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假釋指的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因此,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都不構成累犯。假釋考驗期結束后犯新罪的才構成累犯。
立卷技術規范
(一)卷內文書材料頁號編寫規范
卷內文書材料頁號,即頁碼編號,是指每張(或者每頁)文書材料在卷內所處的位置。卷內文書材料的排列次序固定后,應當編寫卷內文書材料的頁號。
每一完整案卷,如證據材料卷,一律從卷內文書目錄后的第一份文書材料開始,以數字“1”開始編排頁號。分卷裝訂的,應當單獨編號。
編寫卷內文書材料頁號,應當以頁為單位編號,即一頁編一個號,沒有文字記載的空白頁,不編號。
例如,一張文書材料只有單面有內容,另一面是空白頁,就僅對有內容的頁面編寫頁號。如果一張文書材料的正背面均有文字、圖表等內容,其正面和背面均應當編寫頁號,各編為一頁。例如,正面的頁號是“5”,其背面的頁號即為“6”。卷內的便條、小紙條、信封等,只要有文字(包括符號、圖畫等)的,都應當編寫頁號。
編寫頁號要準確,不能漏編,也不能編重號。
編寫頁號的位置要適當。頁號應當標注在每頁的右上角。文字材料背面有內容的,背面頁號應當標注在該面的左上角。
編寫頁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即1、2、3、4……。
有些書證以及其他不便于在上面直接編寫頁號的文書材料,應當用牛皮紙袋裝好,并在紙袋上注明“內有材料××頁”,然后在紙袋上編上統一的頁號。同時,可以在紙袋上作必要的說明。
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未偵查終結的案件裝訂立卷時,可以用鉛筆編寫頁號;移送起訴、撤銷案件(終止偵查)、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規范編寫頁號,保持頁面整潔。
(二)卷內文書目錄制作規范
卷內文書目錄,是按照卷內文書材料的次序編排以供查找的文書材料的目錄,不是一種法律文書。登記卷內文書目錄,應當在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位置固定并編好頁號以后進行。登記時,字跡要清晰、工整、不能潦草。
現行的卷內文書目錄由序號、責任者、文號、標題、日期、頁號、備注七項組成。
序號。序號是對卷內文書材料按照排列順序進行的編號。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號,用阿拉伯數字按照1、2、3、4……的順序編排并填寫,如起訴意見書無論有多少頁,只能編一個序號。同類證據有多份的,應當分別編號,如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有多份訊問筆錄的,應當按照訊問時間先后分別編號、排列。
責任者。責任者是指制發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文書材料上加蓋印章的,責任者應當填寫加蓋印章的機關名稱。例如,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證、起訴意見書、提請復核意見書等,其責任者是制作該文書的機關(即××市、縣公安局)。對沒有印章的,如筆錄類文書,其責任者是記錄人或者詢(訊)問人。親筆供詞、親筆證詞等,其責任者是書寫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
文號。卷內文書材料有文號的,填寫相應的發文字號,如拘留證的文號為×公(×)刑拘字〔20××〕××號。
標題。標題是卷內文書材料的名稱。文書材料有標題的,要原文照錄,不要隨意更改和簡化。沒有標題的,應當根據其內容,準確地概括出主題作為標題。概括的標題要清楚、簡要。對于選擇性標題,應當把不需要的內容刪去。
日期。日期是文書制作完畢的年、月、日,即成文日期,以文件落款的日期為準,填寫8位阿拉伯數字。例如,拘留證的落款日期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其卷內目錄的相應欄內應當填寫“20140612”。
頁號。頁號是指卷內文書材料所在的首頁碼。對于文書材料只有一頁的,應當在相應的“頁號”欄內填寫該文書材料在案卷中的頁號。一份文書材料有兩頁以上的,應當在相應的“頁號”欄內填寫起止號及文件首尾頁在案卷中的頁號。例如,拘留證在第5頁上,那么它的頁碼為5;訊問筆錄在案卷中的頁次排列是從20頁到28頁,填寫頁號時,應當填寫“20—28”。
