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刑事律師 持刀殺人人沒死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也有可能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持刀殺人時,主要看你傷的是什么部位,如是要害部位,而且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則定故意殺人罪,如是其他部位,則定故意傷害罪的可能性大。量刑根據罪名來定。
對于定罪要根據客觀情況和主觀意圖去判斷他是有殺人的意圖還是有傷人的意圖。不是單純以是否造成死亡為判斷標準的。
根據行為人意圖不同,涉嫌構成多個罪名。如行為故意傷害他人的,損害他人的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是意圖是致被害人于死地、剝奪他人生命的,那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所以,持刀殺人人沒死構成什么罪,還要根據案情事實以為行為人主觀意圖,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持刀殺人人沒死是什么罪
故意殺人未遂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于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故意殺人未遂仍按故意殺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比照既遂從輕處罰,具體如何判決還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
首先,直接故意殺人,主觀要件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希望死亡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從案件起因來看,被告人與受害人劉某沒有利害關系,事先不存在非法剝奪劉某的生命的直接故意,只是因為道路通行問題,被告人一時激動才行兇,且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存在直接故意殺人的動機。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亦指出,對于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難以區分,在認定時除了作案工具、打擊部位、力度等方面進行判斷外,也要注意考慮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對于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受害人死亡難以區分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的,定故意傷害,而本案中受害人重傷二級,未達到死亡的后果,因此更不適宜定直接故意殺人。因此,本案不宜定為直接故意殺人(未遂)罪。
其次,間接故意殺人,客觀要件上必須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持放任態度,當法律上的危害結果發生時,則成立犯罪既遂,而沒有造成法律上的危害結果,也是行為人這種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無所謂得逞與否,犯罪未遂也就無從談起。本案中,雖然被告人連捅受害人十余刀,但并未出現死亡的結果,不符合間接故意人未遂的客觀要件。因此,本案亦不宜定為間接故意殺人(未遂)罪。
再次,故意傷害,在主觀上行為人明知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客觀上行為人的損害行為易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這也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根本區別,至于如何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應根據案發原因、行兇情節、時間、地點、環境、行為人與受害人平時關系、危害行為的結果、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和犯罪后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具體到本案中,并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行為人有直接殺人的故意,且受害人也未出現死亡的結果,而是構成了重傷二級。因此,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
總之,故意傷害和間接故意殺人二者在主觀上都同屬于故意犯罪,具體到個案如何定性時,應當根據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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