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內容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是指單位觸犯本節各條規定的犯罪。這里的單位,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本條關于對單位犯罪的處刑規定,采取了雙罰制的原則。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施行 法釋〔2016〕29號)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
二百三十一條
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2015年8月19日 高檢發釋字〔2015〕4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渝檢(研)〔2015〕8號《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能否成為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有關犯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2000年9月28日施行 法釋〔2000〕31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號《關于單位犯信用證詐騙罪案件中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劃分主從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此復
案例精選
《刑事審判參考》第726號案例 周敏合同詐騙案
【摘要】
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判斷具體犯罪行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可以根據以下幾點:第一,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利益;第二,是否具有獨立的意志;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運轉;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
周敏合同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敏,女,1952年6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系上海眾超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超公司)、上海一豐鎬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豐鎬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6月15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22日被逮捕201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敏犯合同詐騙罪,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周敏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提出其個人無詐騙故意。辯護人提出周敏的行為出于為單位利益考慮,公訴機關指控周敏個人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周敏在擔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眾超公司、一豐鎬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直接負責生產經營期間,先后與上海岷琪針織品有限公司、常州仕高針紡織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發生玩具原材料買賣或加工合同業務,上述單位按約為周敏所在公司供貨或完成加工業務,周敏經自己公司再生產加工、通過瑞寶公司等單位予以銷售并收取貨款后,采用將上述自己公司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或以差旅費等名義提取現金等方式轉移公司財產,卻以尚未收到貨款為由拒不支付各被害單位合計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900000余元的原材料貨款及加工費等。在被害單位多次催討后,被告人周敏采用隱匿等手段逃避。案發后,周敏支付部分貨款后仍造成被害單位直接經濟損失合計890000 余元。法院審理期間,周敏積極籌款 894000 元退賠被害單 位的經濟損失。
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運轉。具有獨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應當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公司的章程、宗旨等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這些是公司人格的具體體現之一。一人公司的設立及存在均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宗旨,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追求其利益。其收益首先應對公司所負債務負責,而不是直接轉為股東的個人私利。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須是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且客觀上確實從事了一定的合法經營活動。當單一股東或其他成員實施的行為與公司目標完全相反時,就超出了公司的意志范圍。因此,如果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一人公司,或者一人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能構成單位犯罪,而只能視為股東的個人犯罪。
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一人公司的設立以及存續均應當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要求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在實體或程序方面不合法的一人公司屬于應當予以取消的對象,不具備法律承認的獨立人格,不能成為單位行為的主體。首先,一人公司必須依法成立,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地位。沒有經過工商登記注冊的一人公司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構成犯罪的,按照個人犯罪處理。其次,一人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而且必須一次性繳足。在因設立瑕疵造成一人公司人格否定、公司成立自始無效的情況下,該一人公司不符合獨立法人的形式標準,因此,不具備構成刑法上的單位主體的基本前提。
在本案中,眾超公司、一豐鎬公司經合法注冊成立,被告人周敏是該公司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登記注冊成立,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規定的營利宗旨進行運轉,公司在經營中具有相對獨立的名義,具備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結構,被告人周敏作為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利益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應當被視為公司的獨立意志。同時,根據法院查明的情況,周敏依照法律程序辦理手續實際出資,眾超公司、一豐鎬公司具有獨立的財務狀況,可以與周敏的個人財產明確區分,雖然進行了合同詐騙行為,但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敏在收取貨款后系用于其個人開支。
因此,公司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周敏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利益而進行合同詐騙活動,應當被視為公司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因此,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敏應依法追究其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經營管理的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