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上海房屋分割糾紛律師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民法典的這條規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民法典解讀:夫妻共同房產,無明確商定,一概均勻分割
依照新規,夫妻共同房產也分為4類,假如界定分明,這4類房產離婚后也是要依照規則予以分割的。即有明白商定,按商定劃分,假如沒有明白商定,則依照對等分配準繩進行分割。
1、夫妻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在婚后產權證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這屬于夫妻共有房產。律師解釋稱,這種狀況普通視為自愿的贈與行為,因而這類房產也屬于夫妻共同一切房產。
2、夫妻某一方父母在婚后全款給子女購置的房產,且只注銷了子女名字的房產,婚后產權證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這也屬于夫妻共有房產;
3、婚后,夫妻雙方一同買房并且還貸款的房產,無論產權證上注銷的是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有房產;
4、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按揭購置的房產,婚后一同還房貸,這類房產首付款屬于個人一切,婚后共同還貸款的局部屬于共有房產。假如產權證上注銷了夫妻雙方的名字,則這套房產是夫妻共有房產,由于這種狀況下首付款也被視為贈與。
夫妻共有房產,運用權自然屬于夫妻雙方,所以這類房產離婚后一概依照對等分配準繩停止分配,除非產權證上有明白商定雙方各占幾比例。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在房屋遺產分割中,盡量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采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民法典解讀:個人一切房產,離婚后不再分割 上海房屋分割糾紛律師
新規規則,夫妻離婚后只會分割夫妻共有的財富,即婚后財富,關于夫妻之間婚前的個人財富,將不再均勻分割。換言之,那些被認定為個人的財富,離婚后是無法停止均勻分割的。個人一切的房產分為以下3類:
1、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并且產權證上只要出資者的名字,這是個人房產;
2、夫妻中某一方父母婚后用全款給本人的子女購置的房產,并且產權證上只要本人子女的名字,這也是個人房產;
3、婚后,夫妻中某一方全款購置且只注銷了出資方名字,這也是個人房產,無法分割;
以上三種狀況有兩個主要特性:雙方面全款和產權證上只注銷一方的姓名。事實上,評定一種房產能否是個人一切,就看這關鍵兩點。假如認定是個人的房產,離婚后另外一方是無權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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