人私自偽造并使用虛假的銀行轉賬支票去繳納電費,騙得供電部門對其廠繼續供電,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的案件,屬于牽連犯,牽連犯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故定罪為金融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變造現金交款單的手段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
曹永紅金融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 1996.02.08 / 一審
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變造現金交款單的手段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為達到詐騙目的,連續實施了以上兩種行為,即編造銀行收款憑證,又用編造的憑證進行詐騙,這兩種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變造行為是使用行為的手段行為,使用行為則是變造目的的行為。
行為人冒用偷來的他單位空白轉帳支票進行詐騙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蔣忠華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1995.12.28 / 一審
要旨:票據詐騙罪中“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盜竊其他單位空白轉帳支票并予冒用,進行詐騙錢物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蔣忠華等票據詐騙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1995.12.28 / 一審
要旨:犯罪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其他單位空白轉帳支票并予冒用,進行詐騙錢物且數額較大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以他人開設經營的公司的名義、賬戶、現金支票、印鑒實施票據詐騙犯罪,不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的,應對行為人個人判處票據詐騙罪
林秩票據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2.03.28 / 二審
要旨:被告人以他人開設經營的公司的名義、賬戶、現金支票、印鑒實施票據詐騙犯罪,因其不屬于該公司員工,也不是為該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且是在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所騙取的款項也是被其個人攜帶潛逃并非法占有,因而不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對其個人判處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無權支配的他人票據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
單英哲利用偷蓋他人印章的手段冒用他人的轉帳支票騙取巨款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7.05.26 / 一審
要旨: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實施了冒用他人轉帳支票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財產所有權,其行為應定金融票據詐騙罪。在自己事先準備的空白轉帳支票上偷蓋了他人的印章,然后用以騙取他人的錢財的,不認為是盜竊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銀行職員雖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但客觀上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不構成貪污罪。
冒用他人支票騙取他人現金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成立票據詐騙罪
單英哲利用偷蓋他人印章的手段冒用他人的轉帳支票騙取巨款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7.05.26 / 一審
要旨:犯罪人利用偷蓋他人印章于空白轉帳支票的手段,冒用他人支票騙取他人現金,造成巨大損失的,其行為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現罪名已變更為票據詐騙罪)。
使用偽造的銀行存折騙取儲戶存款,構成票據詐騙罪
寧靜全票據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6.06.06 / 一審
要旨: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利用工作之便,暗自記下儲戶的姓名、帳號和密碼,偽造存折,指使他人從銀行提取儲戶的巨額存款,大肆揮霍,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寇洪林票據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1996.04.19 / 一審
要旨:票據詐騙罪是以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在實踐中,要將詐騙罪和具體的詐騙罪相區分。
以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不同于一般的詐騙罪。該行為發生在《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公布施行之后,屬于《決定》規定的“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情形,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明知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簽發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黃旭偉票據詐騙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明知公司銀行賬戶資金不足,仍然以公司的名義簽發無資金保障、無兌現能力的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明知公司銀行賬戶資金不足,仍以公司名義簽發無資金保障、無兌現能力的支票,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刑事審判參考案例
勾結銀行工作人員使用已貼現的真實票據質押貸款的行為,應定票據詐騙罪
王世清票據詐騙、劉耀挪用資金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5.08.18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欺騙的手段取得已經貼現過的承兌匯票,在貸款過程中,其明知該匯票已被貼現,而向農業銀行隱瞞事實真相,擅自以本公司作為合法持票人,使用不具備支配權的承兌匯票辦理質押貸款,應視為刑法規定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應當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收到貨物后以空頭支票支付貨款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而非詐騙罪
季某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2000.06.23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完成詐騙犯罪的行為是在其簽發空頭支票之后。無論是先采用簽發空頭支票支付貨款再騙取財物,還是先將貨物騙到手后再采用簽發空頭支票支付貨款,均屬于票據詐騙罪規定的“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情形。收到貨物后以空頭支票支付貨款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記、經營證章的便利條件以他公司名義申領、簽發支票并非法占有公司財務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李蘭香票據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利用其保管的公司相關證章擅自簽發支票并加以使用,從而將該公司注冊資金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兩個罪名,按牽連犯的一般適用原則,應以票據詐騙罪一罪處理。
