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婚姻糾葛律師 什么情況下彩禮可以要求返還?閃婚閃離,彩禮需退還嗎?
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三種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司法解釋雖然明確規定了這三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但是并沒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還彩禮,就是說,除了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返還彩禮的情形,還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總的來說,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的整體把握。
根據有關機關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有關機關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也就是說,雙方無論是經過訂婚還是舉行了民間婚禮,也不論雙方是否實際生活在一起,哪怕是雙方已經生了孩子,當初雙方以結婚為目的所支付的彩禮,依據這一條的規定,都可以要求返還。當然,如果生有孩子,需要對方支付撫養費的,是另外一種情形,可以單獨主張要求撫養費,但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如果收取彩禮后,男女雙方只是進行了結婚登記,但實際并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這時雙方離婚的話,所收取的彩禮應當返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一方收取彩禮后,進行了結婚登記,也一起共同生活了。但生活時間較短,并且彩禮收取高額,已經導致另一方家庭困難的,這種情形下,所收取的彩禮需要返還。
律師解析:
彩禮一般是以結婚為目的,為了促成婚約的建立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而發生的一種贈與,具有一定目的性及附條件性。一般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等三種條件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閃婚閃離,雖然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閃離所反映的雙方一起生活的時間跨度、方式等,原則上應傾向于認定雙方確未共同生活,也就是以上所說的第二種情況,因此,在男方無明顯過錯且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當地的風俗習慣等情況下,可要求女方返還或適當返還彩禮。
“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但是對于索要彩禮后失蹤、離家出走的,索要彩禮后與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內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別是否涉嫌詐騙犯罪。
即使不構成詐騙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確定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也會給予足夠的價值評判。如果認定女方的確是以索要彩禮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涉嫌詐騙犯罪的,人民法院會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彩禮本是美好的象征,不應變成冰冷的金錢數字,更非“婚姻買賣”。
進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應是幸福美滿,而不應該是負債累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a