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婚姻財產律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對于大額財物的贈與,如果是基于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合同未實際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財物。
如果是出于純自愿的感情贈與,與彩禮有著本質不同,因此,對于男女雙方之間為表達情感,并非基于彩禮習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贈與行為,即使金額較大,司法也不宜過多干預,應按照一般贈與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避免簡單問題復雜化。
婚前男女之間的資金來往,也有可能是借貸,對于一方主張為借貸關系的,要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有關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舉證規則進行處理。
3、能否將代收彩禮的對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對于代收接受彩禮的女方父母能否被列為被告的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作為被訴主體。男方將彩禮交于女方父母這是一種地方風俗習慣,當男女雙方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同居關系無法繼續進行時,作為接受彩禮的父母,負有部分或全部返還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作為被訴主體?;榧s財產糾紛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如果將女方父母共同列為被告,則存在訴訟主體不適格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復》中,對該問題給予了答復: 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的。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都可能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但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并不一定意味著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在有證據證明女方將接受的彩禮交付給父母、近親屬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決女方的父母或者近親屬在相應的范圍內共同承擔責任。 4、什么情況下彩禮可以要求返還?閃婚閃離,彩禮需退還嗎? 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三種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司法解釋雖然明確規定了這三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但是并沒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還彩禮,就是說,除了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返還彩禮的情形,還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總的來說,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的整體把握。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問題規則
1. 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好將一方一切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改動掛號之前吊銷贈與,另一方央求判令持續施行的,人民法院能夠依照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條的規則處理。
2. 夫妻一方爸爸媽媽出資購房 靜安婚姻財產律師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爸爸媽媽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工業。
3. 兩端爸爸媽媽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兩端爸爸媽媽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端依照各自爸爸媽媽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好的在外。
4.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定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工業付出首付款并在銀行告貸,婚后用夫妻一起工業還貸,不動產掛號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兩端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則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能夠判定該不動產歸產權掛號一方,沒有償還的告貸為產權掛號一方的個人債務。兩端婚后一起還貸付出的金錢及其相對應工業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榜首款規則的準則,由產權掛號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 以爸爸媽媽名義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端用夫妻一起工業出資購買以一方爸爸媽媽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子,產權掛號在一方爸爸媽媽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建議依照夫妻一起工業對該房子進行切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購買該房子時的出資,能夠作為債務處理。
在新婚姻法房產規則中,由夫妻一方購入的房產或是兩端爸爸媽媽購入的房產都需求按份規劃。而一些按揭告貸買房的需求兩端一起付出償還。
5、什么樣的行為屬于騙婚?
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但是對于索要彩禮后失蹤、離家出走的,索要彩禮后與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內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別是否涉嫌詐騙犯罪。 即使不構成詐騙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確定彩禮返還時,法院也會給予足夠的價值評判。如果認定女方的確是以索要彩禮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涉嫌詐騙犯罪的,人民法院會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彩禮本是美好的象征,不應變成冰冷的金錢數字,更非“婚姻買賣”。 進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應是幸福美滿,而不應該是負債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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