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勞動律師 企業停工停產時如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對于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的,企業應按兩種情況分別支付勞動者工資。一種情況是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另一種情況是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從這條規定來看,國家將停工、停產分為兩個階段:
(一)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
比如:工資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間15日開始停產,則15日至月底期間的工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換句話說,這段期間因單位原因停工、停產的,視為員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資。
(二)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仍然假設:工資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個月15日開始停產,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那么從這個月1日開始,單位可以不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而是根據各地的標準支付停工期間工資。
具體停工期間工資的下限是多少呢?各個省市的規定不太一致,筆者試舉例: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單位沒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間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靜安勞動律師 企業停產原因有哪些?
(一)市場疲軟。停產企業中,有21戶企業是由于整個大環境不景氣,訂單減少,產品銷路受阻所致。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紡織服裝企業技術含量低,多以來料加工為主,抗風險能力低,當下游企業減少訂單,這部分企業持續經營比較困難,
二是以前招商引資企業,股東在多個地方辦有企業,行業不景氣的情況下,難以維持多方經營,只得關停、撤資或重組。
三是行業整體疲軟,企業銷路受影響,只得歇業或轉行。
(二)企業搬遷。停產企業中,10戶企業因在搬遷過程中停產。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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