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勞動律師 實生活中,有關“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傷害而申請工傷的情況非常多見,此類案件為媒體和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由于在理解和認識上確實不一致,各地法院在處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過程當中也有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同案不同判”。那么到底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把它作為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問題來進行研究,并在《規定》中給予了具體的說明。
4種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情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
2020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海崇明勞動律師 工傷事故中賠償的標準:包括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傷殘等級不同,賠償項目也不同。工傷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