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動遷律師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范圍和標準:土地的補償范圍和補償、補助標準的確定,是征地工作的主要內容,也是一項難度較大的工作,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組織征地的地方政府必須按征地協議書如數支付補償費,被征地單位也不得額外索取。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市區征收集體土地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管理,規范統一征地工作,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紹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紹興市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征收集體土地,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實行征收的行為。
第三條 征收紹興市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依法實行統一征地并給予補償。
第四條 市國土部門負責紹興市區征收土地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協調及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統一征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統征辦)承擔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工作。
越城區政府、紹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袍江新區管委會、鏡湖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征收土地的有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建設、農業、林業、水利、民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條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當服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積極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六條 征收土地的一般程序。
(一)下達征地通知書。建設項目受理后,市統征辦及時將征地任務下達給市國土部門有關分局(以下簡稱國土分局),并抄送給當地政府或管委會;
(二)告知。國土分局接到征地任務通知書后,應以書面形式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單位,并充分聽取被征地單位的意見;
(三)調查。國土分局組織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按規定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四)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的告知、組織聽證等程序;
(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礎上,由市統征辦與被征地單位依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六)進行“兩公告一批復”工作。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國土部門應及時做好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工作;
(七)支付征地補償費。在方案批準后三個月內,市國土部門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給被征地單位。
第七條 征收土地應當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八條 紹興市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根據土地區位、土地利用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區片和區片綜合地價。區片綜合地價應予公示并嚴格執行。今后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條 征收耕地的給予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的對象為在冊農業人口。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人均占有耕地數量計算。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分別按當季作物的產值和實際價值,結合征地區片實際予以計算確定。
第十二條 違法建筑(含構筑物等)和征收土地告知后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應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單位應按規定辦理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或變更、被征地農民農轉非和參加社會保障等手續,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
第十五條 建立征地臺賬制度,由市國土部門根據征地情況,以村為單位建立臺賬,市財政、統計等部門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村級留地安置、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等制度。寶山動遷律師
第十七條 建立紹興市區征地調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資金主要從土地出讓等收入中籌集,其中:經營性用地按出讓面積每平方米提取15元,其他用地按出讓面積每平方米提取2元。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于征地補償費用的平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勞動技能培訓等。
第十八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無正當理由拒交土地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依法征地過程中,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補償費用的,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區征用集體土地辦法》(市政府第61號令)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