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五十二條 內容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1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隱匿”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隱藏起來,使收件人無法查收的行為;“毀棄”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毀、燒毀、扔棄等,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非法開拆”,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是指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因此,在我國,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于國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根據本條的規定,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經常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或者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過失而遺失、損毀、誤拆他人信件的,不構成犯罪。關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犯罪的刑罰,依照本條的規定,隱匿、毀棄 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被告人伍某甲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被告人伍某乙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被告人伍曉飛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被告人江某房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五、移送的惠普牌筆記本電腦二臺、戴爾牌筆記本電腦一臺、聯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華為牌黑色無線網卡四個,予以沒收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