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三十條 內容
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逃避商檢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逃避商檢罪,是指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的犯罪。
構成逃避商檢罪應當具備以下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避商檢的故意。“逃避商品檢驗”是指行為人通過自己的作為或者故意的不作為使應當經過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檢驗的商品,避開檢驗的行為。“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是指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中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列入《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二)行為人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是指行為人將進口商品未報經商檢機構檢驗,就自行將商品在境內銷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況。行為人未報經檢驗就自行銷售、使用的行為,直接破壞了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監督和管理。二是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沒有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為。因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條件,是應經商檢機構通過出口商品的檢驗才能確定。任何出口商品在報經商檢機構檢驗前,均可視為未報經檢驗合格。(三)逃避商檢的行為情節嚴重。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逃避商檢的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如未報經檢驗對不合格商品無法索賠,或者出口商品引起他人索賠、給國家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情況。
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甲有自首情節和悔罪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陳某甲是初犯,不構成情節嚴重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三、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逃避商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14200元,予以追繳。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開發區分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條文內容罪名精析立案標準證據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