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處刑規定。這里所說的“聚眾”,是指聚集多人。“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煽動等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 可能是多人。“其他參與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參與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人。需要注意的是 ,構成本款所規定的犯罪,對于首要分子,不論其是否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都按本款規定定罪處罰;對于其他參與者,則只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才構成本罪,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不構成犯罪,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依照本款規定,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 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42條第2款規定,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根據《刑法》第242條第1款的規定,則應當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3.規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并未作出規定,這主要是因為實踐中此類案件發生的不多,最高司法機關尚未總結出成熟的量刑意見。在有關規定出臺前
司法人員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刑罰。
具體情節與量刑的對應情況,列表格如下:
量刑檔次對應情節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
兒童的首要分子。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妨
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證據規格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證據規格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一)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
即證明行為人主體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即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即證明行為人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包括:
1.證明行為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行為的證據:
(1)砸毀車輛行為的證據;
(2)毀壞槍支警械行為的證據;
(3)打傷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行為的證據:
(1)扣押解救的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證據;
(2)扣押交通工具行為的證據;
(3)扣押通訊工具行為的證據;
(4)扣押武器、警械行為的證據;
(5)扣押執行公務的證件、文件、信件行為的證據;
(6)恐嚇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證據;
(7)要挾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以其他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行為的證據:
(1)謾罵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證據;
(2)侮辱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證據;
(3)阻攔人員、車輛通過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行為的證據:
(1)糾集他人;
(2)策劃;
(3)指揮;
(4)煽動。
5.證明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行為的首要分子行為的證據。
6.證明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情節的證據
1.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1)是否累犯的證據(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
(2)是否有自首情節的證據(投案記錄、報案記錄、舉報、控告記錄及信件、抓獲經過、破案報告);
(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節的證據(應有證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書面材料);
(4)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2.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1)事實情節,包括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次數、金額、對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2)前科劣跡材料,如不起訴決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平時表現、犯罪后的態度;
(4)群眾的意見。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