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此意見的發布,正式將“套路貸”從司法解釋層面進行了確認,認為“套路貸”:
是一種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所以,套路貸犯罪:
既不是一項具體的刑事罪名;
也不是一種單純的借貸行為;
也不是所有的非法討債行為都是套路貸。
同時,該意見還將套路貸犯罪,與民間借貸做了細致的區分,指出了套路貸犯罪中常見的5種犯罪手法。
套路貸犯罪中5種典型特征
套路貸犯罪的特征有很多,其中意見中總結了5種常見的典型特征,如下: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軟硬兼施“索債”。
這5個典型特征,在幾乎所有的套路貸案件中都能找到對應。比如我們之前專門寫過的“以房養老套路貸案”,犯罪分子通過:
1、承諾高額收益,使受害者辦理抵押房產,形成借貸關系,所得款項用于投資獲取回報;
2、回報落空后 ,出資人(貸款公司)拿著房產抵押合同對受害人(借款人)進行催收;
3、此時受害者,身負巨額負債無力償還,又因為事前簽署的諸如授權委托書,房子被法院強制執行,房財兩空。
上海靜安債權債務律師 在這其中,借貸是假象,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手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再通過各種眼花繚亂的合同、協議,最終達成看似合法的借貸關系。
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最終一步步到達:以看似合法的借貸手段,占有他人財產的非法目的。
1、登記立案后,立案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或者完成送達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各審判部門對立案庭登記立案移送的案件,不得以案件疑難等理由將案件退回,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及時審理,裁定駁回起訴。
2、各級法院在實行立案登記的同時,應全面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提升信息化水平,打造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及12368服務熱線三位一體的訴訟服務平臺,建立志愿者服務平臺和其他長效法律援助機制,對偏遠地區加強巡回立案工作。
3、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在十至三十日內補正。當事人拒絕補正、延遲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對此情形予以記錄存查。
4、制裁違法濫訴
(1)依法懲治虛假訴訟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法制裁違法行為
對哄鬧、滯留、沖擊法庭等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嚴重擾亂登記立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依法維護立案秩序
對違法圍攻、靜坐、纏訪鬧訪、沖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范行使訴權行為。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訪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
5、健全配套機制 上海靜安債權債務律師
(1)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糾紛解決方式。
(2)建立完善庭前準備程序
完善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庭前準備,召集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意見,歸納爭議焦點,固定相關證據,促進糾紛通過調解、和解、速裁和判決等方式高效解決。
(3)強化立案服務措施
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信息化建設,實現公開、便捷立案。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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