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五十七條 內容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刑規定。
婚姻自由,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婚姻制度。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和強制。根據本條的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 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 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采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 由權利的,也不構成本罪。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訴人孫某、趙某某的上訴理由:1.判決被告人董云維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判決被告人董云維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合計569775.43元。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原審法院對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經當庭宣讀、出示、并質證,二審法院審查屬實,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孫某、趙某某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附帶民事部分已按實際支出的費用及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判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上訴人對刑事部分無權提出上訴,故上訴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部分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已發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判處合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