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靜安取保刑事律師
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除他本人有權提出申請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羈押的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哪個機關決定拘留或者批準、決定逮捕,就應當向哪個機關提出。在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時,應當提供情況,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理由。這樣,便于司法機關在考慮或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根據其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評判,作出決定。當然,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申請一經提出,司法機關就必須同意其取保候審。是否同意取保候審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司法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決定原羈押強制措施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定。
而根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復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托關系權。對于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托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托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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