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律師 累犯制度的產生以重新犯罪現象的出現為前提條件,并且其內容一定程度上受重新犯罪態勢變化的影響。因此可以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就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
可能性不大,可以申請。
首先,從累犯制度史上看,累犯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以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和變化為現實條件的。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中國累犯制度的最早淵源,是虞舜中期后《尚書?舜典》中記載的“怙終賊刑”。虞舜中期前,由于當時的刑罰體系以死刑和剜目、截足為中心,犯罪者多被判死刑或剜目、截足,被判死刑者當然不可能重新犯罪,處剜目、截足者由于生理的限制基本上也喪失了重新犯罪能力,重復犯罪現象基本沒有或甚少,因而在當時就無從規定累犯制度。及至虞舜中期以后,皋陶改革刑制,廢除由死刑、剜目和截足組成的刑罰體系,重復犯罪現象逐漸出現并增多,始才有《尚書?舜典》中“怙終賊刑”的規定。可見,人類社會先有了重新犯罪現象,然后才有累犯制度的規定。換言之,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是累犯制度產生的現實基礎。
此外,社會重新犯罪態勢的變化也影響著累犯制度內容的變遷。法律的變遷總是深受社會變遷的影響,并落后于社會的變遷。累犯制度內容的變化,一定程度上也受社會再犯罪現象變化的影響。以19世紀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國家累犯制度的變化為例。進入19世紀中葉以后,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社會矛盾激化,犯罪數量,尤其是累犯數量劇增。這種重犯現象不斷增長的局面,證明了原有累犯制度的蒼白無力,導致了累犯制度由累犯行為中心論轉向累犯人中心論,并改變了累犯的處罰原則,即由單純的加重刑罰轉為刑罰與保安處分并科的二元主義或保安處分替代刑罰的一元主義。
辦理保外就醫的程序:
(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鑒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