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及其刑罰的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出現了多種所有制形式,有些企業不是通過自身的努力去開拓市場,與其他企業開展競爭,而是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如利用有些企業中存在工資、住房等方面的問題,采取以高薪聘請,解決住房等手段,將技術人員挖走,同時將企業的技術訣竅、銷售渠道等商業秘密一起帶走。嚴重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侵犯了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本條共分四款。第一款是關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的規定。本條具體列舉了三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施這一行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競爭對手。“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以高薪聘請挖人才、以重金收買知悉秘密的人等。這里“挖人才”的目的是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不是單純的高薪聘請人才。后者是人才流動是否合理的問題。“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為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使用”是指自己使用。(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行為人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是合法獲取的,但是違反了與權利人之間的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違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實施這一行為的,有可能是與擁有商業秘密的企業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本企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關系獲得商業秘密,但擅自告訴他人或自己使用、允許他人使用。
最高檢典型案例 段新苗侵犯商業秘密案
來源:2014年度中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4月22日)
段新苗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間,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蘇南京三超金剛石工具公司任職期間,違反該公司管理規定,以復制、偷拍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該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的圖紙等商業秘密。2011年5月11日,段新苗以技術入股的形式,與他人成立南京萬牙索材料科技公司,獲取該公司40%的股份,并任總經理。該公司利用段新苗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后生產并銷售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7臺,違法獲利1092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3年6月27日,江蘇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罰金2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聽取權利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通過到權利單位現場走訪,實地了解生產經營狀況,對案件中的技術性問題形成了直觀認識,為案件的順利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鑒定意見這一關鍵證據和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檢察機關及時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有力地指控了犯罪。辦案檢察機關還認真剖析該案,針對商業秘密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和爭議開展實證研究,撰寫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司法鑒定的實證分析報告》,構建了規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的審查模式,提高了辦理侵犯商業秘密類案的執法水平。
該案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接近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有力地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和作用,樹立了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
上海崇明律師解析侵犯商業秘密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