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員,采取欺騙手段取得客戶印鑒后,以現金支票的形式將客戶賬戶內的資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顏強票據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員,采取欺騙手段取得客戶印鑒后,以現金支票的形式將客戶賬戶內的資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為,侵犯了金融業的管理秩序和票據交易安全,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票據詐騙罪。
盜竊銀行承兌匯票并使用以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張平票據詐騙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盜竊匯票、本票、信用證等有價證券并使用的行為并非一律以盜竊罪定罪。如果盜竊行為使票據持有人直接喪失票面記載的財產,則可以認定構成盜竊罪,其使用行為可作為贓物處理行為對待;如果盜竊行為并未使票據持有人的財產直接受損,其使用行為可認定構成金融詐騙犯罪;倘若盜竊行為直接侵犯票據持有人的財產,而其使用行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則應以盜竊罪、票據詐騙罪并罰。
盜取空白現金支票偽造后使用的定票據詐騙罪
周大偉票據詐騙(未遂)案
刑事審判參考 /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盜取空白現金支票偽造后予以使用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人民司法案例
偽造金融票據詐騙錢財應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黃金益、劉國田票據詐騙、郭亞夫偽造金融票證案
人民司法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8.12.05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把虛假票據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使用而騙財的,構成票據詐騙罪;作為擔保方式進行借款而騙財的,構成詐騙罪。行為人先偽造承兌匯票后實施票據詐騙的,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按票據詐騙罪處罰。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把虛假票據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使用而騙財的,構成票據詐騙罪;作為擔保方式進行借款而騙財的,構成詐騙罪。行為人先偽造承兌匯票后實施票據詐騙的,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按票據詐騙罪處罰。
提供空白支票如無對應資金,與簽發空頭支票無異,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于國強信用卡詐騙、票據詐騙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空白支票經行為人授權被害人補記,可視為簽發行為已經完成。如支票賬戶中無對應資金,則行為人提供該支票的行為與簽發空頭支票無異,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人民法院報案例
利用偽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上海高院裁定蔡羽等金融憑證詐騙案
人民法院報案例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死刑復核
要旨:犯罪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偽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成立票據詐騙罪。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行為人提供出票人簽章完備其余事項空白的支票但支票賬戶無法付款的屬“簽發空頭支票”,如有其他符合票據詐騙罪構成要件要素的以票據詐騙定罪量刑
于國強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案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5.09.18 / 二審
要旨:行為人提供一張除出票人簽章完備以外其余事項均空白的支票,并授權他人補記,在付款時支票存款賬戶中無對應資金的,實質上等同于“簽發空頭支票”,在此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符合票據詐騙罪其他構成要件要素的,則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行為人使用自己或委托他人偽造的金融票證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黃金益、劉國田、郭亞夫票據詐騙案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8.12.05 / 二審
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偽造金融票證,冒充真實、有效的金融憑證,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行為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以投資為由使用該偽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其偽造金融票證行為屬于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以票據詐騙罪定罪量刑。
冒用已貼現的匯票到銀行質押貸款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王世清票據詐騙、劉耀挪用資金案、金勇包庇、丁健窩藏案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5.08.18 / 二審
要旨:1.被告人冒用已辦理了貼現手續的匯票到銀行質押貸款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票據具有文義性、無因性、流通性的特征,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應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票據關系與作為其前提的原因關系相分離。
使用明知是偽造的支票,構成票據詐騙罪
黃海清票據詐騙案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5.05.12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市政總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此基礎上又偽造了民事起訴狀、授權委托書等一系列虛假材料,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結案后未能給付賠償款的情況下又偽造市政總公司的公章、申請執行書申請法院對該案的執行,以偽造的介紹信、收據從法院冒領出載有執行款的轉帳支票,構成詐騙罪,此后行為人為將票據上所載款項占為己有又實施了票據詐騙的方法、手段行為,是牽連犯,按照牽連犯的“從一重處罰”原則,應按照刑法中處罰較重的即票據詐騙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以騙取銀行承兌匯票為目的,采用虛構購銷合同、偽造不可撤銷質押擔保書等方法實施詐騙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于正陽、陳洪軍票據詐騙案
地方法院參閱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復核
要旨: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以騙取銀行承兌匯票為目的,采用虛構購銷合同、偽造不可撤銷質押擔保書等方法實施詐騙的,構成票據詐騙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后不準備歸還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出版案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支票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 北京開創陽光廣告有限公司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2006.07.18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支票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從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的、作廢的轉帳支票而使用,或采用簽發空頭支票,冒用他人的轉帳支票的手段,多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王峰、李玉峰、朱新文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2006.04.20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的、作廢的轉帳支票而使用,或采用簽發空頭支票,冒用他人的轉帳支票的手段,多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系共同犯罪。
