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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時間:2021-03-15 16:05 點擊: 關鍵詞:逃避追繳欠稅罪,上海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

      條文內容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逃避追繳欠稅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逃避追繳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故意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款的犯罪。

      逃避追繳欠稅款罪是故意犯罪,是納稅人采取本條規定的手段逃避納稅。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是以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為前提的。在欠稅情況下行為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避納稅。這里所說的“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欠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財產,轉移或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無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而追繳其欠繳的稅款。

      根據本條規定,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這里所說的“數額”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的數額。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一、概念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于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稅”行為存在著必然因果聯系。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稅”。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后,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以后;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后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為人提供納稅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于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盡管采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里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于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范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范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與欠稅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于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為人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為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于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2.本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后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為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則為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抗稅罪則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前者的行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則是公開的,

      3.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稅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就構成犯罪。

      四、本罪與逃稅罪的界限

      兩罪的行為人都有逃避納稅義務的故意,但后者是采取偽造、隱匿賬簿等手段,暗中偷逃納稅義務;而前者是通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從而達到不繳稅款的目的。如果逃稅后又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追繳其所逃稅款的,應以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數罪并罰。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9條規定: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標準

      《刑法》第203條規定,犯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依照《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203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203條、第21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認定逃避追繳欠稅的數額。本罪所說的數額,是指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數額。一般來說,行為人轉移、隱匿的財產數額與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是一致的,但有時行為人轉移、隱匿的財產數額雖然很大,但其中有的被稅務機關發現后追繳了,這部分就不再計入犯罪數額,而應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2.依照《刑法》第212條的規定,犯逃避追繳欠稅罪,被判處罰金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7月20日公布 法釋〔2011〕16號)

      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逃稅、詐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稅收通用完稅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是否屬于發票問題的回函(2010 年8月17日回復 法研〔2010〕140號)

      對偽造稅務機關征稅專用章,非法制造稅收通用完稅證和車輛購置稅完利證對外出售的,視情可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論處;對非法購買上述兩種偽進的完稅證,逃避繳納稅款的,視情可以逃稅罪論處。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兩種完稅憑證不屬于發票問題的批復(2010年6月11日答復 公經〔2010〕356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不具備發票功能,不屬于發票。對利用偽造的《稅收通用完稅證》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應以逃稅罪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的批復(2008年11月5日答復 公經〔2008〕214號)

      四、危害稅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統計涉案總價值:

      (一)偷稅案按照偷稅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三)逃避追繳欠稅案按照欠繳稅款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五、挽回經濟損失額按照實際追繳的贓款以及贓物折價統計。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的稅收優惠不能作為納稅人不繳少繳稅款依據的批復(2007年7月2日答復 公經〔2007〕145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行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因此,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政府于2003年10月以“常務會議紀要”的方式作出的給予黑龍江xx路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至2005年定額征稅1000萬元的稅收優惠規定無效,對征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不能作為納稅人不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繳納稅款的依據。因此如果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以涉嫌偷稅罪迫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部關于對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能否成為偷稅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2007 年5月23日答復 公復字〔200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可以構成偷稅罪的犯罪主體。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以偷稅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關于無證經營的行為人能否成為偷稅主體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2〕1號)不再適用。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應納稅總額是否包含海關等部門征收的其他稅種問題的批復(2006年8月21日答復 公經〔2006〕1829號)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所規定的應納稅款及應納稅額不包含海關關稅及海關代征增值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中“應納稅總額”不包含《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部分在內。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偷逃契稅能否定性為偷稅問題的批復(2005年6月21日答復 公經〔2005〕1040號)

      納稅人采取《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所列舉的手段,不繳或少繳契稅,達到偷稅罪追訴標準的,應以涉嫌偷稅罪定罪論處。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蘭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偷稅案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2004 年8月8日答復 公經〔2004〕1244號)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②的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于合法的集資所發生的利息,如屬股權性集資,應作為資本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如屬借貸性集資,原則上可按有關限定條件和程序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在所得稅前扣除。

