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五十八條 內容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重婚罪的處刑規定。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嚴重破壞。根據本條的規定,重 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條規定了兩種重婚行為,一種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這里規定的“明 知”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本罪。本條所規定的“結婚”,既 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撰稿: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李鐵 張濟坤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馬巖)條文內容罪名精析量刑標準解釋性文件證據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