行為人利用空頭支票,購買了貨物然后轉賣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黎月華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4.03.08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多次利用銀行開出的空頭支票,購買了鋼材,然后以低于買入價的價格轉賣,構成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明知是偽造的票據,詐騙企業財產,且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梁志全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3.10.29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明知是偽造的票據,詐騙企業財產,且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利用偽造的本票與他人簽訂融資協議和貸款協議,騙取保證金及各種費用,是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鄭澤強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 2003.06.27 / 二審
要旨:行為人用單位所簽發的空白支票騙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自然人犯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印鑒卡和金融票據的手段,從銀行騙取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在詐騙過程中使用偽造的印鑒,偽造支票的,同時符合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應從一重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李敏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2.08.29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印鑒卡和金融票據的手段,從銀行騙取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在詐騙過程中使用偽造的印鑒,偽造支票的,其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特點,又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擇一重處斷,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騙人錢財的,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
袁保良、梁書芳、梁志軍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2.04.11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交叉結伙,多次使用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財物,詐騙數額均屬特別巨大,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開的發票作為產權證明,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虛假擔保,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金融機構錢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應分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汪海波貸款詐騙、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1.12.28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開的發票作為產權證明,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虛假擔保,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金融機構錢款,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分別構成貸款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違反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利用金融票據詐騙公共財物,侵害國家對于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及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孟召泉、谷明票據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01.11.07 / 二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違反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利用金融票據詐騙公共財物,侵害國家對于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及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行為人在著手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為得逞的,系犯罪未遂。
私刻印章并偽造和使用虛假轉賬支票,騙取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錢款,構成票據詐騙罪
孟召泉票據詐騙(未遂)、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谷明票據詐騙(未遂)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01.11.07 / 二審
要旨:行為人私刻存款單位印章及偽造和使用虛假轉賬支票或簽發空頭轉賬支票等手段,騙取他人錢款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本票申請書騙得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羅炳偉、曹已醒、謝正禮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1.05.24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本票申請書騙得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從犯,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本票申請書騙數額巨大的資金,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羅炳偉、曹已醒、謝正禮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1.05.24 / 一審
要旨:行為人謊稱自己只有為銀行拉到存款才能得到貸款還債,以此欺騙幾家債權單位到銀行存款,并騙取相關印鑒,進而偽造債權單位本票騙取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構成票據詐騙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取得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擅自填寫匯票金額等內容后,將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作抵押,騙取他人巨額錢款,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應從一重罪以票據詐騙罪處罰
占廷賢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1.04.24 / 死刑復核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取得空白銀行承兌匯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寫匯票金額等內容后,將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作抵押,騙取他人巨額錢款,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應從一重罪以票據詐騙罪處罰。