備注。備注用以注明卷內文書材料中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以便有關人員查閱材料時參考。例如,對復制(印)件,應當在該文書材料對應的“備注”欄內注明“復制(印)件”。
(三)卷內備考表制作規范
卷內備考表,是反映卷內文書材料狀況的記錄單。無論保管期限長短,案卷內均要求有卷內備考表。卷內備考表置于卷尾,填寫項目包括:本案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案件承辦人、立卷時間。
本案卷情況說明:應當填寫卷內文書材料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及不宜裝訂入卷的文書材料的情況說明等,案卷裝訂移交后發生或者發現的問題由有關的檔案管理員填寫并簽名標注時間。
立卷人:完成立卷時,由立卷者簽名。
檢查人:由案卷質量檢查者、審核者簽名。
立卷時間:填寫立卷完成時的日期,具體到年、月、日。
(四)案卷封面制作規范
案卷封面,又稱封一,是指裝訂成冊的案卷的最外面的一層或一頁。制作時,訴訟卷的封面和封底統一使用公安部規范的牛皮紙規格和式樣,偵查工作卷的封皮統一使用公安檔案部門規定的無酸卷皮規格和式樣。案卷封面應當用能夠長久保持字跡的中性筆、毛筆、鋼筆填寫或者電腦打印,字跡要工整、清晰。
案卷的種類。根據需要填寫訴訟文書卷、證據材料卷或者偵查工作卷。
案件名稱。填寫偵查終結時確定的案件名稱。一人一罪的,填寫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質+案,如“馬××故意殺人案”;一人數罪的,填寫姓名+由重罪到輕罪的所有罪名;共同犯罪的,填寫主犯姓名等+案件性質+案;集團犯罪的,填寫首要分子姓名+集團案。
案件編號。上海刑事律師所填寫立案時確定的案件編號。
犯罪嫌疑人姓名。是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單獨作案的,寫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填寫,先主犯、后從犯等。
立案時間。填寫立案決定書上的立案時間。
結案時間。填寫結案報告書上領導批示同意的時間。
立卷單位。是指裝訂案卷的單位,也即辦案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填寫本單位名稱,不填內設部門的名稱。
立卷人。是指整理裝訂案卷的人。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就是立卷人。辦案人員與立卷人不一致的,誰立卷誰即為立卷人。
審核人。是指負責對案卷把關的辦案單位負責人。
偵查案卷封面項目應當按照公安檔案部門填寫類別名稱、案卷題名、卷內文件起止時間、保管期限、卷數、頁數、立卷單位。
(五)組裝案卷規范
組裝案卷,是立卷的最后一道工序。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為:案卷封面—卷內文書目錄—文書—備考表—封底。具體要求如下:
為了便于保存和防止破損,在裝訂前要把文書材料上的訂書釘、大頭針、回形針等金屬去掉。
對于大小不一的文書材料以及其他不便裝訂的材料,要進行加工裱糊。過大的文書材料可以折疊,過小的文書材料要進行托裱。裱糊時要用膠水,不要使用糨糊,以防蟲蛀。對于那些已破損而又不便裱糊的重要材料,可用牛皮紙袋等保管。
有的文書材料是用鉛筆或圓珠筆制作的,但又不能重新制作,為了長期保存,應當將原件復制一份,放在原件之后,另編張次。
案卷內的照片(包括底片)應當有文字說明。照片和文字說明是相輔相成、互不可缺的,是密不可分的整體,否則照片就失去保存和證明作用。
裝訂案卷每冊以200頁(厚度10至20毫米)以內為宜,如果材料較多,可立一、二、三……分冊。共同犯罪案件的立卷,除主卷(是指共同犯罪事實部分)外,每個犯罪嫌疑人可分別立卷,在案卷上注明××集團××犯罪嫌疑人。
裝訂案卷,應當使用裝訂檔案的專用線繩。
裝訂案卷時,要將文書材料下邊和右邊取齊,最好能將上下左右都取齊,在案卷左側距左沿1.5厘米處打線孔,用線繩三點一線連接,每兩孔之間的距離以10厘米左右為宜。裝訂案卷要達到整齊、美觀、堅固、不壓字。不得為了追求案卷的外表美觀,而將案件材料文字切掉。
對于一些不能裝訂入卷的證明材料,應當單獨立卷保管。
累犯還有其他的監外服刑刑罰嗎 |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講述累犯能否申 |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 第六十六條 特殊累犯 |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