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五十條 內容
第二百五十條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是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這里所說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刊載”,包括發表、制作、轉載等。如果不是在出版物上刊載,而是口頭表達的,不構成本罪。2.刊載的必須是歧視 、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這里所說的“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是指針對少數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對少數民族進行貶低、 誣蔑、嘲諷、辱罵以及其他歧視、侮辱的行為。3.必須是情節惡劣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刊載的內容歪曲歷史或者是制 造謠言的,內容污穢惡毒的以及多次刊載等。4.必須是造成嚴重后果的。這里所說的“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是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引起 民族騷亂、糾紛等。5.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的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說的“直接責任人員”,主要包括作者、責任編輯以及其他對刊載上述內容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構成本罪的行為,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見、取笑、獵奇等目的 ,如果是為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而進行煽動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條關于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條規定,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畢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區分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可以通過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作品來實現,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客觀方面不完全相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施,包括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第二,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第三,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見、取笑或者獵奇的目的,后者則是出于激起民族之間的仇恨、歧視的目的。如果以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實現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目的,如果犯罪主體是自然人,應當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罪處罰;如果犯罪主體是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50條規定,犯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行為,情節一般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其他參與人員不以犯罪處理。
3.規范化量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出版歧視、每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規定,這主要是由于該罪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常見,最高司法機關尚未總結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標準。在有關規定出臺前,司法人員應當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刑罰。
具體情節與量刑的對應情況,列表格如下:
量刑檔次
對應情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對直接責任人員。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23日施行 法釋〔1998〕30號)
第七條 出版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以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