行為人非法取得空白承兌匯票,伙同他人填寫內容后,將偽造的匯票用作抵押,騙取他人巨額錢款的,其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擇一重處
占廷賢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1.04.24 / 再審
要旨:行為人非法取得空白銀行承兌匯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寫匯票金額等內容后,將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作抵押,騙取他人巨額錢款,其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以票據詐騙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采取虛構收貨單位、偽造提貨介紹信、銀行電匯憑證的手段,騙取被害人貨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應分別認定為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李天平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1.04.10 / 死刑復核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詐騙,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采取虛構收貨單位、偽造提貨介紹信、銀行電匯憑證的手段,騙取被害人貨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通過簽訂購銷合同簽發空頭支票,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貨款詐騙財物的,數額巨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沈惠國、郭寶珍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1.01.20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采用簽發空頭支票及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方法實際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給付存款人高額貼息的手段,誘使其向銀行存款后私刻存款人名章,委托銀行工作人員幫助填寫轉帳支票,在支票上加蓋私刻的存款人名章,利用主管業務人員對其的信任,使用經過簽批的偽造支票,騙取存款人在銀行的存款,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卞忠貴、馬士瑩、陳景樹對違法票據付款案
出版案例 /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0.12.21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給付存款人高額貼息的手段,誘使其向銀行存款后私刻存款人名章,委托銀行工作人員幫助填寫轉帳支票,在支票上加蓋私刻的存款人名章,利用主管業務人員對其的信任,使用經過簽批的偽造支票,騙取存款人在銀行的存款,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侵犯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和財產所有權的,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預謀后,使用假匯票、偽造身份、虛構事實進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朱杰明、彭國平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11.12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預謀后,使用假匯票、偽造身份、虛構事實進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行為人系初犯,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對被害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屬犯罪未遂,應當從輕處罰。
行為人用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充當購銷合同中的貨款,同時應被害人要求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數罪并罰
陶俊紅、王琦、盛新苗、李惠芳、孫惠英票據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11.10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利用購買的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同他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價值相當的財物,行為人又應被害人請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票據詐騙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數罪并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名義非法購得他人空白轉帳支票和空白憑證購買單,盜取他人印章,偽造轉帳支票和空白憑證購買單,將他人錢財轉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江城票據詐騙等案
出版案例 /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0.11.09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名義非法購得他人空白轉帳支票和空白憑證購買單,盜取他人印章,偽造轉帳支票和空白憑證購買單,將他人錢財轉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騙取某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江城票據詐騙、貸款詐騙、合同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0.11.09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已經作過抵押的存單再作質押,騙得銀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再利用這張匯票由另一家企業幫助向銀行貼現,其行為是構成票據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應當數罪并罰;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騙取某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既用化名騙取他人財物,又偽造支票來騙取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應當數罪并罰
劉輝票據詐騙、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9.20 / 二審
要旨:行為人虛構姓名和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產,又用虛假的支票進行詐騙,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均屬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行為人盜竊本單位蓋有印鑒的空白支票,要他人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套取現金,構成盜竊罪和票據詐騙罪的牽連犯罪,擇一重處
羅敏升盜竊、顧炳榮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6.23 / 二審
要旨:行為人盜竊本單位蓋有印鑒的空白支票,要他人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套取現金,構成盜竊罪和票據詐騙罪的牽連犯罪,擇一重處;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他人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使用盜竊的支票,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
