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拆遷律師 只要出現這五種情況,該舉報的舉報,該維權的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如果你正在遭受斷水斷電斷路等逼遷行為的困擾,請大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無征地批文進行征收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原則上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國有土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改變土地性質,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起決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有權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體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征地批文”直接關系到土地征收行為的合法性。
無征地批文就進行征收違法情況過于明顯,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征地面積與實際的征地面積是否相吻合的問題,從律所代理的案件中可以發現,不少征地存在 “少批多占”,對拆遷方套路不甚了解的話,很容易錯過這一重要違法點!
類似此案件中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的情況比較常見。《土地管理法》第76條種便對“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拆違”“拆危”等違法拆遷現象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伴隨在拆遷過程中的“拆違”以及“拆危”案件更為常見。不少拆遷方更是以拆違和拆危之名行強拆之實,以減少給廣大被拆遷人的補償。當房子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時,不少被拆遷人自認理虧,以為房子被拆除也理所應當,卻不知這可能是被拆遷方的慣用伎倆和手段。
“拆違”代替拆遷的情況非常常見,遭遇這樣的情況不要驚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其拆除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在此期間及時咨詢律師進行維權便可扭轉不利的維權局面!
三、變相剝奪被征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
這種情況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尤為常見。在律師代理的棚戶區改造類案件中頻頻出現。
拆遷方只允許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領取“購房券”,卻以各種理由不安排房屋產權調換;
安排了房屋產權調換,但沒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遷而全是幾十公里之外的外遷;
以安置房是現房為由拒絕向營業性用房的所有權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用……這些情形均可能導致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受到減損,明著是能選實則是沒的選。根據規定,這樣的做法屬于變相剝奪被征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
四、補償所依據的評估時間點錯誤
我國雖然明文規定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但存在因種種原因七八年后下發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此時的房價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這對于被征收人來說無疑是不公的!
而這種長期拖延的形成,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其責任。
“久拖不決(征收補償決定)”期間的房屋價格上漲,理應由對征收項目負有實施職權的政府一方“買單”。
此前,山東省高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判決中明確應從實質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確定補償標準,以判決時涉案房屋周邊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切實保障當事人可以購買到與其之前居住狀況相當的房屋,確保房屋產權人得到公平合理補償!
第三,違建被違法強拆怎么辦?違建被強拆,被拆遷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與行政機關協商;(2)協商不行的話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在此處要注意起訴期限,行政訴訟中告知訴權的有六個月的起訴期限,沒有告知訴權的有一年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四,違建被強拆能否獲得賠償?相信這是很多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在此徐匯拆遷律師告訴大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可分離的建筑材料以及附屬在違法建筑上的合法財物因強拆遭受損毀的,都應當獲得賠償。
五、先拆遷后補償,屬嚴重違法!
在律所律師代理的案件中,不少開發商為了節約成本,采用“先拆后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極不合理也是不合法。
“先補償后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當補償協議中有關于“先拆后補”的條款,被拆遷人一定不要輕易簽字!
如果拆遷方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就拆除了房屋,無疑是違法的,被拆遷人此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不可自認倒霉簽訂低補償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