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訴訟刑事律師 盡管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就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作了概括性規定,但由于長期受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民事訴訟立法的影響,民事訴訟主管制度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和國家本位的色彩,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全面保護,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視野下,其暴露出來的弊端和問題不容忽視。
問題之一:越權主管或推諉主管等現象時有發生。
在我國,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國家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有關社會團體,也分別承擔著解決一定范圍內民事糾紛的任務。由于民事糾紛的復雜性和主管機關的多重性,各主管機關之間發生越權主管或推諉主管等主管爭議的現象不可避免。特別是一些法院片面強調積極司法,超越主管范圍,什么事都管,什么案都收,包打天下官司,嚴重侵蝕了行政權的空間,結果往往是“吃力不討好”。同時,對于本屬法院主管的案件,一些法院也往往以宜由行政解決為由而不予受理,“重行政輕審判”解決糾紛觀念依然存在。
問題之二: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一直存在爭論。
關于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爭論,有兩點值得關注:
1、關于權利保護的種類是否有待于進一步擴張呢?從現行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立法規定來看,民事訴訟主管范圍僅限于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或人身權的保護,這無疑限制了公民權利保護的種類,使原本更為重要的許多憲法權利都沒能在民事訴訟中得到保護。如受教育權既非人身權利也非財產權利,由此引發的爭議自然也就不屬于民事訴訟主管范圍。因此,從當事人權利保護角度來說,我們認為,現行民事訴訟主管范圍將受案范圍限定為對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護,不足以涵蓋對各類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其權利保護種類仍有待于進一步擴張。
2、對于單位內部爭議,法院應否保持適度的干預呢。在爭論中,關于主體地位的平等性問題上也發生不少岐議,即對單位內部爭議是否屬于民事訴訟主管范圍存在不同理解。實踐中,往往將單位內部爭議視為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排除在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之外。我們認為,對于單位內部爭議,法院應保持適度的干預。單位內部爭議,尤其是單位成員與單位組織之間有關涉及到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的爭議,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不屬于行政管理關系范疇,自然應排除在行政訴訟范圍之外。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單位內部爭議的主體雙方仍然符合地位平等的特征,理應列入民事訴訟的主管范圍。
問題之三:司法解釋隨意剝奪和限制訴權現象嚴重。
法官不得拒絕裁判,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否則即為失職。
盡管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對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作了概括性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得到有效貫徹,特別是對于新類型案件,法院往往從自身的利益或立場出發,以法無明文規定等為由而不予受理。這些情況見諸于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的不予受理的批復之中。如,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指出:我國資本市場正處于不斷規范和發展階段,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如內幕交易、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這些行為損害了證券市場的公正,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資本市場的安全和健康發展,應該逐步規范。當前,法院審判工作中已出現了這些值得重視和研究的新情況、新問題,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條件的局限,尚不具備受理及審理這類案件的條件。經研究,對上述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由此可見,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這一形式隨意剝奪和限制當事人訴權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并且至今持續不減,在很大程度上從司法層面導致當事人訴權保護的虛化。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后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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