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處理意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適用要點】看清楚這個答復適用的前提:“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訴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方法和途徑呢?
(1)觀點一: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準處理。例如首都北京就是這么認為的哦。因為此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法律依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觀點二: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準賠償。因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該觀點的代表城市是重慶。
該項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雇傭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據此認為雇傭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應按照雇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雇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要點】國務院法制辦這個復函告訴大家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待遇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讓很多學法律的童鞋思緒有點凌亂。不過,在實務中適用這個復函應該沒有什么問題。
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雖然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工傷認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勞務關系處理,社保部門自然不會認定工傷。
【適用要點】問題是,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建立什么關系?司法解釋不解釋,讓童鞋們猜猜猜。。。司法解釋起草人雖然說可以反向理解,但下級法院有權不反向理解,誰讓你不說清楚? 靜安工傷律師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臺的處理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區分退休人員不同情況做出了2個規定:
1、對于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