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擔保合同里面有約定的擔保期限,那么就按約定的期限來;
2、如果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擔保期限,那么從約定的還款期限之日起擔保期限是六個月;
3、另外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擔保合同里寫明擔保人擔保至債務人還清債務為止,這種情況屬于約定不明,那么這種情況下,擔保就是從約定的還款期之日起擔保期限是兩年。
靜安區擔保案律師《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靜安律師解答擔保人擔保期限過期要負法律責任嗎
擔保期限過期的,擔保人不需要再對債權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準確理解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應嚴格對照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審理中,擔保權人原告羅某龍一直強調,履行期限屆滿后,其曾多次向擔保人追償,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擔保人鐘某燕亦不予認可;同時,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致使存擔保權人向擔保人追償的事實,也因按法律規定不產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而免除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靜安區擔保案律師
本案中鐘某燕作為擔保人在買賣合同中作擔保,由于合同中未約定擔保方式,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承擔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審判]:
法院采納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未約定保證方式,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雙方也未在“協議書”中約定保證期間,該案主債務履行日是2012年5月31日,按照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至2012年11月30日止屆滿,同時,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現原告羅某龍于2014年4月才向本院提起訴訟,已過了保證期間,因此,原告請求被告鐘某燕對被告黃某華、曾某和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鐘某燕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