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客體是國家對經營活動的管理秩序,主要是對專營專賣活動的管理秩序
經營活動是指商品的加工、儲存、收購、運輸、批發、銷售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最基本的經濟活動。為加強對專營專賣物品或限制買賣物品及相關的證明文件的管理,國家頒布了大量的專營專賣管理法規,如《金銀管理條例》《煙草專賣法》《農藥、化肥、農膜專賣條例》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專營專賣管理,懲治非法經營犯罪,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穩定有著重要作用。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96條的規定,這里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根據刑法、刑法修正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罪中的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表現: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所謂“專營專賣物品”,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只允許特定部門或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金銀、化肥、農藥等。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在經營方式、數量規模等方面由國家給予限制的物品,如棉花,易燃,易爆物品,種子等。以上物品只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并發給經營許可證以后,方可進行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經營的都屬非法經營。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進出口配額批件、進出口許可證等證件的總稱。它既是經營者合法進行對外貿易的有效依據,也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或者技術進行檢驗放行的重要依據,在國家對外貿易管理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謂“進口原產地證明”,則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的有效憑證。它是進口國或地區根據產地的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差別待遇的依據。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主要是指經營國家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物品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如煙草專賣證、食鹽生產許可證、危險品運輸許可證、爆炸物品生產銷售批準文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經鑒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引用統計
第二條 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三條 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引用統計
第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引用統計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八條 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動的賬戶開立地、資金接收地、資金過渡賬戶開立地、資金賬戶操作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等。
第十一條 涉及外匯的犯罪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7號
第一條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一)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
(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價格計算標準的一點五倍計算;
(四)卷煙輔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草行業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實施本條第二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十四條 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引用統計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釋字〔2002〕1號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7號)
四、關于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行為包含: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修正)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第七條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引用統計
第二條 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三條 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7號
第一條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7號)
四、關于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修正)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經鑒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7號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引用統計
第十四條 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7號)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案例精選
1、公報案例: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訴寧波利百代投資咨詢公司、陳宗偉、王文澤、鄭淳中非法經營案,GB2009-1】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訴董杰、陳珠非法經營案,GB2012-2】
2、《刑審參考》案例:
【第212號】 高秋生、臨適應等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非法經營假冒臺灣產香煙屬于未經經營許可的行為。
