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犯罪范圍,《規定》通過兩個條款進行界定:一是《規定》第二條規定,網絡犯罪是指針對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關聯犯罪。其中,針對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直接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犯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如當前常見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詐騙、賭博、開設賭場、非法集資等犯罪;其他上下游關聯犯罪,典型表現在為上述兩類犯罪提供軟件工具、公民個人信息資料、資金通道等犯罪行為,常見罪名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上海資深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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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其他犯罪,網絡犯罪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跨域性。《規定》參照公安部相關要求,設立“跨區域協作辦案”專章,主要包括以下四個問題:第一,關于辦案機制。面對網絡犯罪跨域化態勢,檢察機關要改變傳統的辦案方式,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推動建立常態化的跨區域協作辦案機制。《規定》第六條、第五十條指出,對跨區域網絡犯罪案件,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相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辦案協作,強化信息互通、證據移交、技術協作,增強懲治網絡犯罪的合力。第二,關于人員調配。《規定》第五十一條提出,上級檢察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可以統一調用轄區內檢察人員參與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檢察人員既包括檢察官、檢察官助理,也包括檢察技術人員。第三,關于案情互通。《規定》第五十二條提出,辦理關聯網絡犯罪案件的檢察機關可以相互申請查閱卷宗材料、法律文書,了解案件情況。被申請的檢察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第四,關于證據調取。《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分別對自行調取和代為調取提出了要求。對于代為調取,《規定》第五十四條提出,承辦案件的檢察機關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將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文件傳輸至證據所在地的檢察機關,請其代為調查取證。被請求協助的檢察機關應當予以協助、及時反饋。同時,承辦案件的檢察機關在法律文書中應當注明具體的取證對象、方式、內容和期限等,以確保取證的規范性和針對性。此外,《規定》第五十五條對遠程詢問提出了相關要求,在這方面,檢察機關疫情防控期間辦案時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時可以充分借鑒、廣泛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