行為人被判處票據詐騙罪后又發現其與他人結伙,用偽造的匯票騙取巨額財物,已構成票據詐騙罪,應與前罪(票據詐騙罪)數罪并罰
陳中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6.16 / 二審
要旨:行為人被判處票據詐騙罪后又發現其與他人結伙,用偽造的匯票騙取巨額財物,已構成票據詐騙罪,應與前罪(票據詐騙罪)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就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并適用數罪并罰。對于就發現之罪,即其他漏判之罪,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可以是與前罪相同性質之罪,也可以是不同性質之罪,均可實行數罪并罰。
明知他人進行票據詐騙而為他人提供作廢支票,構成票據詐騙罪的共犯
葉四清、勵紀余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6.07 / 二審
要旨:行為人明知他人進行票據詐騙而為他人提供作廢支票,雖然未以牟利為目的的行為,但仍然構成票據詐騙罪的共犯。
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并簽發空頭支票,騙取他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劉力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6.05 / 二審
要旨: 行為人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簽發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的,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以銷售貨物誘騙客戶開出銀行匯票,再伺機以假換真,并以偽造的身份證等冒用客戶匯票的手法騙取錢財,構成票據詐騙罪
歐朝坤、聶作巖、陳浩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5.25 / 一審
要旨: 行為人以銷售貨物誘騙客戶開出銀行匯票,再伺機以假換真,并以偽造的身份證等冒用客戶匯票的手法騙取錢財,構成票據詐騙罪;主犯,依法應按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在通過空頭支票進行商品交易來行騙的犯罪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仍幫助接待客戶,搬運贓物,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共犯
黃志偉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5.24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票據詐騙罪,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依法應予從輕處罰。
行為人在履行合同時用作廢的支票支付貨款,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貨物,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孔金華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5.19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作廢支票騙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簽發空頭支票、冒用他人轉賬支票的手段進行票據詐騙,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趙鴻衛盜竊、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 2000.04.30 / 一審
要旨:行為人利用偷拿的轉賬支票,假冒別人名義,領取票款,行為人構成票據詐騙罪。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行為人利用偷拿的轉賬支票,假冒別人名義,領取票款,行為人構成票據詐騙罪。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結伙或單獨用空頭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及偽造的本票進行詐騙,詐騙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
殷仁軍、王中和、朱良平、沈平偽造支票本票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4.24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結伙或單獨用空頭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及偽造的本票進行詐騙,詐騙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票據詐騙罪的數額認定,以票據上填寫的數額為準
史虎春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3.01 / 二審
要旨:票據詐騙罪的數額認定,以票據上填寫的數額為準;行為人用非法所得的、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空白支票,向若干公司騙取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簽發空頭支票詐騙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陳佩琪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00.02.18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空頭支票購買大宗貨物,而相對方明知該支票內存款不足,但卻因為其他原因而進行了這宗交易,行為人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伙同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匯票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朱榮明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 1999.12.01 / 一審
要旨:預謀詐騙貨物,遂使用假銀行匯票騙得該貨物的提貨手續和回扣現金,后因被害人報案,提貨手續和相關憑證被繳獲,屬于犯罪未遂;行為人伙同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匯票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而使用,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了票據詐騙罪
陳圣太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1999.09.15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利用虛假匯票套取銀行資金是用于流動資金周轉,且事后有還款意圖的,符合票據詐騙“非法占有目的”之要件;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而使用,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了票據詐騙罪。
采用假印鑒,使用作廢支票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朱建波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 / 1999.06.03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用蓋有私刻他人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的銀行空頭轉賬支票及作廢的他人轉賬支票,先后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以高息為誘餌通過變造匯票詐騙資金,數額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
曹婭莎、劉錦祥金融憑證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9.03.06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高息為誘餌通過變造匯票詐騙資金,構成票據詐騙罪;行為人采用將“好處費”給中間人的形式獲取他人的匯票,將匯票用于存入銀行或高息放貸,然后用變造的匯票還給原持有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盜竊他單位空白轉賬支票并予冒用,進行詐騙錢物,數額較大,構成票據詐騙罪
