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內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第二款是對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的規定。這里所 規定的“竊取財物”,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在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的同時,從郵件中竊取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妨害了郵政通訊,又 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依照本款規定,對于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同時竊取財物的,構成盜竊罪,應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構成要件
貪污罪與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的界限
本條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盜竊財物的,依照第264條盜竊罪從重處罰。它雖具有貪污罪的性質,但同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主體要件都是郵電工作人員,客觀方面都有從郵件中竊取財物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從郵件中竊取財物;而盜竊罪則與行為人職務無關,一般是郵電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如了解郵電部門的內情,熟悉內部活動規律等,實施盜竊郵件中的財物。
量刑標準
根據本條規定,本罪有4個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解釋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有關內容理解問題的研究意見(《司法研究與指導》2012年第1輯)##【延伸閱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有關內容理解問題的研究意見》的理解與適用有關部門就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有關內容理解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1.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的“上述信息”,應當是指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國家機關、金融等相關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
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應當不限于中國公民。
案例精選
黃某甲盜竊案(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97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系速運有限公司運作員,主要負責接電話、發巴槍等工作,保管快遞物品并不在其職責范圍內,其盜竊快遞包裹的行為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另外,我國刑法規定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快遞工作人員雖非嚴格意義上的郵政工作人員,但二者工作性質類似,快遞工作人員私自開拆快遞包裹并竊取財物的,自應參照上述法律的精神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因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0642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黃某甲盜竊案
案情簡介: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訴(2014)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采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小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及其辯護人孫宏旗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至8月16日,被告人黃某甲多次在其工作的A速運有限公司包河中轉場(位于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都路與臥云路交口)盜竊快遞包裹。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二、追繳被告人黃某甲違法所得一千元。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盜竊、搶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