【第330號】 高國華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對于非法從事外匯按金交易,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是否實際占有非法獲利款,并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第378號】 郭金元、肖東梅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不得累計計算犯罪數額。
【第564號】 周新橋等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股市指數期貨業務和國內商品期貨業務屬于非法經營行為。
【第663號】 梁俊濤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印刷、出版、銷售國家規定以外的非法出版物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727號】 劉溪、聶明湛、原維達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以現貨投資名義,非法代理境外黃金合約買賣的行為,實際上是屬于組織變相期貨交易的活動,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863號】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利用POS機終端機自己或實際控制的信用卡非法套現,套現數額應計入非法經營罪的數額當中。
【第864號】 王后平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掛靠不具有經營資質的企業從事藥品經營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行為。不建立真實的購銷記錄,屬于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參考因素。
【第1021號】 鐘小云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未經許可經營現貨黃金延期交收業務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制的非法經營的行為。
【第1042號】 翁士喜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未經許可擅自開工違章搭建商鋪并對外招商收租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1043號】 王丹、沈瑋婷非法經營、虛報注冊資本案
裁判要旨:不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公司,從事相關證券業務,屬于非法經營的行為。
【第1077號】 李彥生、胡文龍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認定非法經營的行為的兩個角度:“國家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1121號】 歐敏、關樹錦非法從事長途大巴客運經營案
裁判要旨:“黑車”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的行為,但要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以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認定。
【第1122號】 喻江、李強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案
裁判要旨:“黑車”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的行為,但要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以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認定。
【第1210號】 朱海林、周汝勝、謝從軍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無證生產摩托車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3、指導案例:
【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FZD2018-97】
相關閱讀
1、知網文獻
(1)《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劉為波 人民司法 2011-03-05
(2)非法經營罪合理性質疑 徐松林 現代法學 2003-12-28
(3)非法經營罪調控范圍的再思考——以《行政許可法》若干條款為基準 王作富; 劉樹德 中國法學 2005-12-09
(4從擴張走向變異:非法經營罪如何擺脫“口袋罪”的宿命 高翼飛 政治與法律 2012-03-05
(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認定研究 肖晚祥 東方法學 2010-10-15
(6)非法經營罪口袋化的成因與出路 葛恒浩 當代法學 2016-07-10
(7)非法經營罪之適用不宜無度擴張——以零售藥店向醫療機構批量售藥之定性為視角 王立志 法學 2016-09-20
(8)對非法經營罪兜底性規定的實證分析 歐陽本祺 法學 2012-07-20
(9)非法經營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規范解釋路徑——基于司法實務的分析立場 馬春曉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3-06-20
(10)違反行政許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研究——以郭嶸分裝農藥案為例 陳興良 政治與法律 2018-06-05
(11)從罪刑法定的實質側面對兜底條款的分析——以非法經營罪為例 田宇航; 童偉華 河北法學 2015-07-03
(12)涉煙非法經營罪未遂之辨正 張建; 俞小海 法學 2013-02-20
(13)最高人民法院對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適用 王恩海 法治研究 2015-07-10
(14)無證收購糧食行為入刑的法理考察——基于規范論和立法論的雙重視角 葉良芳 法治研究 2017-01-10
(15)網絡非法經營犯罪若干問題辨析 張向東 法律適用 2014-02-01
(16)網絡游戲外掛行為刑法評價的正本清源 俞小海 政治與法律 2015-06-05
(17)論非法經營罪在著作權刑事保護領域的誤用與退出 高曉瑩 當代法學 2011-03-10
(18)信息時代非法經營罪的重生——組織刷單案評析 高艷東 中國法律評論 2018-04-15
(19)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和適用研究 馬寧; 王瑀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14-11-30
(20)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再解讀——以城市違法建設出售行為為例 莫洪憲; 羅鋼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3-11-20
(21)非法經營罪調控范圍的再思考——以《行政許可法》若干條款為基準 王作富; 劉樹德 中國法學 2005-12-09
(22)傳銷犯罪的法律適用——兼論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的界限 潘星丞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0-05-20
(23)刷單炒信行為的規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徑 葉良芳 法學 2018-03-20
(24)刷單炒信的刑法適用與解釋理念 王華偉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8-12-15
