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刑事案好律師 引言 為及時、有效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便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訂本手冊。
第一條 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該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相當于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筑起一道“隔離墻”,將加害人阻攔在夠不到受害人的地方。
第二條 申請人范圍 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首先可以由受害人本人提起;如果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以下人員或機構可以代為提起:受害人的近親屬、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
第三條 參照適用范圍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可以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里的“共同生活的人”,指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系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系終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
第四條 受理法院 申請人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上地址不一致時,可以向以上任何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申請。
第五條 程序獨立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單獨立案,不以申請人提起離婚訴訟等為前提。申請人不想離婚,仍可以單獨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第六條 與離婚訴訟的關系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程序性的民事強制措施,因其不僅制止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行為,還預防即將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所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不能當然推定家庭暴力客觀存在。是否構成《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法定事由等情形下的家庭暴力,仍然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等實體法的規定來審查、認定。
第七條 申請方式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如果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比如申請人文化程度不高,又如申請人面臨緊急情況、沒有充分的時間準備書面材料,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有明確的被申請人,還要求有具體的請求事項。被申請人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請求事項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實施接觸、騷擾、跟蹤申請人等。
第八條 申請費用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第九條 證據要求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類證據,可以包括:1.傷情照片、病歷或醫療機構檢查報告;2.申請人的親友、被申請人的親友或村(居)委會工作人員等知道事情經過的人的證言;3.公安機關的接警、出警、詢問記錄或警察證言;4.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社會組織相關記錄和證明;5.錄音、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6.被申請人的悔過書、保證書等;7.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顯的家庭暴力傾向的證據。 申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
第十條 保護受害人利益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要制止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行為,也要預防即將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發生時間、地點隱蔽,受害人常處于無防備狀態,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斷受害人是否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應當從保護受害人利益出發,從寬、從速,只要符合通常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就應當予以認定,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十一條 保護令內容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通常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內容一般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可以同時包括以下一項或幾項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遠離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 (四)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五)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請求、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等確定,最長為6個月。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有效期屆滿前,申請人已經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不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申請撤銷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的,可以申請變更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后仍需繼續對申請人進行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的,可以申請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撤銷、變更、延長的主體只能是申請人,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其他人無權提出。
第十三條 受送達人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還應當送達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第十四條 執行和協助執行機構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負責協助執行。協助執行的內容包括: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警后,公安機關及時出警、進行調查取證、采取緊急安置措施、通知人民法院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被申請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系等。 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過程中,協助執行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共同促進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作用,使之真正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安全傘”。
第十五條 法律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訓誡,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繼續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以謾罵、恐嚇等方式侵害申請人的,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侮辱、誹謗罪等。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偵查工作卷立卷規范
(一)偵查工作卷立卷規范
公安機關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內部審批文書、領導批示、案件研究記錄、偵查方案與實施情況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價值但不需要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材料等應當歸入偵查工作卷。
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主要訴訟文書應當制作副本,存入偵查工作卷備查。移送后仍需要保存、使用的文書材料,應當制作副本存入偵查工作卷備查。
不愿公開姓名的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有關材料,以及公安機關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而使用化名代替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書面情況說明材料,應當單獨立秘密偵查工作卷并標明密級。
偵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順序立卷:
1-卷內文書目錄;
2-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起訴意見書底稿和副本,人民檢察院起訴、不起訴的相關文書以及復議(復核)文書、報告,(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
3-呈請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報告書、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決定書;
4-繼續盤問審批表、延長繼續盤問時限審批表復印件;
5-呈請立案(不予立案)報告書;
6-協查、通緝、邊控類材料,包括:協查通報、呈請通緝報告書、呈請撤銷通緝令報告書、呈請邊控報告書、邊控對象通知書、呈請撤銷邊控報告書、關于撤銷邊控的通知、在逃人員信息登記/撤銷表、移送、接收證明、通緝令、撤銷通緝令通知;
7-呈請強制措施類報告書,按照采取強制措施時間或辦案環節的先后順序排列入卷,含期限延長類、復議復核類所有報告書;
8-律師會見相關審批材料;靜安刑事案好律師 更多刑事會見內容請點擊這里
9-呈請采取偵查措施類報告,包括:呈請傳喚(詢問)報告書、呈請調取證據報告書、呈請偵查實驗(復驗、復查、搜查、檢查)報告書,呈請查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扣押、查詢、凍結/解除凍結報告書,呈請鑒定/(準予、不準予)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報告書;
10-接收證據材料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清單、登記保存清單、隨案移送清單、發還清單、銷毀清單等有關涉案財物的清單復副本;
11-呈請回避/駁回回避報告書;
12-不愿公開姓名和行為的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有關材料;
13-偵查方案、訊問計劃,案件匯報提綱、案件討論記錄;
14-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1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情況告知書回執(注:2015年增)。
16-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偵查活動的材料,包括:有關案件線索轉交通知單、移送清單,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關文書、材料,案件審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二)秘密偵查工作卷立卷規范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涉及的人員信息、技術偵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資料等,需要保密的,應當歸入秘密偵查工作卷。
秘密偵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順序立卷:
1-卷內文書目錄;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復印件);
3-提供案件線索的特情、耳目身份材料及審批材料;
4-需要保密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等相關人員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況說明等;
5-需要保密的證人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況說明等;
6-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關材料,包括:
(1)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審批報告,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
(2)解除技術偵查措施審批報告、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3)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請示、批示、辦案協作等材料;
(4)采取偵查人員隱匿身份和控制下交付偵查手段,需要保密的資料;
(5)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案件相關材料;
(6)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與案件無關材料的銷毀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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