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閔行行賄罪辯護律師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對行賄犯罪怎么處罰?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2條對賄賂的范圍作了明確規(guī)定。
賄賂犯罪的本質在于:權錢交易。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行賄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可見,根據刑法規(guī)定,賄賂犯罪的對象是“財物”。因此,如何界定賄賂犯罪中的“賄賂”,關鍵在于對刑法中規(guī)定的“財物”應當如何理解和進行解釋。這些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賄賂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
比如,有的行為人通過低買高賣交易的形式收受請托人的好處,有的行為人通過收受干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方式,變相收受請托人的財物。
閔行行賄罪辯護律師 這類賄賂犯罪隱蔽性強,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依法予以懲處。因此,《解釋》第12條對什么是“賄賂”,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
根據《解釋》規(guī)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解釋》第12條對賄賂的規(guī)定,參考了2008年11月“兩高”《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對什么是“財產性利益”作了進一步明確。這條規(guī)定既是對以往司法解釋文件和司法經驗的梳理和總結,也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回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從嚴打擊賄賂犯罪的呼聲。
上海閔行同他人非法出售租賃車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