      蘭州x 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銷售“一平方米產權”方式進行的籌集資金活動,已被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認定為非法集資。因此,該種集資發生的利息支出屬于非法經營活動而發生的損失,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原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2月19日 公通字〔2004〕12號)

      一、偷稅案、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1條、第203條)

      納稅人未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納稅義務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納稅義務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納稅人未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納稅義務發生地或其他法定納稅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扣繳義務人偷稅案適用前款規定。

      八、對于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的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九、對于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的案件,凡是屬于重大涉外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嚴重刑事案件,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十、對管轄不明確或者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十一、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不明確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兩種涉稅違法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3年12月5日 公經〔2003〕1449號)

      1.行為人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僅僅持有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不宜按照犯罪處理。

      2.行為人使用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非法制造的發票,主觀上也沒有偷逃稅款的目的,即使客觀上使用了該發票,也不宜按照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是非法制造的發票而使用,且偷逃稅款達到了法定數額、比例要求,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應當以偷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掛靠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偷稅犯罪主體特征請示的答復(2003年7月22日答復 公經〔2003〕819號)

      雖然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掛靠和承包兩種經營形式的納稅主體,但是,稅法的立法精神與原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已對該兩種經營形式的納稅主體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1.偷稅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是稅法中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稅都有關于納稅義務的規定,通過規定納稅人義務落實稅收任務和法律責任。一般分為兩種:一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個人;二是法人,依法成立,能夠獨立地支配財產,并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所需具備的資格條件:依法成立,有一定的財產和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或機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上的財產義務以及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和訴訟。扣繳義務人是指根據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獨立構成偷稅罪主體。

      2.如果納稅企業單位改變經營方式,其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實行承租經營的,確定其納稅人視情況處理:

      (1)凡承租經營后,未改變被承租企業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納稅義務人。

      (2)承租經營后,承租方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并以承租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單位為納稅義務人。

      (3)承租經營后,承租方雖重新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仍然以被承租方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資金往來均以被承租方的名義進行,則要看承租雙方是否有協議規定。如果有,按照協議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則以被承租方為納稅義務人。如果承租方以被承租方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沒有得到被承租方的認可,則由實際獲得生產經營活動收益方為納稅義務人。城3. 如果單位和個人以掛靠其他單位的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確定其納稅人的原則同承租經營形式,視情況處理:

      (1)凡掛靠方,未改變被掛靠企業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仍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掛靠雙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掛靠方為納稅義務人。

      (2)掛靠方辦理工商登記,并以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辦理工商登記的掛靠方為納稅義務人。

      (3) 掛靠方雖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仍然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資金往來均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進行,則要看掛靠雙方是否有協議規定如果有,按照協議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則以被掛靠方為的稅義鄉人。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沒有得到被掛靠方認可,則由實際獲得生產經營活動收益方為納稅義務人。

      房4. 營業稅法規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義務人。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微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墩;路省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微人向被扣繳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交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1月7日施行 法釋〔2002〕33號)

      第一條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劾U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2010年5月7日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施行公發〔2001〕11號)

      五十一、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既涉嫌非法經營又涉嫌偷稅的經濟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函(2001年3月14日 法研〔2001〕24號)

      行為人在實施非法經營犯罪過程中,又涉嫌偷稅構成犯罪的,應以處罰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實行數罪。

      證據規格

      第二百零三條 證據規格

      逃避追繳稅款罪:

      一、犯罪主體

      (一)證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公訴證據標準

      證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公訴證據有:

      1.個人身份證據

      (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工作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

      (2)戶口簿、微機戶口卡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

      (3)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記表;

      (4)醫院出生證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關人員(如親屬、鄰居等)關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況的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住所地等情況。

      2.前科證據

      (1)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

      (3)不起訴決定書;

      (4)行政處罰決定書;

      (5)其他證明材料。

      犯罪客體

      二、犯罪客體證據標準

      犯罪客體公訴證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兩個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據方面的證據

      法律保護此種社會關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過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規定,在我國有兩種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護、禁止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2.通過其他法律中關于“法律責任”,部分達到與刑法的必要銜接,如海關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

