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等其他發票犯罪及處刑的規定。本條共分四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其中,“偽造”,是指仿照本款規定的發票的樣式、圖案、色彩以及面額等,私自制造假發票的行為。“擅自制造”,是指被稅務機關指定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數量和規模,而擅自超額印制的行為。“出售”,是指將假發票進行出售,從中牟利的行為。“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家稅收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又規定了一些可以直接抵扣稅款或者辦理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目前主要有:1.農林牧水產品收購發票;2.廢舊物品收購發票;3.運輸發票。根據本款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的發票是可以被用于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犯罪的,也不管是真是假,即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本款關于處刑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里所說的“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是據以對犯罪分子量刑的標準,具體界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司法解釋確定。
構成要件
一、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二)客觀要件
本罪耀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1.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必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才有效。因此,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當然也就包括非法制造用于制作該發票的防偽專用品及套印在其上面的發票監制章,非法制造該類發票的,又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該類發票的式樣,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真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票。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上述各種制假方法偽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擅自制造與偽造的不同主要在于:第一,行為人不同,前者為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防偽專用品企業;后者為任何人。第二,所制成的發票效力不同。前者制成的發票是真實有效的;后者制成的發票是虛假無效的。但無論是偽造還是擅自制造,均是非法制造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基本特征。因此,那些無金錢交易、不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買賣雙方直接會面,郵寄、托運、托帶均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必須以占有該非法制造的發票為前提,其來源有二:
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
二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
后一種發票主要是通過盜竊、騙取、買入等手段獲得的。出售的發票不限于假發票,真發票也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擅自制造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實施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任一行為的,均構成本罪,既實施偽造、擅自制造,又實施出售行為的,枚成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應以此作為量刑起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構成,即明知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本罪,刑法沒有起刑點的規定。但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定罪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5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本罪與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界限
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前者的行為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出售三種。后者的行為是“虛開”。“制造”與“虛開”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印制、生產發票本身,后者是在真發票上填開虛假金。如果制造者同時又是虛開者,或者制造者與虛開者事前通謀的,在制造與虛開的發票屬于同一宗的情況下,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如不同宗,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5條規定: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09條第1款的規定,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照《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209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認定和處理本罪具體應如何掌握起刑點、“數量巨大”和“數量特別巨大”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重新作出司法解釋之前,仍可參照《增值稅解釋》的規定來掌握。

解釋性文件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江西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收據定性問題的批復(2013年5月28日答復 公經財稅〔2013〕43號)
偽造的財政性專用收據不具備發票監制章、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等發票基本要素,不屬于假發票。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航空運輸代理機構虛開、銷售虛假航空行程單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10年6月23日答復 公經財稅〔2010〕137號)
航空行程單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發票。航空票務代理機構購買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單并出售的,或者購買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單后,為他人虛開并收取手續費的,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刑事責任。航空票務代理機構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與他人相互勾結,為他人利用虛開的航空行程單實施貪污、侵占等犯罪行為提供幫助的,應以相應犯罪的共犯論處。
航空票務代理機構購買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單,并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單上按真實票價額填開后出具給乘機者的,屬于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的行為,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兩種完稅憑證不屬于發票問題的批復(2010年6月11日答復 公經〔2010〕356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不具備發票功能,不屬于發票。對利用偽造的《稅收通用完稅證》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應以逃稅罪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第六十五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公通字〔2010〕23號)
第六十五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x x公司私自印制的客運車票是否屬于假發票問題的批復(2010年3月18日答復 公經財稅〔2010〕55號)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開魯鎮x X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私自印制的客運車票,不具備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等發票基本要素,不屬于發票范疇,不能認定為假發票。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單認定問題的批復(2010年2月9日答復 公經財稅〔2010〕31號)
保險行業開具發票方式是在提供保單之外另行開具單獨的保險業發票。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單,雖然包含了繳納保費的內容,但就其印制監制、主要用途和管理方式而言,仍然是作為保險單使用,不應認定為發票。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的批復(2008年11月5日答復 公經〔2008〕214號)
四、危害稅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統計涉案總價值:
(一)偷稅案按照偷稅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三)逃避追繳欠稅案按照欠繳稅款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五、挽回經濟損失額按照實際追繳的贓款以及贓物折價統計。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非法出售過期普通發票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2007年10月8日答復 公經〔2007〕2290號)
非法出售過期普通發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私自倒賣發票”的行為。非法出售過期普通發票,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因數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關于對變造、出售變造普通發票行為的定性問題的意見(2005年1月17日 刑發〔2005〕1號)
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包括變造、出售變造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變造、出售變造普通發票的行為定性意見的批復(2005年1月14日答復 公經〔2005〕89號 )
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包括變造、出售變造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2010年5月7日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施行 公發〔2001〕11號)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證據規格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證據規格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一)主觀方面證據
(1)相關物證、書證。主要包括:偽造、擅自制造、出售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偽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所使用的防偽專用品,偽造的發票監制章,偽造發票的印刷、復制設備、印刷膠片等;
(2)相關的證人證言。主要包括:目擊人、發票銷售人、發票購買人等知情人關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證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包括:是否明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是違法行為,犯罪的動機、目的等。
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觀方面特征的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判斷其主觀方面特征。
通過上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和口供,并結合客觀方面證據,綜合證實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主觀故意。
(二)客觀方面證據
(1)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包括:偽造的發票,印刷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的發票,或雖經批準私自超量、超范圍印制的發票;
(2)非法制造發票所使用的防偽專用品,如發票底紋版、專用紙張、熒光油墨及其他專用品等;
(3)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設備、印刷膠片、印刷鉛版等;對擅自印制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應收集稅務機關下達的發票印制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并與其實際生產的發票及防偽專用品進行核對,查清超量、超范圍生產的數量,并對相關的印刷設備、工具等物證拍照固定;
(4)查獲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所獲得的贓款、贓物;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調查核實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犯罪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員、經過、結果、出售非法制造發票的價格、數量等;
(6)涉案共犯、知情人、目擊人等人的證言,證實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犯罪事實及具體過程;
(7)如果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現場,應進行現場勘查并拍照固定;
(8)證實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其他證據,如錄音、視頻等。
案例精選
朱某、曾雪冬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2016)鄂2801刑初86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曾雪冬夫婦在武漢市漢陽區的租住屋中偽造《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后以人民幣300元/套的價格分別向彭某、李某(均另案處理)出售32套和34套,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689974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曾雪冬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彭某、李某的證言,扣押清單及照片,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銀行流水明細、抓獲經過說明、戶籍證明及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雪冬、朱某偽造、出售偽造的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曾雪冬原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曾雪冬、朱某自愿認罪,本院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三、判決結果
被告人曾雪冬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曾雪冬的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朱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判處的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條文內容罪名精析立案標準量刑標準解釋性文件證據規格
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 非法出售用于 |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非法制造、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