(25)非法經營行為的法律界限研究 陳超然 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07-11
(26)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問題與完善 韓曉燕 中國檢察官 2011-02-20
(27)論非法經營罪的幾個問題 吳仁碧 政治與法律 2010-02-05
(28)刑法的明確性問題:以《刑法》第225條第4項為例的分析 陳興良 中國法學 2011-08-09
(29)從“玉米案”看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適用 王碩 中國檢察官 2017-08-20
(30)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認定標準綜述 廖麗紅 人民司法 2014-06-05
(31)涉煙犯罪的罪數形態認定——析《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賀平凡; 羅開卷 政治與法律 2011-07-05
(32)對非法經營罪罪狀要素司法認定的新思考 盧建平; 樓伯坤 人民檢察 2018-06-08
(33)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王開軍 中國檢察官 2016-11-20
(34)非法經營罪內涵與外延擴張限制思考 田宏杰; 阮柏云 人民檢察 2012-12-08
(35)銷售假冒偉哥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兼論非法經營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金澤剛 法學 2006-09-20
(36)“養卡”行為的刑法定性初探 何榮功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1-08-20
(37)非法放貸行為入罪的刑法定性分析 國家電網管理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研究中心 陳思同 最高人民法院 喬嘉偉 人民法院報 2019-11-14
(38)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論根據評析 孟慶華 法治研究 2011-12-06 15:40
(39)非法經營罪中“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界定 華肖 法學 2008-01-20
(40)網絡非法經營犯罪若干問題辨析 張向東 法律適用 2014-02-01
(41)非法從事保安服務行為的定罪處罰 張勇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2-07-20
(42)非法經營罪中的“國家規定”及有關刑事罰則的理解 秦新承 法學 2008-01-20
(43)從“口袋化”到“去口袋化”:非法經營罪兜底項規制范圍的司法限縮——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運行樣態的分析 潘娟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與刑事審判問題研究——全國法院第30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集(下) 2019-06-20
(44)“套路貸”的刑法規制路徑 胡公樞 中國檢察官 2018-04-20
(45)網絡敲詐勒索、非法經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 劉靜坤 法律適用 2013-11-08
(46)證據裁判視野下“違法所得”的認定——以228份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書為樣本 王同明; 王德順; 劉珊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與刑事審判問題研究——全國法院第30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集(下) 2019-06-20
(47)新形勢下外匯犯罪司法實務若干問題研究 陳晨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7-08-15
(48)采用資金對沖方式非法經營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 周慶琳; 湯詠梅 人民司法 2010-12-20
(49)非法經營罪司法認定中的常見實務問題研究 孫琳; 康欽平 政法學刊 2015-08-15
(50)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 王榮芳 政法論壇 2014-11-15
(51)非法經營罪的主觀故意認定 符秋 中國檢察官 2011-02-20
(52)淺談銷售非正規渠道進貨的外國雪茄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羅潔; 林昇 中國檢察官 2019-03-20
(53)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肖杰 人民司法(案例) 2016-08-15
(54)組織境內居民參與境外期貨、外匯交易構成非法經營罪 沈燕; 榮學磊 人民司法 2011-04-20
(55)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刑事責任 羅開卷 人民司法 2015-05-20
(56)非法貼現票據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孫煒; 范莉 人民司法 2008-07-20
(57)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肖杰 人民司法(案例) 2016-08-15
(58)無證經營非專賣、限制買賣商品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姚翔宇 人民司法 2019-06-15
(59)利用銀行系統漏洞在POS機上空卡套現的罪名認定 聶昭偉 人民司法(案例) 2017-08-15
(60)行政犯違法性判斷的從屬性和獨立性研究 孫國祥 法學家 2017-02-15
2、經典好文
(1)非法經營罪最新(立案)定罪量刑全標準(附最新72種涉非法經營罪情形) 豫法陽光
(2)非法經營罪之無罪辯護思路(一) 仁欽律法
(3)非法經營罪之無罪辯護思路(二) 仁欽律法
(4)非法經營罪無罪裁判要旨歸納(附裁判理由) 奚瑋刑辯團隊
(5)一圖讀懂|非法放貸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數量標準 為你辯護網
(6)非法經營罪的13個無罪視角(根據判例提煉) 刑事實務
(7)原創|民間借貸與非法放貸入刑(非法經營罪)的邊際法律關系 金卓越金融地產律師團隊
(8)非法經營罪無罪案例分享第九篇 經濟犯罪案件辯護與研究
(9)私自銷售電子煙為何涉嫌非法經營罪? 刑事研究
(10)刑法|非法經營罪之無證販賣煙草 一琂堂
(11)耽美寫作與市場秩序:非法經營罪在懲罰什么? 羅翔說刑法
(12)設立地下“六合彩”平臺,構成非法經營罪還是賭博罪 許小軍說法
(13)2019年版負面清單對涉柴油類非法經營罪案件辯護的重大利好 山東常青藤律師事務所
(14)【探討】“非法刪帖”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再思考——以《誹謗信息解釋》為基礎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15)《九民會議紀要》中的刑事問題:民間票據所涉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分析 刑事法譚條文內容罪名精析解釋性文件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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