      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犯罪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三個方面由于此種證據與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相重疊,且千差萬別,此處不予細述;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特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并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

      實踐中要注意,犯罪客體證據主要通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予以說明,但是從邏輯上兩者是一種包容關系,不應將兩者簡單等同。

      三、犯罪主觀方面證據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是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危害行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與過失。

      (一)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一般方法

      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主觀方面,主要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從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知能力對犯罪環境、目標的選擇等方面做出綜合評價,犯罪主觀方面,是司法人員應用“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規律,對行為人主觀心態做出的法律評價,犯罪主觀方面直接影響著犯罪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的性質劃分、刑罰處罰的檔次,由于它主要來源于司法認知,且無明確的證明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一直是困擾司法工作的難點,單純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現象比較普遍,近年來,伴隨著打擊犯罪經驗的不斷積累,才逐漸出現了關于犯罪主觀方面認定的有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于非法收購的“明知”,的認定規定了客觀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有了客觀依據。

      (二)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原則

      在認定主觀方面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1.證明主觀方面的內容必須具有連貫性

      要以“證據證明的案件的起因、發生、發展和結局”,來認定故意、過失和意外事件尤其對于共同犯罪案件,要結合行為人的分工、實施的具體行為等,正確認定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界定組織領導者、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

      2.對于主觀方面的認識標準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

      對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認識,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過程,主觀認知內容,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和說明,避免主觀歸罪,也要防止客觀歸罪。

      3.認定“明知”的證據標準

      “明知”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行為事實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系的認識

      認定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一般而言對于“明知”,的認定,應當通過對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情況的審查,實施侵害行為的時機、目標選擇,對危害后果的處置等加以綜合確認,在運用證據種類方面,主要通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能夠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意圖的書證,以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中反映案件客觀情況的證據加以證明;

      實踐中,對于常見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犯罪主觀方面一般比較易于認定,這種認識是一般人所具有的常理性認識,即屬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范疇,一般只要具有違法性認識即可,對于特定案件,需要特定的違法性認識,但是隨著有組織犯罪和跨國犯罪的發展,犯罪分工越來越細,行為人反偵查能力增強,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趨向于客觀標準,即“推定明知”,“推定明知”,一般采用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

      如何“推定明知”,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供實踐中借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四、影響定罪量刑情節的公訴證據標準

      法定情節

      (一)證明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2.能夠證明被教唆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相關證據;

      3.證明被教唆人是否實施了被教唆之罪的相關證據。

      (二)證明累犯的證據

      1.行為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假釋證明、保外就醫證明、監外執行證明、赦免證明等;

      2.行為人因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事實。

      (三)證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四)證明中止犯罪.且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五)證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證據

      戶籍資料,與證明年齡有關的證人證言、書證等。

      (六)證明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七)證明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八)證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發材料;

      2.有關檢舉揭發材料及其他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貢獻的相關證據等。

      (九)證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等。

      (十)證明從犯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等。

      (十一)證明自首且犯罪較輕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

      4.證明犯罪結果的鑒定意見等。

      (十二)證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證據

      精神病鑒定意見及相關證人證言等。

      (十三)證明犯罪未遂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查獲的作案工具;

      5.現場勘查筆錄;

      6.相關鑒定意見等。

      (十四)證明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教唆人供述或者證言;

      3.被害人陳述等。

      (十五)證明自首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

      2.公安機關和相關組織接受投案、報案的受案筆錄;

      3.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說明、破案報告、偵查人員證言;

      4.陪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的親友的證言等;

      5.被害人陳述。

      (十六)證明有立功表現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檢舉揭發材料;

      2.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有關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證明材料;

      3.有關組織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突出表現的證明材料等。

      (十七)證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檢舉揭發材料;

      2.根據檢舉揭發得以偵破重大案件的證明材料;

      3.有關機關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證明材料等。

      (十八)證明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證據

      1.戶籍資料;

      2.相關鑒定意見;

