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內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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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處刑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處刑規定。依照本款規定,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 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本條所規定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郵政部門的營業員、分揀員、投 遞員、押運員以及其他從事郵政工作的人員。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郵政工作人員,而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行為必須是利用職 務之便實施的。如果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電報的行為人不是郵政工作人員或者郵政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實施上述行為 的,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構成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本條規定了三種妨害郵政通訊的行為,其中“私自開拆”, 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在郵途中非法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行為。“隱匿”,是指將他人投寄的郵件、電報予以 截留藏匿而不遞交給收件人的行為。“毀棄”,是指將他人投寄的郵件、電報予以撕毀、燒毀、拋棄等,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私自開拆 、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是妨害郵政通訊的三種具體行為,只要郵政工作人員故意施行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就可構成本罪。郵政工作人員依法 檢查郵件的行為,屬于正當的職務行為,不構成犯罪。這里所說的“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遞寄的信件、印刷品、包裹、匯票、報刊等;“電報”,包括明碼、密碼電報等。本款規定在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可能出于各種各 樣的動機,如報復、圖財、逃避工作等。因過失而遺失、毀壞郵件、電報的,不構成本罪。依照本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隱匿、 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為了確保國內國際郵政通信的安全,除各級郵電部門必須堅持“人民郵電為人民”的方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強企業管理,不斷提高通信質量外,各級公、檢、法機關和郵電部門,一定要認真地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指示精神,加強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的工作,對破壞郵政通信的犯罪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關于案件的報告和處理問題
凡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有下列違法犯罪行為的,均應及時報告上級郵電保衛部門;其中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檢察機關:
1.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或者從郵件中竊取現金、外幣、票證、物品、各種業務合同,以及隱匿、毀棄用戶報刊數量較多的。
2.貪污、冒領用戶匯兌款、報刊款和貪污匯兌資金、郵電營收款的。
凡郵電局、所被盜竊,郵件、現金被搶劫,收寄或利用郵運工具夾運走私物品、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應及時報告上級郵電保衛部門,并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對于破壞郵政通信的案件應當抓緊破案。一般案件,郵電保衛部門應在公安或檢察機關的指導下及時追查破案。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本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力量追查,必要時上級郵電部門參加指導。屬于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郵電部門要積極配合。跨省(市、區)的案件,以發案所在地為主,由有關省(市、區)郵電部門協同公安或檢察機關破案。
郵電工作人員破壞郵政通信的案件,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嚴懲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郵電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對于包庇縱容犯罪的有關人員,必須嚴肅處理;屬于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等破壞郵政通信的案件,是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對這種案件的定性、處理或量刑,必須重視對郵政通信的破壞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不能僅以數量多少來處理。
2.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郵件中竊取財物,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郵電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4.應由犯罪分子退賠的財物,必須限期退賠。其中屬于用戶的,由郵電部門負責歸還用戶,并將歸還的收據作為證據入卷存檔;除此之外,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各級公、檢、法機關和郵電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措施。要貫徹“綜合治理”的方針,既要依法嚴厲打擊犯罪活動,又要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并對郵電職工加強遵紀守法教育,預防新的犯罪。要注意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把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的工作切實抓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郵政通信安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應有的貢獻。
證據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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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條 證據規格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一)關于本罪主體的證據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部門的干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
(二)關于本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
(1)案件發生的原因,犯罪的動機、日的,是為了營利,還是為了其他目的;
(2)是否明知違反相關國家規定。
2.被害人陳述。證實:行為人未經被害人許可出售、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
3.書證:
(1)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報案的舉報、控告記錄、報案登記表;
(2)合同,賬單,記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有關材料等,證明行為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起因、動機、目的等。
通過上述證據并結合客觀方面的有關證據,證明行為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即故意為之。
證明單位犯本罪的主觀故意時,還需要通過收集和提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供述、單位體討論記錄、有關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單位的財務賬目等書證及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以證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系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的,獲得的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實踐中,要結合違反國家規定、出售和非法提供等要件和相關證據,證明行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屬于過失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則不構成本罪。
(三)關于本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
(1)行為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可以獲得并已獲取了公民個人信息;
(2)行為人實施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過程;
(3)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具體內容和數量;
(4)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的獲利情況;
(5)行為人和被害人的關系;
(6)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劃、分工、實施等情應詳細訊問,查明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陳述。證實:
(1)被害人曾在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辦理過有關業務,該單位留有被害人的公民個人信息;
(2)行為人的行為未經被害人同意或授權;
(3)行為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或不良影響
3.證人證言
(1)行為人的同事,證實:
①行為人可以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
②行為人實施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的行為。
(2)公民個人信息獲得者,證實:
①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通過購買或其他不合法手段獲得了相關公民個人信息,包括數量、內容以及支付的費用等。
②如何使用該非法獲得的個人信息,以及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或不良影響。
4.物證、書證:
(1)有關文件和賬目等材料,證實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和非法提供的時間、地點及經過等情況;
(2)電信部門提供的(固定、移動)電話通話記錄、短信息等記錄;
(3)所違反的國家規定的文本和內容。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包括錄音、錄、電子介質等能夠證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資料。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
(四)關于本罪客體的證據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民個人信息不受非侵犯的權利。主要通過上述主、客觀方面的證據予以證實。
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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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2014)零刑初字第163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在擔任永州市郵政局零陵分局某某支局投遞員期間,將自己負責投遞郵政路段的郵件63件隱匿在自己家中,沒有投遞給相關客戶。為應付檢查,被告人還冒充客戶在郵件清單的收件人簽章欄上簽名,被告人故意將自己負責投遞的郵件隱匿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陳某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
案情簡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檢察院以零檢公訴刑訴(2014)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一芳,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永州市郵政局零陵分局某某支局投遞員期間,將自己負責投遞郵政路段的郵件63件隱匿在自己家中,沒有投遞給相關客戶。為應付檢查,被告人陳某某還冒充客戶在郵件清單的收件人簽章欄上簽名,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通訊自由權。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廣州鐵路公安處廣州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某、唐某某、徐某某、蔣某某、伍某某、雷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郵政業務委托代辦合同、未收到的郵件統計表、投遞郵件清單、隱匿的郵件照片及說明等書證和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將自己負責投遞的郵件隱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