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共分兩款。
本條第1款是關于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對于認定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應當注意把握三點:一是行為人對持有偽造的發票必須以明知為前提,不明知的不能認定為犯罪。當然,是否明知不能光聽嫌疑人本人的辯解,應當結合案件的有關證據材料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并且在認定“持有”之前,應當盡量查證清楚偽造發票的真正來源,只有當有關證據確實無法獲取的情況下,才能以本罪認定并處罰行為人。二是本條所說的“持有”是指行為人對偽造的發票處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種狀態。不僅隨身攜帶的偽造的發票可以認定為持有,而且在其住所、駕駛的運輸工具上發現的偽造的發票也同樣可以認定為持有。這里規定的持有的“偽造的發票”,不僅包括偽造的普通發票,而且還包括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三是對持有偽造的發票必須達到數量較大,才構成犯罪。至于構成“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目前還難以作出具體規定,應在總結司法辦案實踐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明確。
本款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規定了兩檔刑,考慮到這類犯罪是牟利性的,除自由刑外,還規定了附加刑: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較大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鑒于目前查獲的假發票犯罪涉及單位的也不少,所以本條第2款對單位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也作了處罰規定,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條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規定,在刑法第210條后增加】條,作為第210條之一,對持有偽造發票的犯罪作了具體規定。
1997年修改刑法時,對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方面,利用種種犯罪手段和方法,破壞國家稅制的各種犯罪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15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這些規定對于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破壞國家稅制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近年來,國家“金稅工程”的聯網實施,對于偽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起到了明顯的遏制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轉向普通發票犯罪。偽造、出售、虛開普通假發票已經成為不法分子獲取暴利的一個捷徑。一張假發票的成本只有幾分錢,但是經過運輸、批發和銷售等中間環節,最高可賣到幾十元,如果按開票金額出售,甚至可賣到數百乃至數千元。在巨額利潤驅動下,假發票市場迅速繁榮,并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1.犯罪職業化、網絡化、地域特征明顯。一些不法分子以家族、朋友、地緣關系為紐帶,常年盤踞在各大中城市,形成了分工細致、組織嚴密的偽造、銷售、虛開假發票的職業犯罪網絡,并不斷向周邊地區蔓延,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特征。
2.犯罪手段高科技、專業化,隱蔽性強。從查獲的案件看,近年來假發票的制作水平明顯提高。不法分子利用電腦、照相機、掃描儀、曬版機、印刷機等專業設備及專業繪圖軟件偽造發票,仿真度極高,真偽難辨,且不斷變換手法,通過經常性遷移制假生產線、采取按需印制、流竄兜售、單線聯系等方法逃避打擊,隱蔽性強。
3.假發票種類繁多、數量大、涉及面廣。近幾年,公安、稅務機關每年繳獲的假發票數量迅速增長,2010年僅公安機關繳獲的假發票數量就超億份。就目前查處的假發票窩點情況看,每一窩點假發票種類最少的也有十幾種,最多的達幾百種,涉及十余省、市、自治區。
假發票的泛濫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還為其他違法犯罪提供了條件,進一步滋生貪污腐敗,敗壞社會風氣,社會危害性大。1997年《刑法》對發票犯罪是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的。無論是對真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非法出售、非法購買、盜竊、騙取,還是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偽造、擅自制造、出售、購買或虛開;無論是對非法出售真的普通發票,還是對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假普通發票等犯罪行為,都作了規定。近些年,公安、稅務機關反映,在查處發票犯罪案件時,經常在嫌疑人的身邊、處所或者運輸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發票,但無法查明假發票是否系嫌疑人偽造。雖然根據種種跡象判斷這些假發票很可能是用于出售,只是還未出售出去而已,但由于行為人即便出售假發票大多沒有賬本,沒有其他證據,有時認定非法出售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比較困難。對這類處于偽造與出售假發票中問環節的行為處理存在法律上的盲區。如果對這類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打擊和遏制猖獗的假發票犯罪勢頭毫無益處。
為加大對假發票犯罪的打擊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規定在刑法第210條后增加l條,作為第210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l二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一、概念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增設的罪名。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自然人。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發票。
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開具、收取的收付憑證。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專用于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發票是記錄經活動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的原始證明,是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各類發票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與偷騙稅有關,還與非法經營、貪污受賄、走私販私等案件關系甚大。發票常常被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必須嚴格依法管理,嚴禁虛開、偽造和出售。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就可能使偽造的發票在社會上得以使用,從而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為了從源頭堵住偽造的發票造成的危害,不僅嚴禁偽造發票,還嚴禁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防止非法持有者利用偽造的發票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3.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非法持有。過失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較大的行為。犯罪對象是偽造的各種發票。“偽造的發票”是指仿照發票的內容、專用紙、熒光油墨、形狀、圖案、色彩等,使用印制、復印、描繪等手段制造的假發票。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偽造發票”主要是非法印制。“非法”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持有”是指對偽造的發票實際占有、攜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除需具備以上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量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偽造的發票,而且根據具體情況也不可能知道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的,不構成本罪;
