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訴訟律師 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的內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多個部門法,涉及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也比較復雜。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釋》的主要內容,現就《解釋》的重點難點問題解讀如下:
關于虛假訴訟罪的行為方式及其認定問題
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罪狀表述,是《解釋》的重點問題之一。根據《解釋》第1條的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中,“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和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據以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據以立案受理、構成民事案由的事實。“捏造事實”行為的本質是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對于“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即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客觀存在,行為人只是對具體的訴訟標的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作夸大或者隱瞞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范疇。
虛假訴訟犯罪的甄別和發現
第四條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行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提出民事起訴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
(四)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
(五)案外人申請民事再審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上海專業訴訟律師
(七)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
第五條 對于下列虛假訴訟犯罪易發的民事案件類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購、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的以物抵債案件;
(三)以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四)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被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五)以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為當事人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業破產糾紛案件;
(七)勞動爭議案件;
(八)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及時甄別和發現虛假訴訟犯罪:
(一)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可能的;
(二)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訴訟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響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的;
(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和實質性訴辯對抗的;
(五)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
(七)當事人自愿以價格明顯不對等的財產抵付債務的;
(八)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
第七條 民事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及時甄別和發現虛假訴訟犯罪:
(一)訴訟代理人違規接受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付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二)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指使、引誘他人偽造、變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擾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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