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刑法律師 校園霸凌,是近年來頻繁發生的事故。
捉弄、毆打、辱罵、扒衣服、喂穢物、倚眾欺寡、恃強凌弱……讓我們看到在朗朗書聲、陽光燦爛的校園里,還有極端殘忍與惡毒的一面。
一、新校園暴力法律法規有哪些?上海專業刑法律師
新校園暴力法律法規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通常是以這兩部法律為基礎制定的。事實上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并未出臺相應的校園暴力法規,但是這并不代表校園暴力事件的肇事者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從其他的法律法規中我們還是可以給校園暴力事件肇事者量刑定刑。
故意造成對方傷害的行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傷害的程度,如果是輕微傷的,那么,不構成犯罪;如果是輕傷的,被害人和檢察院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是重傷以上的,就需要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于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里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湖北嘉魚,幾名女生拿著手機拍下自己輪流掌摑一名女生的畫面,一邊打一邊嬉笑著說:“打重一點,還要來一次!”短短40秒,女生被扇了不下20次,而她卻一動不敢動,表情呆滯,滿臉通紅。
安徽懷遠,13歲的副班長因擁有檢查作業、監督背書的權力,便向其他孩子要錢。錢沒給夠,就逼迫他們喝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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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黃山,高三女生因與其他同學關系不好,被同班三名男同學下“春藥”,并威脅她如果敢告訴老師或者報警,就用“砒霜”毒死她。
云南宣威,一名14歲的初中女生因為走路姿勢“難看”,被同學暴力毆打和殘忍虐待。最終不堪其辱,喝農藥自殺。
廣西柳州,一個身穿校服的男孩跪在地上,幾名高年級的學生將點燃的鞭炮塞進他的衣兜里。男孩無助地哭,卻不敢有任何反抗。
樁樁件件,讓成年人看得都心驚膽戰。
可怕的是,這樣的霸凌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還有無數被霸凌的孩子正躲在角落里瑟瑟發抖。
據數據顯示,在校園暴力案件中,有11%的暴力受害人死亡;31%的暴力受害人涉及重傷;38%的暴力受害人涉及輕傷;27%的暴力受害人涉及輕微傷。
我們驚訝,施暴者只有十幾歲,怎會有如此惡劣的行徑和歹毒的心腸?
校園本應是最陽光的地方,卻在校園欺凌的籠罩下愈發黑暗。
作家鄭執在《生吞》一書中有句話:“成年人的善是復雜的善,孩子的惡才是純粹的惡。”
有些孩子,早已不是那個天真爛漫的兒童少年。他們披著稚嫩單純外表,身體里卻藏著一顆骯臟惡毒的心。
所以,請永遠不要低估了孩子的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