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離婚房產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的父母在原、被告登記結婚后將爭議房產明確贈與被告一人,并經公證處公證,應當認定為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而不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告的父母沒有明確地說明該房產是贈與被告一人的,在這種情況下,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所以,原告的要求是無理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應該遵循以下原則,比如:
1. 男女平等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2.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
3.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另一方有以下情節之一,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等。
張女士如果有直接證據證實其丈夫出軌屬實,那么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是屬于無過錯方,是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但是同時也要遵循婚姻法男女平等分割財產的原則,讓其丈夫凈身出戶是不合理的。雖然讓丈夫凈身出戶不合理,但是若丈夫接受凈身出戶,也是可以的。
夫妻中有一方出軌,在離婚財產分割上還需要注意財產是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不因為兩人結婚而改變個人婚前財產的性質。
夫妻離婚時,有關房屋的財產分割,需注意,如果是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就是一方自己出錢購買的,而且房產證的名字也是寫他自己的,那么這個房屋就屬于他個人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如果是父母購買的房屋該怎么處置?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財產分割更加明晰個人財產不再自動共有
很多人都知道,根據原來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若干年就被作為家庭共有財產,所以有些人在結婚前惦記著對方的錢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外,依法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同時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靜安離婚房產律師
此外,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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