蔣忠華、胡鈞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1995.12.28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盜竊他單位空白轉賬支票并予冒用,進行詐騙錢物,數額達2.3383萬元,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數額巨大,后果特別嚴重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還贓款的,可以從輕處罰
孫安民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數額巨大,后果特別嚴重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因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還贓款的,可以從輕處罰。
得到對方銀行的承兌匯票傳真件后,非法制造了與傳真件內容完全一致的銀行承兌匯票,還指使他人到銀行查詢的,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正確區分和認定偽造金融票證罪和預備階段的票據詐騙罪
出版案例 /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行為人在得到對方銀行的承兌匯票傳真件之后,以傳真件為樣本,非法制造了與傳真件內容完全一致的銀行承兌匯票,還指使他人到銀行查詢的,行為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在明知不可能的情況下使用偽造的轉帳支票用于償還所欠他人債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轉帳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應認定為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杜宏偉偽造金融票證、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無視國法,在明知不可能的情況下使用偽造的轉帳支票用于償還所欠他人債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轉帳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其行為分別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
行為人使用虛假、無效的票據貼現以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鄭某和楊某某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為人使用虛假、無效的票據貼現以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因其目的是為了詐騙貸款,為更完整評價其行為性質,應以目的行為觸犯的罪名即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虛假票據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劉某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欺詐手段誘騙他人簽訂虛假合同,然后以空頭支票或偽造的匯票進行支付,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利用已貼現過的銀行承兌匯票作質押騙取銀行貸款且不歸還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王世清票據詐騙、劉耀挪用資金案
出版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為目的,明知公司不具有償還能力,仍利用已實際貼現過的銀行承兌匯票作質押騙取銀行貸款,用于歸還公司債務后逃匿且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金融機構人員與他人勾結,假冒單位名義騙取票據,并交由他人冒用后將資金非法占有,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董某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金融機構人員雖然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行為,但如果目的并非為了向他人發放貸款,則不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雖然在案發時有巨額欠款不能歸還,但經其本人追討,債務人將大部分欠款返還,則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應為剩余未能返還的部分。金融機構發現行為人有收取存款不入賬的行為之后,在向行為人了解情況時,行為人雖然交代了款項的去向,但并未如實交代其伙同他人采取詐騙手段非法占有票據款項的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
以偽造的票據擔保進行合同詐騙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
王甲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 一審
要旨: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以偽造的轉賬支票作抵押,進行擔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行為屬于以偽造的票據擔保進行合同詐騙的情形,構成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二者之間具有牽連關系,行為構成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定為票據詐騙罪。
公司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興發公司與恒業公司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根據《刑法》的規定,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屬于票據詐騙罪的一種具體行為。公司之間利用商業承兌匯票,通過貼現詐騙銀行資金的行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票據詐騙犯罪。
使用虛假的票據支付貨款或作為合同擔保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田某合同詐騙案、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使用虛假票據作為合同擔保。該行為已被刑法第224條第2項特別規定為合同詐騙罪的法定行為之一,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使用虛假的票據支付貨款的,則同時符合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條競合。法條競合的法條選擇應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重法優于輕法,規定票據詐騙罪的法條是特別法和重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法條是一般法和輕法,因此,對這種情況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銀行職員冒用儲戶支票騙取銀行存款構成票據詐騙罪
銀行職員李某冒用儲戶支票騙取銀行存款案
出版案例
要旨:銀行職員利用存放己處的關某公司財務印鑒和法定代表人印鑒填寫空白支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但只是利用其熟悉銀行存貸操作規程的便利條件而為,并沒有利用主管、管理存貸的便利條件,不構成貪污罪,而是屬于冒用該公司支票的行為,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為票據詐騙罪。
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簽發空頭支票或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周某某冒用單位匯票票證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本票、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如果行為人簽發空頭支票不是為了騙取財物,而是在經營活動中為擴大業務影響等目的,只是因暫時資金困難而違規簽發空頭支票,但實際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票據詐騙罪
