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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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條 內容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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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侮辱罪、誹謗罪的處刑規定。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方法可以 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方法來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如強迫他人“戴高帽”游行、當眾剝光他人 衣服等。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如果在實施暴力侮辱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后果的,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或 :者故意傷害罪。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當眾嘲笑、辱罵,貼傳單或者漫畫等來侮辱他人。所 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如果不是公然 ,不構成本罪。所謂“他人”,在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 般的謾罵等,不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過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本款規定,構成侮辱罪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侮辱他人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影響很壞 等情況。關于侮辱罪的刑罰,依照本款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眾所周知,互聯網作為信息時代的新興媒體,其傳播之快、影響之大、受眾主動性和參與程度之高,遠非傳統媒體所能夠比擬。不少“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還嚴重危害互聯網的安全與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蔡曉青在新浪微博這一主流網絡媒體上發布微博對被害人徐某進行侮辱,引發網友對徐某的謾罵,使得徐某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最終導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殺身亡的嚴重后果,而該后果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嚴重危害了互聯網的安全與管理秩序,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應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綜上,在信息時代,利用網絡搜索功能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使用得當,可以為生活提供便利。也為人民群眾的言論自由提供廣闊的平臺,為監督政府行為提供更多途徑。但如果使用不當,網絡搜索則容易變成網絡暴力,網絡監督則容易成為“私刑”的化身。因此,為最大限度地發揚“人肉搜索”的優點,應當為其劃好警戒線,才能夠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益。“人肉搜索”致人自殺獲刑具有標本意義,有了本案作為前鑒,相信大多數網絡使用者在準備作出類似行為時。會顧忌到由此造成的后果,從而更加理性地使用“人肉搜索”。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二款 強制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