(2)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不大的也不構成犯罪同時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從犯罪情節等方面加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是“持有型”犯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人應當說清來源和用途。根據其交待的來源和用途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構成的其他犯罪處理,如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持有偽造的發票行為被吸收到其他較重的罪名中不必再單獨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實行數罪并罰。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3條規定: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持有偽造的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的其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10條之一第1款的規定,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繼同依照本條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注重鏟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發票犯罪。對于購買、使用假發票實施逃避繳納稅款、騙稅、行賄、洗錢、詐騙等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購買、使用假發票實施貪污、受賄、用公款等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2011年11月14日施行 公通字〔2011〕47號)
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田刑法修正案(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作了補充。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十一條之一:[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稅收通用完稅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是否屬于發票問題的回函(2010年8月17日回復 法研〔2010〕140號)
對偽造稅務機關征稅專用章,非法制造稅收通用完稅證和車輛購置稅完利證對外出售的,視情可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論處;對非法購買上述兩種偽進的完稅證,逃避繳納稅款的,視情可以逃稅罪論處。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兩種完稅憑證不屬于發票問題的批復(2010年6月11日答復 公經〔2010〕356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不具備發票功能,不屬于發票。對利用偽造的《稅收通用完稅證》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應以逃稅罪刑事責任。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單認定問題的批復(2010年2月9日答復 公經財稅〔2010〕31號)
保險行業開具發票方式是在提供保單之外另行開具單獨的保險業發票。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單,雖然包含了繳納保費的內容,但就其印制監制、主要用途和管理方式而言,仍然是作為保險單使用,不應認定為發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證據規格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證據規格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一)主觀方面證據
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持有的是假發票,并且實施了持有、使用假發票等行為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對明知的認定,應當注意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材料:
(1)假發票的特征與稅務部門公告的同種發票的防偽特征存在明顯差異,比如制作粗糙、裁切不規則、顏色偏差、稅務監制章圖案模糊等;
(2)犯罪嫌疑人藏匿、攜帶、保管發票的方式、處所隱蔽或者反常;
(3)其他可以認定主觀明知的證據材料。
(二)客觀方面證據
(1)犯罪嫌疑人持有偽造的發票,包括:非法制造的發票,印刷發票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的發票,或者雖經批準私自超量、超范圍印制的發票;
(2)犯罪嫌疑人關于持有假發票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假發票來源,藏匿地點等具體事實的供述和辯解;
(3)通過郵寄、托運、托帶等手段持有的,應調取相關的郵寄和托運憑證;
(4)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涉案共犯、知情人、目擊人等人的證言,證實犯罪嫌疑人持有假發票的有關事實及具體過程;
(5)如果存在持有假發票的現場,應進行現場勘查并拍照固定;
(6)證實犯罪嫌疑人持有假發票的其他證據。
案例精選
趙某甲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2015)薛刑初字第274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趙某甲從他人手中以百分之一的比例購買假發票17份后,將購買的假發票以棗莊市薛城區張范鎮潤砼建筑材料經營部的名義開具給棗莊市薛城區中聯混凝土有限公司,涉案金額8,654,341.45元。
另查明,案發前,被告人趙某甲重新向棗莊市薛城區中聯混凝土有限公司開具了與涉案金額相等的真實的發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趙某乙、張某等人證言、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發票復印件、棗莊市薛城區中聯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細賬及合同、戶籍證明、公司記賬憑證、案件偵破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二、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被告人趙某甲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在案發前已退繳涉案稅款,且積極交納罰金,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甲認罪態度較好,已補繳稅款,且系初犯,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三、判決結果
被告人趙某甲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