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式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第82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3、《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 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工傷案件處理流程 ?發生工傷后,一般的勞動者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現筆者根據自身辦案經驗,特提出以下建議。
1、發生工傷后,需先去社保局確認單位是否為自己購買了工傷保險。若單位已買工傷保險,可要求單位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則需盡快搜集勞動關系證據,一年之內申報工傷。
需注意的是,不管單位有沒有買工傷保險,員工都可以申報工傷,這是以后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注意要在一年之內申報。
很多勞動者認為這個流程太麻煩,但我想說的是,最好按流程處理,因為今后可能會有一些并發癥或傷情復發的可能,若現在認定為工傷,社保局存檔了,之后還可以要求賠償。
此外,工傷保險不同于意外保險,有些單位為逃避交納社保的責任,可能只為員工購買意外保險,這是對勞動者很不利的。因為,社保局認定為工傷后,若幾年或很多年后舊傷復發,還是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責任。但意外險不可能有此效力。
2、待社保局認定為工傷,且醫療期滿后可向社保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需是社保局指定的鑒定機構,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鑒定機構,共分十級,最高級別為1級,最低為10級。
很多勞動者會認為鑒定越早越好,但其實不然。因為損害是一定的,早鑒定晚鑒定結果都一樣。但是,很多地方如筆者曾執業的深圳地區是以鑒定那天作為醫療終結期的,若過早鑒定,醫療期內的待遇也將提前終止。
所以,為了自己的健康,建議受傷員工安心接受治療,待身體大致康復后再申請做鑒定。
3、不同的傷情,醫療期也不同。
醫療期內,員工無需上班,單位若有此要求的,員工亦可拒絕。醫療期內,單位需按照員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待遇發放工資,很多單位提出只發底薪或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都是不合法的。
醫療期內,員工需住院治療的,最好住院治療。因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陪護人員的誤工費都可以要求支付。若未住院,這兩項都比較難以爭取。
4、勞動能力鑒定后,若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未評上傷殘等級,只能要求停工留薪(即醫療期內)的工資、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醫療費。
若評上傷殘等級,可去社保局辦理理賠手續。
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社保局只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若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賠付。
解除勞動關系后,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局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買工傷保險的,均由單位承擔。
這三項補助金,各省規定不一樣,具體以自己所在地為準。
社保局需根據員工工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很多勞動者會發現為什么自己的工資很高,賠付那么少呢?
這是因為社保局是按照員工交納社保的基數賠償的,但是現實中單位基本上都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員工交納社保。所以,在有此項爭議時,員工可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了的,可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補足差額。
6、工傷的定義
一般情況下,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于工傷。
比較特殊的情形有:
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死亡的;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不負主要責任或全責的。
7、單位未注冊的,另文予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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