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三十九條 內容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綁架罪的處刑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綁架罪的處刑規定。本款所規定的綁架罪,具體包括以下行為: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也稱為擄人勒贖 或者“綁票”,即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強行擄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親友索取錢物的行為;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是指出于其他 目的,如出于政治性目的、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 、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不屬于本條所規定的綁架罪的范圍,而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第二款規定,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應如何處罰的規定。這里所說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是指以向被 害人親友索取財物為目的,將被害嬰幼兒劫持并扣作人質的行為。“偷盜”,主要是指乘被害嬰幼兒親屬或者監護人不備,將該嬰幼兒抱走、 帶走的行為。如潛入他人住宅將嬰兒抱走,乘家長不備將正在玩耍的幼兒帶走,以及采取利誘、拐騙方法將嬰幼兒哄騙走等。嬰幼兒的具體年齡界限,刑法未作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12月11日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 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嬰幼兒是指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1997年刑法修訂以后,對嬰幼兒的具體年齡界限,仍可參考上 述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嬰幼兒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無論是將其抱走、帶走,還是哄騙走,都是偷盜嬰幼兒的行為,都應當依照綁架罪的規定處罰。依照本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殺害被偷盜的嬰幼兒或者故意傷害被偷盜的嬰幼兒,致其重傷、死亡的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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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 被告人葉振強綁架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通過網絡實施的侵犯婦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2014年10月21日)
被告人葉振強綁架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葉振強、路好寶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路某廠家屬院6號樓602房,共同生活。因經濟窘迫,葉振強產生綁架他人勒索錢財之念。同年10月23日晚,葉振強通過QQ聊天結識了被害人趙某(女,歿年18歲),兩人相約見面后,葉振強將趙某帶回租住屋,趁趙某熟睡之際,用透明膠帶、床單將趙某纏裹后控制。次日上午,葉振強用趙某的手機打電話向趙的父母索要贖金,并讓趙某與其父母通話。因趙某通話時泄露了綁架地址信息,二被告人擔心事情敗露,產生殺人滅口之念。路好寶按住趙某的腿,葉振強用毛巾捂住趙某口鼻并勒趙某頸部,致趙某機械性窒息死亡后,二人逃離。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振強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后恐罪行敗露,便將被害人殺害,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葉振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葉振強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路好寶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葉振強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裁定核準被告人葉振強死刑。
(三)典型意義
隨著智能手機的發展和各種社交軟件的廣泛應用,網絡社交無處不在。社交軟件本身只是一個工具,不存在對錯好壞,關鍵是如何使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會成為其犯罪的工具。網絡無法驗證用戶的基本身份信息,更不可能校驗用戶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點,隱瞞真實身份,將自己扮演成各種角色,在網絡上物色、“釣取”可能會成為其犯罪對象的人,當取得對方信任后,就邀約見面,進一步實現其犯罪目的。從近些年因網絡發生的案件中可見,詐騙、搶劫、盜竊、敲詐勒索、強迫賣淫甚至強奸、殺人等惡性刑事犯罪時有發生,亟需引起廣大網民的注意和警覺。本案中,被告人葉振強以綁架為目的通過網絡尋找犯罪對象,騙取被害人趙某的信任后,將趙某騙至租住處,對趙某實施綁架,最終將趙某殘忍殺害。希望本案能喚醒廣大熱衷網絡交友的網友們的警覺,要慎重網絡交友,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