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犯本節有關條文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構成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故意的犯罪案件審理后,作出的判處罰金刑或沒收財產刑的判決的,在執行前,由稅務機關先行追繳稅款。因為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從事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經濟支柱。而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犯罪,屬于偷逃和騙取國家稅款的犯罪。稅收的流失勢必造成國家整體利益的受損。因此,為了不使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行為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保證國家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