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靜安債權債務律師 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債權人未按合同的約定事先占有對方財產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2)如果債務人的偵務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的財產無關,則不能發生留置權。
(3)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限,也不能扣押債務人財產。因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受到侵害,才有正當行使扣押權來保護自己權利的必要性。若債務未到展行期,債務人仍有可能在此期間內履行債務,沒有扣押的必要。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抵押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應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無抵押合同,債權人不能濫用扣押權,如以土地、車輛、林木、企業設備作抵押,還應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2)抵押物必須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它包括抵押所有的房屋、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財產。但是土地所有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不能作為抵押物。
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定期限
根據《民訴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類型
靜安債權債務律師 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債券、股票、基金股份等類型的財產,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包括:
1、被執行人和其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費用;
2、被執行人具有人身屬性的物品;
3、無法評估價值的知識產權;
4、金融機構交存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金融機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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