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刑法》第264條是關于盜竊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犯罪主體。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墻、潛入他人室內、掏兜割包、利用網絡技術竊取等。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志。
3.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數額較大,是盜竊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但對于一些特定的盜竊行為,只要實施了該盜竊行為,即使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條件,因該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本條也規定其構成犯罪。這些行為包括:(1)多次盜竊。盜竊犯罪具有常習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一經抓獲,往往只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額,而對其以往數額的交代也難以查證。將多次盜竊規定為犯罪正是針對盜竊犯罪的這一特點。根據最高法、最高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2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2)入戶盜竊。這里所說的“戶”,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人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厲打擊。(3)攜帶兇器盜竊。指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行為人攜帶兇器盜竊,往往有恃無恐,一旦被發現或者被抓捕時,則使用兇器進行反抗。這種行為以暴力為后盾,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而且對他人的人身形成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刑事處罰。需要明確的是,本條規定的構成盜竊罪的“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攜帶兇器進行盜竊而未使用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在攜帶兇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施暴或者威脅的,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4)扒竊。“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扒竊行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嚴重侵犯公民財產和人身安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且技術性強,多為屢抓屢放的慣犯,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增加規定為犯罪,體現了刑法對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切實關注和嚴格保護,為打擊盜竊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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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盜竊罪的司法適用路徑----李翔 /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 2011年第5期
論盜竊罪中的多次盜竊----黎宏 / 《人民檢察》 / 2010年第1期
應以平穩占有說判斷盜竊罪----蘇勇;吳登偉 / 《人民檢察》 / 2009年第14期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盜竊罪 |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盜竊、搶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