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具體規定了兩個罪名,即“損害商業信譽罪”和“損害商品聲譽罪”。
本條具體規定了“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這里所稱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虛構,也包括在真實情況的基礎上的部分虛構,歪曲事實真相。“散布”,既包括口頭散布,也包括以書面方式散布,如宣傳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業信譽”主要是指他人在從事商業活動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譽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約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譽度,他人的生產能力和資金狀況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聲譽”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質量等方面的可信賴程度和經過長期良好地生產、經營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后果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如使他人的商業信用降低、無法簽訂合同或無法開展正常的商業活動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聲譽遭到破壞,產品大量積壓,無法銷售等。
本案中,作為有多年從事新聞工作經歷的被告人訾北佳,在炮制紙餡包子虛假電視節目時應預見到其行為會造成損害相關行業商品聲譽的后果,但卻有意地放縱了該危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了犯罪的故意。并且,控方出具的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若干從事包子經營業務的證人證言證實,自《紙做的包子》節目播出后,北京肉餡包子的銷售量急劇下降,行業受到嚴重的影響,電視臺為此事公開道歉后,包子的銷售量略有回升,但仍未恢復到正常經營狀態。這說明被告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業已造成相關行業商品聲譽遭受損害的后果。而且,該節目在電視臺播出后,被境內外上百家網站、報刊等新聞媒體轉載、轉播,引起媒體和網民的廣泛關注和對我國食品安全的擔憂。這種負面的社會影響在北京奧運會召開在即、國際社會廣泛關注中國食品衛生安全的大背景下,尤為凸顯。所以,盡管一時難以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但僅就此惡劣社會影響,足以認定被告人實施的損害他人商譽行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