      3.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4.知情人證言等。

      (十九)證明犯罪預備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查獲的作案工具等。

      酌定情節

      (一)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退贓情況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或要求家屬幫助退贓的親筆信函;

      2.親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的證言;

      3.有關部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退贓是否積極的證明;

      4.扣押物品清單等相關書證;

      5.司法機關向被害人或被害單位返贓的筆錄。

      (二)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或知情人證言;

      4.能夠證實被害人有過錯的有關物證、書證或鑒定意見等在認定被害人有無過錯時應當注意排除涉及正當防衛的情節。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一貫表現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口供是否具有一貫性,是否坦白,是否避重就輕;

      2.相關部門或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

      3.相關部門出具的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積極認罪悔罪表現的證明材料;

      4.有關組織出具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貫表現的證明材料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在每個案件中都應予以體現。

      (四)證明對被害人損害賠償情況的證據

      1.被害人陳述;

      2.被害人親屬或其他知情人證言;

      3.證明履行賠償情況的調解協議、收條等相關書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要求給予被害人賠償的供述及親筆信函等。

      (五)證明犯罪行為造成其他社會危害的證據

      1.相關證人或知情人的證言;

      2.有關部門出具的關于犯罪對象的特殊性或社會危害程度的證明;

      3.其他危害結果的證明等。

      案例精選

      李金巖逃避追繳欠稅案(2015)水刑初字第390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0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與王某某、蔣某某成立烏魯木齊泰極木業有限公司(下稱泰極木業公司),并在本市水磨溝區創業園西6—1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005年1月18日辦理稅務登記證。被告人李某某為泰極木業公司實際負責人。經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稽查報告認定: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泰極木業公司向新疆振博商貿有限公司、布爾津縣旅游賓館等單位、個人生產銷售并安裝家具4844543.58元,貨物已全部安裝并交付使用,但該公司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未按規定申報納稅,少報銷售額4570324.13元,少繳增值稅274219.43元。其中該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應納稅款175065.31元,逃避繳納稅款161798.79元,逃避繳納稅額占應納稅額92.42%;2006年1月至12月應納稅款101739.55元,逃避繳納稅款90536.94元,逃避繳納稅額占應納稅額88.99%;2007年1月至2月逃避繳納稅款21883.70元。

      同時查明:2007年3月12日,泰極木業公司委托公司法律顧問岳立忠為公司涉稅調查經辦人。2007年6月15日,岳立忠收到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下發的烏國稅稽處(2007)212號、烏國稅稽罰(2007)169號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2009年5月4日,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泰極木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泰極木業公司實際負責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數額百分之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數額巨大的情節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泰極木業公司與烏魯木齊創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及2006年1月泰極木業公司董事會會議要,經查,證人許某某、關某出庭作證對兩份證據的形成做了說明,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對逃稅的數額不認可,稅務機關按照合同金額定稅不對,應按公司實際收入定稅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逃稅數額不應以購銷合同、發貨單作為計稅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為收訖銷售貨款的當天。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具體到本案,只要合同履行完畢,即使泰極木業公司沒有完全收到貨款,也必須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納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我是公司的負責人,但是不負責納稅,負責納稅的是公司會計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泰極木業公司的納稅申報在股東會掌控之下,李某某并不直接負責審核。李某某只是負責銷售,不主管公司財務,不了解公司納稅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其安排或指使他人逃稅,公司的納稅行為及后果與其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李某某不是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符合逃稅罪的主體資格。沒有虛假納稅申報的行為的辯護意見,經查,泰極木業公司會計譚永紅證實公司財務由李某某負責。納稅根據發票上的銷售額填寫報稅表,李某某簽字后向稅務部門申報。證人王某某、冉某某、馮某某、岳某某、許某某、關某的證言及2007年3月12日,泰極木業公司委托公司法律顧問岳某某為公司涉稅調查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均證明李某某是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泰極木業公司的報稅表由李某某簽字后,會計公司再向稅務部門申報。以上證據說明李某某是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符合逃稅罪的主體資格。該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三、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http://www.iseeip.com/zhuanti/4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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