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律師 4月15日,“江歌案”即將在青島開庭。2016年11月,日本留學的江歌在公寓門口被閨蜜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8年,江歌媽媽宣布起訴劉鑫。代理律師黃樂平稱,劉鑫明知陳世峰會來報復而未告知江歌,在江歌受傷害過程中未做任何積極措施,是劉鑫的過錯導致江歌遇害。
日本檢方將江歌遇害理解為一個江歌和陳世峰經過長時間搏斗的過程。根本原因在于檢方對劉鑫口供和證詞不完全信任。劉鑫說除了聽到啊的一聲她認為是江歌發出來的以外再沒有聽到江歌任何聲音,而檢方認為鄰居聽到的日語呼喊叫警察是江歌! 延伸想想江歌當時得多么絕望,不但打不開門,還得不到劉鑫幫助,才被迫用日語呼救。
再看檢方對報警錄音(怎)把門鎖了,你不要鬧(罵)了這句劉鑫報警電話錄音中的關鍵一句話的理解和處理。劉鑫早在案發后不久2016年12月份在檢查官讓她核對時,就已經將中文翻譯件中的“罵”訂正為“鬧”。然而,檢方并沒有將劉鑫的訂正作為卷宗內容發給被告以及江母。日文改過沒有不知。
公眾雖然很多原始資料如卷宗,起訴書答辯書全文等看不到,但憑借已公開的可靠信息,已經可以準確拼圖出檢方對案發經過的認識: 日本檢方認為劉鑫知道江歌在門外與陳世峰搏斗,江歌日文呼喊叫警察被鄰居聽到,劉鑫鎖了門,劉鑫報警激怒陳世峰,進而在報警電話通話1′37″處刺殺了江歌,此處伴有江歌一聲悲鳴。
日本檢方這個案情還原是完全錯誤的,若不是日本法官力挽狂瀾,勢必對判決產生不可估量的嚴重后果。陳世峰在判決日一副泰然自若以為勝券在握的架勢也能說明這點,他認為檢方漏洞太多不能自圓其說,他已經將檢方駁倒勝定。
日本檢方為什么會這樣認識案情,其實非常容易理解,攤在檢察官面前的是這樣關鍵的證據(中譯日): “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 ”。盡管劉鑫在2016.12時就做了重要訂正,將“罵”訂正為“鬧”,但對檢方來說看到的仍然是劉鑫親口說的把門鎖了這個意思,因為劉鑫訂正以后那句話是: 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檢方認為這句錄音明確地表明劉鑫鎖門了,劉鑫顯然是知道江陳正在發生沖突才會鎖門,并且門外的搏斗持續到報警電話接通以后。這樣的認識,為將報警錄音1分37秒處悲鳴誤認為是江歌的作了鋪墊。檢方還原的案發經過與劉鑫的供詞大相徑庭,檢方實際上不相信劉鑫的很多證詞。然而,檢方貌似合理的案情還原在庭審時輕易被劉鑫的解釋(她說的是怎么把門鎖了)弄得沒有了立論基礎! 而且,檢方的案情還原也遭到了辯方的蹂躪。辯方否認日語叫警察是江歌,說是劉鑫喊的,這符合實際。陳世峰倒不是為劉鑫證明而是要甩掉不利于他編謊的情節。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
一、主觀意識的區別:
間接故意殺人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即具有殺人故意。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人只具有傷害的故意,而沒有殺人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所不希望的。兩種不同的故意內容可以通過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全過程及犯罪后的態度與表現反映出來。
二、行為因素區別:
可從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行為人的客觀情況、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行為人的思想流露去判斷。行兇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強度和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以及作案前有沒有經過準備、行為人同被害人的平日關系、行為人的品質和日常表現、發案原因、行為人發案前的意思表示和發案后的態度,這些因素就是判斷犯意的主要區別:
1、作案工具。槍械、刀具顯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險性,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槍械、刀具對一個人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險性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2、打擊部位。要害部位顯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兇器對一個人要害部位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打擊部位是否屬于要害部位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3、案發起因。起因往往影響到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動機,雙方存在深仇大恨還是存在小摩擦,后者往往不存在殺人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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