楊某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對空頭支票的判斷,不應簡單地看出票人在出票時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與其在付款人處的實有存款金額是否一致,而應以出票人在法定付款期內是否向持票人實際支出票款為準;如果行為人簽發空頭支票不是為了騙取財物,而是在經營活動中為擴大業務影響等目的,只是因暫時資金困難而違規簽發空頭支票,但實際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護照和偽造的支票詐騙錢財,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安德烈·布里爾票據詐騙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護照和偽造的支票詐騙錢財,數額較大的,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其他案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空頭票據偽造信息提取資金的行為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張賢平、唐武志票據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0.01.19 / 二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盜竊獲得真實票據,冒用權利人的名義填寫收款人、用途和現金金額,并加蓋了真實的公章,伙同他人到銀行提取現金而未遂的,其主觀上具有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實施了用冒用權利人支票騙取資金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財物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為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先騙來存款存入指定銀行,再由銀行的共犯把存款單位的財務印鑒卡復印出來,使用假印章將存款單位的活期存款劃出據為己有,使用偽造的金融票據、信匯憑證騙取錢財,構成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黃明喜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死刑復核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先騙來存款存入指定銀行,再由銀行的共犯把存款單位的財務印鑒卡復印出來,使用假印章將存款單位的活期存款劃出據為己有,使用偽造的金融票據、信匯憑證騙取錢財,構成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持克隆的銀行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甲某持克隆票據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持克隆的銀行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無論認為是符合“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還是背書轉讓給銀行兌取現款,但均認為甲某的行為既構成貸款詐騙罪,也同時構成票據詐騙罪,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理處斷,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簽發空白支票但賬戶中無對應資金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于某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案
其他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二審
要旨:空白支票經行為人授權被害人補記,可視為簽發行為已經完成。如支票賬戶中無對應資金,則行為人提供該支票的行為與“簽發空頭支票”無異,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私自篡改空白支票最高限額,并使用變造后的支票購買購物卡后出售、套現構成票據詐騙罪
姜勇票據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在業務往來中多次私自篡改空白支票最高限額,并使用變造后的支票購買購物卡后出售、套現造成300萬元損失,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的支票而使用,騙取單位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韓某某票據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的支票而使用,騙取被害單位鋼材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和合同到銀行辦理貼現業務,企圖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其房地產公司擁有開發權的事實,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
劉貴禮、范友海、王立偉、孟慶國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 一審
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運輸合同》到銀行辦理貼現業務,企圖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票據詐騙罪。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其房地產公司擁有開發權的事實,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匯票進行票據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均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譚業舉、徐祥來、譚業訓、沈忠、顧建周票據詐騙罪案
其他案例
要旨:使用偽造、變造的匯票進行票據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均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的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減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有犯罪前科,應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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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具空白支票騙取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人民司法(案例)》 / 2016年 / 第32期 / 第35頁 / 陳姣瑩;尹逸斐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 盜取空白支票后使用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人民檢察》 / 2009年 / 第22期 / 第63頁 / 郝雙春 /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區人民檢察院
3. 論票據詐騙罪司法認定中的疑難問題
《政治與法律》 / 2008年 / 第12期 / 第32頁 / 龔振軍 / 上海交通大學
4. 票據詐騙罪若干問題研究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 2006年 / 第6期 / 第101頁 / 于改之 / 山東大學法學院
5. 票據詐騙罪爭議問題探析
《刑事法判解》 / 2005年 / 第2期 / 第122頁 / 吳波
6. 票據詐騙罪客觀方面探討
《刑事法判解》 / 2005年 / 第1期 / 第55頁 / 高艷東
7. 票據詐騙罪若干問題研究
《法律適用》 / 2004年 / 第4期 / 第19頁 / 王明 楊克 康瑛
8. 票據詐騙罪認定中幾個疑難問題分析
《人民司法》 / 2004年 / 第1期 / 第58頁 / 區惠妍;莊勁 /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中國人民大學
9. 票據詐騙罪定性問題研究
《法律適用》 / 2002年 / 第12期 / 第78頁 / 王晨
10. 票據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反思
《當代法學》 / 2002年 / 第6期 / 第82頁 / 賈敏飛 / 吉林大學法學院
11. 簡述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
《法律適用》 / 1999年 / 第10期 / 第43頁 / 閆明
12. 票據詐騙罪的法律特征
《人民司法》 / 1996年 / 第7期 / 第25頁 / 朱秀平 /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13. 論票據詐騙罪
《法律適用》 / 1996年 / 第2期 / 第13頁 / 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