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法
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 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 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3、漏列被告的風險,減少償還主體,削弱償還能力
4、訴訟過程中被告發生變故的風險
5、逾期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的風險
6、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的風險
7、證據不充分面臨敗訴的風險
8、證據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風險
9、不按時限舉證視為舉證不能的風險
10、無正當理由證人不出庭作證,書面證詞不被采納的風險
11、不及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訟過程中的財產保全,對方轉移財產帶來的風險
12、原告不按時出庭,按撤訴處理的風險
13、不按時交納訴訟費、保全費
14、不按時申請強制執行的風險
15、執行過程中不能繼續舉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風險
16、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風險
17、訴訟執行過程中簽字不核對筆錄被法院忽悠的風險
18、沒有律師幫助的風險 上海市債務清欠律師
19、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對帶來的風險
20、受訴法院選擇不利自己帶來的風險
21、地方保護風險
22、執行法院選擇不利風險
23、訴訟請求過高額法院不予支持額外損失訴訟費的風險
24、不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